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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蓝天行动实施方案

作者: admin 时间:2019-01-21 来源:未知
摘要: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实现《蚌埠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切实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2017年,全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控制在73微克/立方米以下,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54微克/立方米以下,空气优良天数比例达74.2%。到2020年,力争市区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下降到51微克/立方米,空气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0%,重污染天气基本消除,空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二)大气污染防...

  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实现《蚌埠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切实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2017年,全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控制在73微克/立方米以下,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54微克/立方米以下,空气优良天数比例达74.2%。到2020年,力争市区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下降到51微克/立方米,空气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0%,重污染天气基本消除,空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
 
  实施绿色发展战略,开展大气污染源清单调查和源解析工作,编制全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持续推进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调整,提高清洁能源占比,加快园区集中供热,启动主城区“无煤化”工程。围绕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加快燃煤机组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综合整治,全面淘汰燃煤小锅炉,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围绕机动车污染防治,加快推进油气回收治理、车用油品升级,严格落实机动车排放标准,加快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与拆解,实施船舶、港口码头污染防治。围绕扬(烟)尘污染防治,加强施工、拆迁、道路扬尘整治,推进城区内重点商砼企业退城入园,加快城市出入口交通扬尘综合执法站建设,加强餐饮油烟和露天烧烤污染防治。围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实施秸秆综合利用提升工程,严禁秸秆露天焚烧。
 
  二、强力实施十大专项行动
 
  (一)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及升级改造专项行动。
 
  根据《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要求,加强大气重点行业及重点排放点源在线管理。2017年6月底前,对电力、水泥、平板(电子)玻璃等重点行业以及生物发电、垃圾焚烧、在用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玻璃窑炉等重点排放点源进行全面排查和评估,对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逐一建档,整改完成后逐一销号,并向社会公开。对违法行为在依法处罚的同时,列出问题清单、责任清单及完成时限,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彻底解决问题。一时难以整改的,明确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问题严重、达标无望的,依法责令关闭。2017年9月底前,建立全市重点大气排放源监控企业名单,全面加强火电脱硫脱硝、水泥熟料生产线脱硝、平板玻璃脱硫脱硝等重点减排工程运行管理,全市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比2016年削减3%以上。(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工商质监局配合)推进实施重点大气排放源排放许可管理,2017年6月底前,完成电力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其他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实现对固定污染源系统化、科学化、法制化、精细化、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市环保局负责)
 
  严控新建燃煤发电项目,积极推广清洁能源发电。2017年6月底前,国电2#机组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工程,11月底前,完成国电1#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工程,即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对不能按期完成超低排放改造、达不到排放限值、调峰时不能稳定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机组,一律依法停产。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含自备机组)、热电联产机组必须达到超低排放要求。2017年底前,中粮生化涂山热电厂异地迁建集中供热项目(沫河口园区)实现超低排放稳定运行。2019年底前,新源热电完成异地搬迁同步升级改造,实现超低排放。2020年,全市现役燃煤发电机组(含自备机组、集中供热机组)、热电联产机组全面实现超低排放并稳定运行。(市发改委负责,市环保局配合)
 
  (二)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整治专项行动。
 
  建立全市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印染、木业等重点排放挥发性有机物行业企业清单。按照工信部、财政部《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消减行动计划》和省相关工作安排,制定我市实施方案,2017年起,在农药、涂料、胶粘剂、油墨等行业开展原料替代工程,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原辅材料,建立原料替代企业清单台账资料,源头减少VOCs排放;在化工、橡胶、包装印刷、制鞋、家具、汽车等行业大力实施工艺技术改造工程,建立工艺技术改造企业清单资料,提升清洁生产水平,减少工艺生产过程中VOCs的排放。鼓励企业根据行业特点,实施相应的回收及综合治理工程。2017年,全市工业行业苯、甲苯、二甲苯等溶剂、助剂使用量较2015年下降10%以上,低(无)挥发性有机物的绿色农药、制剂、涂料、油墨、胶黏剂和轮胎等产品比例明显上升。(市经信委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在全市范围内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全面开展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化工行业通过源头预防、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等综合措施,实施全面达标排放治理。加强工业涂装和包装印刷行业综合整治,改进工艺流程,提高低挥发性涂料使用比例,密闭生产过程,提高有机废气收集率,确保末端治理设施运行效率。2017年,全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比2015年下降2%。(市环保局负责)
 
  开展汽车维修露天喷漆专项整治,2017年9月底前,全市有资质车辆维修企业(点)完成车辆密闭喷漆和收集处理改造工作,建立健全改造维修企业(点)清单目录,对外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加大无资质车辆维修企业(点)清理规范力度。(市交通局负责,市行政执法局配合)
 
  (三)燃煤小锅炉淘汰专项整治督查行动。
 
  对各县、区(市高新区、市经开区,下同)燃煤小锅炉淘汰整治情况开展专项督查行动,重点检查燃煤小锅炉淘汰任务是否全部完成,中环线内是否存在燃煤小锅炉、已改造的燃煤小锅炉是否存在死灰复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是否正常运行等,对督查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罚并责令立即整改,建立健全整治清单台账及日常抽查的长效管理机制。(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商质监局配合)
 
  全市范围内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市工商质监局负责)严格落实《安徽省商品煤质量管理办法》,加强煤质抽检,加大对煤炭加工、储运、销售、使用企业的分类管理。开展小散煤场专项排查,建立健全市区小散煤场清单目录,逐一制定退出搬迁计划,对外公示,接受监督。(市发改委牵头,市工商质监局、市经信委配合)
 
  加快重点园区集中供热工程进度。2017年9月底前,沫河口工业园区热电联产项目投入试运行,2017年底前,全面停用沫河口园区供热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2018年9月底前,固镇经济开发区集中供热项目投入试运行,2018年底前,全面停用固镇经济开发区供热范围内的燃煤锅炉。2019年,启动市区“无煤化”工程,主城区内禁止销售、使用燃煤,扩大高污染禁燃区范围,加大禁燃区范围内查处力度,全面取缔分散燃煤,基本实现主城区清洁能源全替代。(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工商质监局配合)
 
  (四)工业堆场及矿山扬尘污染整治专项行动。
 
  督促工业企业的煤堆场、灰场、渣场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场实施密闭改造;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同步采取喷淋、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市环保局负责)
 
  对全市持证非煤矿山企业收尘、防尘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督促相关企业严格落实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完善矿区运输和加工区道路实施混凝土硬化,石料运输车辆密闭运输、裸露长期采取覆盖或绿化等措施。物料输送设备要进行密闭,并在装卸处配备收尘、喷淋等防尘设施。露天装卸应采用湿式作业,进出矿山道路应采取控制扬尘措施;对各类非煤矿山、采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对未完成收尘、防尘措施的,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逾期未改正或者经改正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产整顿。(市经信委负责)
 
  开展非法采石专项打击行动,依法取缔非法采石场及其他矿山,严厉打击无证盗采行为,全面清理、彻底拆除非法采石的相关设施,不留死角,防止死灰复燃。坚持属地管理,辖区政府和镇、村要承担第一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坚持综合治理,国土、环保、农林、公安、交通等部门密切配合、联合执法。落实废弃矿山复绿治理责任,督促指导各县、区做好废弃矿山扬尘治理工作。(市国土局牵头,各县、区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继续深入推进大洪山林场及周边环境整治,强化法治宣传,通过以案说法,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强化环境保护意识,充分调动各方面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坚持常态长效,立足当前,谋划长远,打持久战、长期战,以“钉钉子”精神,确保大洪山林场及周边环境整治工作取得扎实成效。(禹会区、市高新区负责)
 
  (五)施工和混凝土(含沥青)搅拌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行动。
 
  对全市在建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排查,严格落实施工工地封闭设置围挡,施工道路全硬化、材料堆放全遮盖、进出车辆全冲洗、工程立面全围护、建筑垃圾全密闭清运、裸露土堆全覆盖(绿化)等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施工单位主体责任。建设单位要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工程开工前,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监管人员到位及备案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市住建委负责,市行政执法局配合)上述措施未落实前,不得进行渣土开挖。(市行政执法局负责,市住建委配合)2017年6月底前,全市规模以上建筑工程施工工地和批准资质商砼混凝土企业完成视频监控设施安装工作,并接入“数字城管”,形成全覆盖常态化监控查处的长效机制。2017年底前,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建筑施工工地(工业厂房)主要扬尘产生点应安装扬尘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装置,并与蚌埠市“数字城管”联网,实行施工全过程监控。2018年基本形成建筑施工扬尘治理长效机制。(市住建委负责,市行政执法局配合)
 
  强化拆迁工地扬尘管理。各区政府实施的房屋拆迁,征收公告发布后,应安装视频监控摄像头,(各区政府牵头,市住建委配合)及时接入“数字城管”管理平台。(市行政执法局牵头,市住建委配合)对没有实施拆迁作业扬尘防治方案的拆除作业一律停工,拆迁工地完善并落实相关拆迁扬尘防治方案,经辖区政府现场审查确认后,报市住建、行政执法、环保等部门备案后方可重新启动拆除作业。征收工作完成后,必须在3个月内清运完毕建筑垃圾。(市住建委牵头,市行政执法局、市环保局配合)
 
  加快推动市区商砼企业退城搬迁,出台我市商砼企业退城搬迁实施方案。2017年6月底前,完成市区(淮河以南)中环线内商砼企业退城入园搬迁同步升级改造工作,2017年底前,按照方案规定推进商砼企业退城入园工作。(市经信委负责,市住建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工商质监局配合)推进混凝土(含沥青)搅拌站标准化建设,市区和三县建成区禁止现场灰土拌和、搅拌混凝土、配置砂浆作业。对于未经审批非法经营的混凝土(含沥青)搅拌站全部取缔。加强全市持证商砼企业的防尘管理工作,2017年9月底前,按照规范要求督促混凝土(含沥青)搅拌站完成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2017年底前完成相关标准化建设工作。(市住建委负责,市经信委配合)市区范围内水利工程、公路工程配套建设的商砼项目,于2017年6月底前完善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逾期未完成的,停产整改。(市水利局、市交通局负责)
 
  持续加大进城“三车”联合执法整治力度,严禁非密闭散装物料车、未冲洗车辆进入市区道路,2017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市区西、南入口交通干线污染检查站及配套冲洗设施建设任务,建立“三车”进城必冲洗的长效管理工作机制。(市交通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行政执法局配合)重点加强市区内“三车”运行管理,土方运输车、混凝土搅拌车、物料运输车辆上路前必须进行车身、轮胎冲洗,物料遮盖,确保无抛洒滴漏。重点开展渣土车运行管理,制定出台管理办法,严格土方运输管理,整治运输车辆物料抛洒和扬散问题。(市行政执法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局配合)
 
  加强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将公路施工过程中吹灰等易导致扬尘的操作改为吸尘、冲洗等操作,切实减轻扬尘污染。(市交通局负责)加大市区道路的机械化保洁力度,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2017年底前,市区基本实现机械化吸尘保洁作业。加大主次干道、工地周边等重点区域洗扫保洁力度,适当增加洗扫频次,减缓扬尘污染。加强对第三方保洁公司保洁工作的督查力度,确保各项城市保洁措施落实到位。(市行政执法局负责)
 
  (六)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专项整治督查行动。
 
  2017年6月底前,对全市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改造情况、设备设施运行情况、改造治理验收情况开展全面督查,包括高速服务区及国省干道沿线加油站。督查情况对外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加强油气回收装置日常维护和管理,研究制定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装置日常维护和管理办法。对尚未实施改造、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治理设施的销售企业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对设施破损无法使用的设备暂停使用并限期维修。(市商务外事局牵头,市交通局、市工商质监局、中石化蚌埠分公司、中石油蚌埠分公司配合)
 
  (七)车用油品升级和机动车排放标准专项行动。
 
  全面供应符合第五阶段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Ⅴ标准)的车用汽油(含E10乙醇汽油)、车用柴油(含B5生物柴油),停止销售低于国Ⅴ标准车用汽油(含E10乙醇汽油)、车用柴油(含B5生物柴油)。加强成品油质量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和非法生产、销售油品及非法流动加油罐车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成品油质量升级,促进成品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市发改委牵头,市商务外事局、市工商质监局、市公安局配合)
 
  认真落实环保部、工信部《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Ⅴ标准要求。自2017年7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Ⅴ标准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柴油车,须符合国Ⅴ标准要求。(市公安局牵头,市环保局、市经信委配合)根据全省统一要求,提高机动车环保检验限值,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环保部《确定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污染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HJ/T204—2005)、《确定压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HJ/T241—2005)中排放最高限值。(市环保局、市经信委负责,市公安局、市工商质监局配合)
 
  (八)机动车(船)、港口、码头污染防治专项行动。
 
  加快黄标车与老旧车辆淘汰,对黄标车、老旧车辆淘汰进行跟踪督查与评估,分县区建立全市在用黄标车明细台账,压实工作责任,确保2017年10月底前,全市范围内全面淘汰黄标车。开展高污染车辆、无标牌车辆查处专项行动,严查报废汽车违法行驶,督促报废汽车履行报废手续,确保报废汽车做到应拆尽拆。(市公安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商务外事局配合)
 
  加强船舶、港口码头污染防治。根据全省船舶大气污染治理工作方案要求,制定我市船舶大气污染治理实施细则,推进港口企业在港区内作业的水平运输机械、装载机、运输车辆等“油改气”,集装箱码头、大型货运码头等应改造建设靠港船舶岸电系统。新建港口码头推广绿色环保装载、运输工具,同步建设靠港船舶岸电系统。(市交通局负责)
 
  对全市所有主要港口码头实行清单管理制度,2017年12月底前,完成全市港口码头作业区码头散货物料堆场地面硬化处理,散装物料堆场及运输车辆覆盖、洒水保洁等扬尘污染各项整治任务未能完成的,一律停业整改。2017年底前,督促各县、区政府完成无证港口取缔工作。(市交通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市水利局配合)
 
  (九)农业面源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
 
  严格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以秸秆资源利用为基础的现代环保产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29号),完善秸秆收储体系,进一步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开展秸秆产业化示范园区建设。(市环保局牵头,市农林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配合)实施秸秆综合利用提升工程,2017年,全市建立2000亩以上示范片6处,全年累计秸秆还田380万亩,确保秸秆综合利用率85%以上,试点建立2处秸秆商品化饲料点。(市农林委负责)推进秸秆能源化利用,2017年底前,完成上海电气(五河)等秸秆电厂建设任务,新增秸秆发电3万千瓦,新建1处大中型秸秆沼气集中供气工程,建设秸秆固化成型燃料生产点15处以上,推广生物质户用气化炉1500台。(市发改委负责)加大秸秆禁烧力度,强化卫星遥感、无人机等应用,提高禁烧监管水平,持续抓好秸秆禁烧工作,努力实现全年全域“零火点”目标。(市环保局牵头,市农林委、市财政局配合)
 
  加强农药化肥施用管理,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工作,合理调控化肥农药使用,促进农业节能减排,促进农业经济可持续发展。(市农林委负责)
 
  (十)餐饮油烟整治、烟花爆竹禁限放专项行动。
 
  持续推进餐饮油烟专项治理工作。继续加强源头管理,对餐饮经营者进行名称核准时,一次性告知餐饮业主《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不得在居民楼、未安装专用油烟通道的商住一体楼内开设餐饮服务项目。(市工商质监局负责)对新建小区配建的独立商业用房,将专用油烟管道纳入规划设计、图审等。(市规划局、市住建委负责)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餐饮项目不予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深入推进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单位食堂按规范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工作,取缔一批不符合暂行规定、达不到整治要求、群众投诉严重的餐饮经营单位。严禁使用固体燃料,继续推进餐饮行业实施“煤改气”。(市餐饮综合整治办公室牵头,市行政执法局配合)
 
  加强城市露天烧烤管理。加大露天烧烤整治力度,2017年6月底前,督促各县、区划定出辖区禁止露天烧烤区域,区域内不得从事露天烧烤,所有摊点一律进店经营,并配套安装油烟收集、净化设施。严厉查处和取缔禁止露天烧烤区域内的露天烧烤行为。(市行政执法局负责)
 
  加大对城市露天焚烧垃圾、落叶等废弃物监管。对环卫保洁人员开展培训,严禁在市区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秸秆、垃圾、落叶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全员签订不烧落叶、垃圾承诺书,建立处罚与约束机制。(市行政执法局负责)与全市在册物业公司签订责任书,将禁烧垃圾、落叶内容纳入对物业公司的考核。(市住建委负责)各区应加强路面、水坝、废弃厂(场)区和拆迁工地巡查,加大对拾荒、收旧、闲杂人员的劝导力度,建立网格化管理机制,及时制止和处罚各类焚烧行为。(各区政府负责,市行政执法局配合)
 
  加强城市建成区烟花爆竹禁燃限放。以深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为抓手,将烟花爆竹禁燃限放作为文明城市创建的重要内容。2017年9月底前,制定出台我市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理办法,明确禁限放的时段和区域,加大春节等节假日期间的监管力度,确保禁放措施落到实处。(市公安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
 
  各县、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空气环境质量负总责,建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权责一致、终身追究”责任体系,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县、区要结合本区域实际,对本方案进行再细化,明确责任单位、任务和时间节点,形成工作任务清单,抓好落实,并报市大气办备案。相关部门负责人对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强大合力,确保大气环境质量有效改善。各专项行动牵头责任部门应制定专项实施方案和整治项目清单,对账销号,整治项目对外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并报市大气办备案。2017年7月底前,各县、区政府要启动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编制工作,编制大气污染源调查清单。试点开展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精准监控,对本区域颗粒物分布特征、污染来源进行精准监控分析,为“精准治霾”提供技术支持。
 
  按照《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规范有序发放排污许可证,按“谁污染、谁治理”要求,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环境保护责任。督促企业按照节能环保规范要求,严格内部管理,加大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限期解决问题,确保达标排放,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主动公开企业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各县、区政府和市大气办成员单位负责)
 
  (二)加强执法监管。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赔偿”原则,依法加大处罚力度,使违法成本大大高于守法成本,形成震慑作用。对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责任。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系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执法监管,依法查处各自领域内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大对网格化环境监管的跟踪问效,实行“一案双查”,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各县、区政府要加大环境违法问题执法和曝光力度,加快建立乡镇环境执法监管能力,强化舆论和社会监督,保持打击违法排污的高压态势。对专项行动发现的问题由各县、区政府依法进行查处。(市大气办成员单位和各县、区政府负责)
 
  (三)严格调度督查。
 
  建立违法问题“双向交办”制度,既将有关问题反馈给相关县区政府,同时也反馈给行业主管部门,督促问题整改落实。坚持“周调度、月推进”工作机制,对蓝天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调度。燃煤小锅炉淘汰、施工和混凝土(含沥青)搅拌扬尘污染防治、工业堆场及矿山扬尘污染防治、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车用油品升级和机动车排放标准等5个专项行动,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并在6月底前全面完成,三季度完成相关问题的整改,年底前开展回头看,巩固整治成果。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升级改造、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机动车(船)及港口码头污染防治、农业面源大气污染防治和餐饮油烟整治、烟花爆竹禁限放等5个专项行动,各相关牵头部门明确实施细则、时间节点,量化工作进度,逐项予以推进,确保取得实效。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应于每月5日前,将蓝天行动重点任务进展情况报市大气办,年终上报工作总结。(市政府相关单位和各县、区政府负责)
 
  (四)加大资金投入。
 
  市、县(区)财政要统筹设立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加大投入力度,重点支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燃煤锅炉淘汰或清洁能源改造、黄标车淘汰、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非道路移动机械“油改气”工程、港口岸电系统、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和大气环境治理能力建设。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开展大气污染源清单调查和源解析工作,编制全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市、县(区)要逐年增加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并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引领带动作用。(市财政局和各县、区政府负责)
 
  继续实施绿色节能发电调度。完善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措施,充分发挥电力调度的杠杆作用,保障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收购,优先支持高效环保机组和大容量、低能耗机组满负荷发电,进一步提升我市电力行业清洁生产水平。同时,积极发挥市场基础性配置作用,引导民间投资加入大气污染防治,探索开展PPP模式治理大气污染。(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五)强化科技支撑。
 
  要科学分析空气质量,精细化管理各类空气污染物,开展大气污染源清单调查,启动源解析工作,加强对灰霾、臭氧形成机理、来源解析、迁移规律和监测预警等方面研究,精准分析,科学施策,有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科技局、市气象局、市财政局配合)组织力量全面摸排辖区内各类污染源情况和底数,突出重点,形成问题清单、整改清单和责任清单,有针对性地制定治理工作方案,健全台账和销号制度,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和责任人,精准施策,限期达标。(各县、区政府负责)
 
  (六)加大宣传引导。
 
  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充分发挥电视、报纸、网络优势,加大宣传贯彻力度,提升社会各界支持和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的自觉性、积极性。加大环保执法监管、行政处罚以及典型案件的宣传力度,正面引导,反面曝光,进一步增强企业环保责任意识,扩大公共参与面。切实发挥共青团、妇联、工会等团体作用,提升环保志愿者宣传引导水平,营造更加浓厚的全民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格局。(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文广新局、市环保局、市教育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配合)
 
  (七)深化信息公开。
 
  建立全市空气质量排名公开制度,每月在蚌埠日报、蚌埠广播电视台等主要媒体公布各县、区环境空气质量、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重点排污单位要依法依规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保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加强环保诚信体系建设,将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
 
  (八)严格考核奖惩。
 
  按照《蚌埠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实施情况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要求,进一步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意识,严格实施年度考核。对未完成蓝天行动计划年度任务的、被省政府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的县区,实行区域限批;对导致我市创建文明城市、卫生城市被省政府实施“一票否决”的县区,实施“一票否决”。对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且持续恶化的县区,按照规定对政府主要负责人实施问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严格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市大气办、市文明办、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牵头,市大气办成员单位和各县、区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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