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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油烟噪声污染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 admin 时间:2018-12-03 来源:未知
摘要:各街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餐饮油烟噪声污染问题,维护广大群众的环境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市人民政府《关于研究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业油烟噪声污染管理工作的纪要》(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7〕第10号)精神,现结合我区当前餐饮油烟噪声污染管理工作实际情况,特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

各街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餐饮油烟噪声污染问题,维护广大群众的环境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市人民政府《关于研究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业油烟噪声污染管理工作的纪要》(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7〕第10号)精神,现结合我区当前餐饮油烟噪声污染管理工作实际情况,特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深入开展城管精细化提标行动为契机,加强部门联动,全面整治城市餐饮油烟噪声污染,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净化城市环境空气质量。
 
  二、工作目标
 
  (一)已营业的餐饮经营场所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油烟净化排气等设备的高度和位置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定期进行油烟净化设施清洗,保证油烟排放稳定达标,设备噪声不超标,不扰民;
 
  (二)尚未经营的新、改、扩建餐饮经营场所,开业前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登记备案管理制度;
 
  (三)对未达到环保要求的餐饮经营场所限期整改、转营或停业,逾期不整改的,依法予以取缔。
 
  三、工作职责
 
  (一)各街办事处、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餐饮油烟噪声污染管理的组织、协调。
 
  负责组织已营业和装修待营业餐饮经营场所的巡查、发现、制止、上报。要实施网格化管理,前移关口,对于已营业和装修待营业的餐饮经营场所,上门宣传告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81条相关内容,督促餐饮经营项目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负责牵头组织本辖区餐饮油烟噪声综合整治和联合执法。要认真制定整治执法方案,建立联勤联动机制,确保餐饮油烟噪声污染问题处置到位。
 
  (二)区环保部门:负责餐饮经营场所环境影响评价、登记备案的监管和指导。
 
  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对餐饮服务企业违反环境影响评价的行为进行查处。
 
  负责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采取抽查等方式,定期对餐饮经营场所的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投诉、举报的环境影响登记备案餐饮经营场所,要第一时间进行核查处置。对未依法进行环评备案的餐饮服务企业,责令备案;餐饮经营企业或经营户违反承诺,在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时弄虚作假,致使备案内容失实的,要将其违反承诺情况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并及时向工商、食药监部门、街乡、社区通报,同时纸质版送达当事人。
 
  负责在投诉人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的或者检测机构认为不具备检测条件时进行裁定,并将结果通知城管部门和投诉人。
 
  负责对城管部门认定的油烟污染重点控制部位、群众集中和反复投诉区域内有固定门点的相关餐饮服务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实施监督性检测,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城管等部门按职责依法处置。
 
  (三)区工商部门:负责严格加强餐饮服务项目的注册及变更登记管理。在核发营业执照的同时,应落实“四告知、一承诺”,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81条等涉及餐饮行业建设(经营)规范的相关法律法规同步向申请人告知。同时,充分利用网络数据平台,加强与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信息交换,对相关职能部门函告的餐饮服务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理意见及时处理,依法要求违法市场主体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逾期不整改的,依法查处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负责有证无照餐饮经营场所的查处。对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擅自经营,或者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但未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餐饮服务企业,依法进行行政指导或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通知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四)区食药监部门: 负责牵头依法查处无证无照餐饮经营场所。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餐饮服务企业,依法查处,配合环保、城管部门对噪声、油烟排放不达标餐饮服务企业的整治。
 
  (五)区城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项目油烟噪声污染行为的执法。要充分利用“餐饮业油烟在线监控管理系统”对辖区内的餐饮服务企业实现实时监控,同时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8条、《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第27条严肃查处餐饮油烟扰民行为,并将处置结果及时函告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对在室内从事餐饮经营油烟噪声污染附近居民居住环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负责餐饮服务场所出店、占道经营行为的查处。对出店和占道从事烧烤、大排档等餐饮经营,致使排放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负责餐饮服务项目违规排放油烟行为的查处。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负责对区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违规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行为进行查处,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区行政审批局和其它具有审批、监管、服务职能的部门在核发餐饮项目工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时,应当严格把关,必要时可组织环保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协审和现场勘验,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餐饮服务项目,不予核发工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于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但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餐饮服务项目,按照事中事后监管的相关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七)区水务部门负责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管理相关规定,对餐饮经营场所违规接入、违规排放油烟等废弃物的行为进行查处。
 
  (八)区国土规划、房管、民宗、公安、消防、交通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共同做好餐饮油烟噪声污染整治的相关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餐饮油烟噪声整治工作是一项民生工程,与辖区居民的生活品质息息相关。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餐饮油烟噪声污染整治工作的领导,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履行职责,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好任务分解和落实,确保广大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能够得到有效解决,维护群众的环境权益。
 
  (二)部门联动,严格执法。各责任单位和职能部门要做好单位间的沟通协调,特别是信用信息平台的相互认领和交换工作,并履行相关的监管职能;要完善对餐饮服务场所的上门询问、宣传政策、备案管理、巡查控管、案件受理、投诉处置、执法办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流程。各部门联合执法要做到程序规范,分工明确,各尽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务求实效。
 
  (三)加强督办,确保实效。要将餐饮油烟噪声污染整治工作纳入到环境保护和城市综合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加强对餐饮油烟噪声污染整治工作的督办,确保整治工作责任落实到位。同时,落实投诉回访制度,努力提高群众投诉案件处置满意率,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执法效能。
 
  附件:工商审批部门“四告知,一承诺”内容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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