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住建部 公安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普者黑景区保护管理条例》《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村庄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千方百计保护好普者黑景区生态环境,严格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对普者黑流域水资源进行保护,切实减轻污染负荷、促进水质稳定改善,结合普者黑景区实际,县委、县人民政府决定开展普者黑景区餐饮住宿等服务业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整治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普者黑景区核心区内的餐饮住宿等服务业,包括蒲草塘片区,双龙营镇普者黑村、仙人洞村、排龙村、小坡地村、水围营村、板桥村、落水洞村,曰者镇菜花箐村,八道哨乡豹子坡村、指白山村、矣堵片区、白脸山村、横山村、马场村、阿鲁白村等沿湖邻水村寨。景区其他区域参照本通告执行。
二、集中整治时限
(一)集中整治时限: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在集中整治时限内仍未达标的餐饮住宿等服务业经营户,应当按照整治标准继续整改。
(二)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整治范围内所有临时摊点主动拆除。对未主动拆除的,由景区管委会依法予以拆除。
(三)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整治范围内的所有餐饮住宿等服务业经营户主动停业,接受核查。对限期内未主动停业的,根据联合检查的结果,依法查处、直至停业整顿。
三、整治内容
专项整治实行分类整治:
1.从事餐饮住宿等服务业经营的建筑物,要按照批准图纸进行复核,出现超范围、超规划建设等情形的,由景区管委会联合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置违法、违章建筑。
房屋建设手续不合法的,不得用于开展经营活动。涉嫌违法、违章建筑的,由景区管委会联合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2.餐饮住宿等服务业经营户必须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建有符合国家标准、有效容积与服务人数相匹配(由整治工作组提供容积标准)、防渗漏的三级及以上化粪池,200个床位以上的还必须建设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出水水质须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餐饮经营户必须安装隔油池及油烟净化装置,油烟管道不得影响景观效果。污染防治设施,经县环保部门审核通过,并出具合格意见后方可营业。
在污水管网已覆盖的范围内,已按要求建有污染防治设施的餐饮住宿等服务业经营户,经环保部门审核通过后,按照雨污分流接入管网收集到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污水管网尚未覆盖的,由经营户自行收集运送至指定的污水处理厂(站)进行处理,实现污水达标排放。
新建三级及以上化粪池的,采用一次性成型的无渗漏标准化化粪池。
3.整治范围内房屋建设手续合法但法定必备证照不齐全的餐饮住宿等服务业经营户,市监、环保、消防、卫计、公安等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整治要求重新复核;符合条件的,依法办齐所有法定必备证照后方可继续经营。
4.专项整治按照“整改合格一户,批准经营一户”原则进行。餐饮服务业法定必备证照为营业执照、污染防治设施检查合格意见或者排污许可证、消防安全检查意见、食品经营许可证。住宿服务业法定必备证照为营业执照、污染防治设施检查合格意见或者排污许可证、消防安全检查意见、卫生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
5.符合条件允许经营的,经营期间一经发现偷排污水,由环保部门联合景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四、责任追究
(一)凡是违反本通告规定擅自开展经营活动的餐饮住宿等服务业经营户,由景区管委会、县市监、环保、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依法查处、予以停业整治。
(二)对利用微信、微博、论坛等媒介平台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依法严厉打击。拒不配合整治工作,组织串联、造谣煽动、聚众闹事、妨碍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事项
(一)专项整治期间,餐饮住宿等服务业经营户须停止经营活动,包括网络经营活动等行为。
(二)整治范围内的餐饮住宿等服务业经营户,要切实增强普者黑景区环境保护意识,履行社会责任,自觉遵守本通告,积极配合整治工作,共同遵守有关规定,保护好普者黑流域水生态环境。
(三)欢迎广大干部群众主动监督、举报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电话:0876-3053401。
(四)请广大游客支持配合普者黑景区餐饮住宿等服务业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整治行动期间给游客造成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通告
丘北县人民政府
2019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