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2017年省、市环保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力度,根据《中共西宁市委办公厅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宁办字〔2017〕18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相关要求,将餐饮业煤(油)烟污染整治作为常态化工作持续开展,不断巩固市区及三县建成区已完成的餐饮业煤(油)烟污染治理成果,严格控制新、改、扩建餐饮业煤(油)烟污染,加大投诉查处力度,有效解决燃煤炉灶和油烟扰民问题,促进大气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
二、实施原则
1、坚持统一部署、分级负责、齐抓共管、全面推进的原则;
2、坚持优先推进炉灶清洁能源改造和油烟净化的原则;
3、坚持将未治理单位改造与开展已治理“回头看”并重的原则。
三、实施范围
截止2016年已实施餐饮业煤(油)烟污染治理整治的区域,以及各区、县,园区辖区内新建餐饮业相对集中的片区。
四、实施内容
(一)认真摸排调查,加大检查监管力度
各单位要对所属辖区内所有餐饮业进行认真摸排调查,切实掌握辖区内餐饮业底数并做好登记、造册、建档工作。组织开展餐饮业(煤)油烟综合整治工作,并强化日常检查、监管工作,对投诉举报的环境污染问题应加大督促整改力度,如存在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相应的处罚,确保餐饮业(煤)油烟投诉举报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二)积极开展已实施治理区域“回头看”专项检查
采取集中检查和随机抽查的检查方式,加大对已完成整治的餐饮业的“回头看”检查力度。一是开展已实施整治的餐饮业单位是否存在不正常使用、闲置(煤)油烟净化、排放设施、污水隔油设施及污染物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的检查工作,如存在违法事实,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应督促其整改并进行相应的处罚。二是各辖区内的新建餐饮业,必须按照相关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和污水隔油设施,使用清洁能源,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未达到要求的,应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不达标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相应的处罚。三是已实施整治区域内改、扩建餐饮业,应对其防治设施是否匹配进行重新评估,若污染防治设施达不到要求的要督促其增加或更换相应的污染处理设施,确保处理后的油烟及废水做到达标排放。
(三)扎实推进未整治区域的餐饮业煤(油)烟整治工作
各辖区内新建餐饮业,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和规划的要求,按规定应取得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不得建设,同时开展对未实施整治区域内已建成餐饮业的整治工作,按照标准要求落实清洁能源改造,安装煤油烟净化设施和污水隔油设施,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未达到要求的,应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不达标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相应的处罚。
(四)开展餐饮业其它污染检查工作
一是认真开展餐饮业各类噪声源检查,餐饮业使用的排风机、鼓风机、冷却塔、空调器等设备应采取有效的隔音降噪措施,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环境。二是餐厨垃圾及隔油设施沉淀后所产生的废弃油脂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和堆存。三是餐饮废水必须经隔油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若存在违法行为的,应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不达标的,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实施步骤与阶段划分
(一)调查建档阶段:2017年3月20日—4月20日
区、县环保局及园区环保分局完成辖区范围内的餐饮业煤(油)烟设施的摸底调查,做好登记、造册、建档工作,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工作方案。
(二)限期整治阶段:2017年5月21日—9月30日
区、县环保局及园区环保分局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明确整治的单位、要求和时限,组织实施辖区范围内的餐饮业煤(油)烟污染整治工作。
(三)总结上报阶段:2017年10月1日—11月30日
各区县环保局和甘河、东川环保分局在2017年11月25日前将辖区内餐饮业煤(油)烟污染整治工作进行总结上报。总结包括检查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整治落实情况、下一步措施及建议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