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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高新区餐饮业油烟噪声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作者: admin 时间:2018-12-11 来源:未知
摘要: 为进一步加强高新区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发〔2000〕191号)、《淄博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市政府令第39号)和高新区管委会《关于依法关闭违法餐饮项目的通告》有关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高新区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发〔2000〕191号)、《淄博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市政府令第39号)和高新区管委会《关于依法关闭违法餐饮项目的通告》有关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市党代会精神,按照中央环保督查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科学谋划,统筹推进,进一步加强餐饮业油烟噪声污染治理,不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推进高新区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二、治理范围
 
  全区范围内的宾馆、酒楼、饭店(含烧烤)、餐厅和食堂(含小餐桌)等餐饮业单位及个体餐饮业户,都要进行油烟噪声污染治理工作。
 
  (一)严禁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开设餐饮业。
 
  1. 全区范围内凡不符合法律规定,违法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产生油烟、异味、废气、噪声的餐饮服务单位和个体餐饮业户一律依法关闭。
 
  2. 所有违法餐饮单位及个体经营者,自《关于依法关闭违法餐饮项目的通告》发布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自行拆除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属于违法建设的将依法予以拆除。
 
  3. 对逾期未按要求自行拆除的,高新区管委会将统一组织相关执法部门在实施“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施) 的基础上,依法予以关闭,并依法处罚。
 
  4.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为违规违法的餐饮单位及个体户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水、电力和仓储等便利条件,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5. 对拒绝、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格控制新、改、扩建餐饮业油烟污染
 
  1. 新、改、扩建的餐饮经营户和餐厅食堂,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和规划的要求,按规定应取得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不得建设。
 
  2. 新、改、扩建餐饮业要严格执行“三同时”要求(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符合标准要求的油烟净化等污染防治设施,并通过环保部门验收。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或者未通过竣工验收的,不得投入使用。
 
  (三)加强现有餐饮业油烟噪声污染整改治理
 
  1. 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和专用烟气排放管道等污染防治设施的餐饮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等有关污染防治设施。
 
  2. 禁止全区范围内露天烧烤食品。
 
  3. 在经营活动中安装使用的各种设备产生的噪音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值。
 
  三、治理标准
 
  (一)选址标准:餐饮服务业经营项目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要严格控制在距离居民住宅楼、学校、疗养院、党政机关等环境敏感区域15米范围内设立产生烟尘、油烟、废水、恶臭、噪声等污染的服务业经营项目。经油烟净化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距离不应小于20米;经油烟净化和除异味处理后的排烟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距离不应小于10米。餐饮业所在建筑物高度小于等于15米时,排烟排放口应高出屋顶;建筑物高度大于15米时,排烟排放口高度应大于15米。不得在居民住宅楼、与居住楼相邻的楼层、未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楼新设服务业经营项目。禁止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未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新设服务业经营项目。
 
  (二)油烟标准:所有餐饮业单位必须按照要求建设油烟收集和处理装置设施,将油烟收集处理后全部排入专用烟道,且排放的油烟应符合《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的规定,禁止油烟无规则排放。
 
  1.中型以上的饮食单位(基准灶头≥3个),必须安装经国家认可的单位检测合格的油烟净化设施,作业期间必须保证油烟净化设施正常运行。
 
  2.小型饮食单位(基准灶头≤2个)的油烟外排必须通过烟道做到有组织排放,并安装油烟净化设施。
 
  3.所有餐饮业单位油烟污染防治等环保设施必须根据技术要求定期进行清洁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行。
 
  4.妥善处理餐饮废水。餐饮废水应进入城镇污水管网或排入化粪池,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5.使用清洁燃料。所有餐饮业户严禁使用燃煤、煤球、型煤、木材、可燃废料等高污染燃料。建议使用天燃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燃料。
 
  (三)噪音标准:所有餐饮业经营者对有可能产生噪音的设备应当采取减噪降噪的措施,确保设备产生的噪音符合国家标准,并取得噪音检测合格报告。
 
  (四)餐饮业单位要履行好“门前三包”职责,搞好责任区内环境卫生,保护好“门前三包”范围内的绿化苗木。餐饮垃圾等固体废物处置应按要求倾倒至指定的场地、设施或直接按时送入垃圾收集车,严禁将餐饮垃圾倾倒入居民楼垃圾箱(池)和公共垃圾简;禁止在绿化带内倾倒污水、乱丢乱放垃圾。
 
  (五)所有违法餐饮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照要求,实事求是、科学制定整改落实措施。对整改到位的餐饮经营业户,经相关部门认定通过的,恢复营业;对拒不整改的或整改不到位的餐饮经营业户,坚决关闭或取缔。
 
  四、职责分工
 
  (一)各园区、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面负责辖区内餐饮业油烟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二)建设局要严格审查新建项目,对新建建筑的餐饮部分,应对易产生油烟区域设计或预留专用排烟系统,并考虑与居住区相对隔离。
 
  (三)城管执法局对油烟噪声污染严重的餐饮点位和全区露天烧烤依法予以处罚,并依据《淄博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试行办法》的规定对餐饮业油烟污染实施有效日常监管。
 
  (四)环保局负责严把新、扩、改建的餐饮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关。
 
  (五)高新区工商分局对符合条件的餐饮业及时办理营业执照。
 
  (六)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依据监管职能,做好食品经营许可、从业人员健康、餐饮登记等食品安全监管,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油烟污染防治工作。
 
  (七)高新区消防大队对达到一定营业规模的场所要加强公众聚集场所安全检查或办理审批手续。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强餐饮业油烟噪声污染治理工作,是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证人民身体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确保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工作的全面开展。
 
  (二)加强监管处罚力度。凡通过举报渠道反映餐饮场所油烟噪声污染问题的,各责任单位要细化目标任务,及时处理到位。同时各园区、办事处要强化属地管理意识,加强对餐饮场所油烟防治设施运行、油烟排放情况的日常巡查,对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或擅自拆除、闲置油烟净化设施的,相关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
 
  (三) 强化措施,严肃追责。各有关部门要组织餐饮业油烟噪声污染治理专项行动,认真解决辖区内油烟噪声污染问题。对组织领导不力、工作不到位导致油烟噪声污染严重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强化宣传,营造治理氛围。新闻媒体要加强宣传报道,对违法行为曝光。通过广泛宣传,扩大声势和影响,督促餐饮服务单位积极主动实施油烟噪声治理措施,严格落实油烟噪声治理各项要求,确保餐饮业油烟噪声治理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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