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谯城区城区餐饮服务单位油烟专项整治暨清洁能源改造实施方案

作者: admin 时间:2018-12-06 来源:未知
摘要:为积极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城区空气环境质量,决定开展城区餐饮服务单位油烟专项整治和清洁能源改造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谯城区2017年蓝天行动实施方案》等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推进城区餐饮服务单位落实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安装 油烟净化设施 ,使用清洁能源,实现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有效解决餐饮油烟环境污染问题,切实改善城区空气环境质量。 二、整治范围及内容 (一)整治范围 城区餐饮服务单位(第一批为三国揽胜宫周边餐饮服务单...

  为积极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城区空气环境质量,决定开展城区餐饮服务单位油烟专项整治和清洁能源改造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谯城区2017年蓝天行动实施方案》等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推进城区餐饮服务单位落实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使用清洁能源,实现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有效解决餐饮油烟环境污染问题,切实改善城区空气环境质量。
 
  二、整治范围及内容
 
  (一)整治范围
 
  城区餐饮服务单位(第一批为三国揽胜宫周边餐饮服务单位,第二批为市大气办通报的36家餐饮服务单位,第三批为城区其他餐饮服务单位)。
 
  (二)整治内容
 
  现有餐饮服务单位整治要求
 
  (1)规范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有油烟排放的餐饮服务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安装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油烟净化设施(标准参照《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554-2010);厨房的炉灶、蒸箱、烤炉(箱)等加工设施上方应设置集气罩,集气罩罩口投影面积应大于灶台面,油烟与热蒸汽的排风管道分别设置,油烟排风量及设备配套空间应与规模相适应。
 
  (2)确保油烟达标排放。油烟排放应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要求,餐饮服务单位所在建筑物高度小于或等于15m时,油烟排放口应高出屋顶(建筑物高度大于15m时,油烟排放口高度应大于15m),且油烟排放口朝向应避开环境敏感目标,当不具备高空排放条件时,应提高净化器配置级别。禁止低空排放或将油烟排入下水道。
 
  (3)定期清理维护油烟净化设施。餐饮业主应当定期清理维护油烟净化设施,确保设施正常稳定有效运行。大型、特大型餐饮业户每月清洗维护次数不少于1次;中型餐饮业户每两个月清洗维护次数不少于1次,并及时记录油烟净化设施运转和维护情况。
 
  (4)使用清洁能源为燃料。餐饮服务单位必须使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为燃料,严禁使用煤、重油等高污染燃料。
 
  (5)其他要求。餐饮服务单位应选用低噪声设备,风机、水泵等设备应采取消音隔声减振措施。含油污水必须经隔油设施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餐厨垃圾必须规范收集处置。
 
  三、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工作分为调查摸底、治理整改、验收总结3个阶段。
 
  (一)第一批从2017年7月1日开始至2017年9月30日完成整治任务。
 
  (二)第二批专项整治时间从2017年10月1日开始至2017年10月31日完成整治任务。
 
  (三)第三批在2017年底之前全面完成城区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整治任务。
 
  四、补助措施
 
  对于经过改造通过验收的餐饮服务单位,按照油烟净化器价格的100%予以一次性补贴,所需资金从区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中列支。对逾期未进行改造或改造不到位的一律不予财政补贴,依法予以处理处罚,责令停业整治。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表1 谯城区城区餐饮服务单位油烟专项整治暨清洁能源改造补助资金申请表
 
  表2 谯城区城区餐饮服务单位油烟专项整治暨清洁能源改造现场验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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