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盂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告

作者: admin 时间:2019-01-15 来源:未知
摘要:为确保全县大气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切实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阳泉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城建成区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和燃煤旺火。 二、禁止焚烧各类可能产生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污染物。 三、禁止不符合六个百分之百要求的工地施工和各类未密闭的渣土运输车辆在县域行驶。 四、禁止露天烧烤,所有产生油烟的餐饮单位必须加装符合环保要求的高效 油烟净化装置 并确保正常运行,严禁污染周边...

  为确保全县大气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切实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阳泉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城建成区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和燃煤旺火。
 
  二、禁止焚烧各类可能产生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污染物。
 
  三、禁止不符合“六个百分之百”要求的工地施工和各类未密闭的渣土运输车辆在县域行驶。
 
  四、禁止露天烧烤,所有产生油烟的餐饮单位必须加装符合环保要求的高效油烟净化装置并确保正常运行,严禁污染周边环境。
 
  五、县城建成区禁止销售、使用散煤及其制品和其他非清洁能源。
 
  六、县域禁止使用硫份高于1%、灰份高于16%的民用散
 
  煤。
 
  七、禁止露天从事喷涂、洗车、干洗、餐饮、汽修汽配、建筑装饰、印刷包装等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行为。
 
  八、禁止三轴以上中、重型货车和尾气排放不达标的各类机动车辆在县城建成区行驶。
 
  九、禁止在街道、河道倾倒垃圾和废弃物以及直排生产生活污水。
 
  十、县城建成区不得新建燃煤锅炉,全县禁止新建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供热、供气管网覆盖到的区域一律不准建设燃煤锅炉。所有工业企业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新建燃煤锅炉必须严格达到特别排放限值且安装在线监控设施。
 
  十一、2018年9月底前,除集中供热外,县城建成区全部淘汰2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小锅炉,全部淘汰分散燃煤炉、灶,改用清洁能源。
 
  十二、对“散乱污”企业实行动态更新管理,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坚决杜绝已取缔“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或异地转移,一经发现从严处理。
 
  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各类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严查重处;对阻挠、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监督电话:
 
  县环保局:12369         县安监局:8083066
 
  县公安局:110        县住建局:8082128
 
  县工商质监局:8084351    县交通局:4219199
 
  县食药局:12331         县公安交警大队:8083369
 
  县城镇管理监察执法大队:6620355   秀水镇:8083124
 
  特此通告
 
  盂县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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