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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环境保护局渭滨分局关于餐饮业环评备案的情况说明

作者: admin 时间:2018-11-30 来源:未知
摘要:区市场监管局、执法大队: 近期,餐饮业在市场监管局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时,被告知需要在环保局进行备案,且备案手续被列为必备条件。为了切实做好服务于民,简化行政许可办理程序,有效处理好部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交叉问题,现将餐饮业环评备案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关于租赁住宅楼从事餐饮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有关意见的复函的通知》(环办政法[2017]25号)及《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有关问题意见的复函》(法办函[2017]86号)文件内容,公民个人租...

  区市场监管局、执法大队:
 
  近期,餐饮业在市场监管局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时,被告知需要在环保局进行备案,且备案手续被列为必备条件。为了切实做好服务于民,简化行政许可办理程序,有效处理好部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交叉问题,现将餐饮业环评备案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关于租赁住宅楼从事餐饮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有关意见的复函>的通知》(环办政法[2017]25号)及《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有关问题意见的复函》(法办函[2017]86号)文件内容,“公民个人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不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中的“建设项目”。法办函[2017]86号文件明确:2006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否以环保评价许可为前置条件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2号)(以下简称《答复》)文件现行有效,且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同类案件仍具有指导意义。
 
  以上文件说明:公民个人通过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等个体小餐饮情况,不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中的“建设项目”,环评手续办理是以“建设项目”为前提,餐饮业不属于建设项目范畴。环评备案不能作为相关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
 
  二、“治污降霾”中对餐饮业油烟治理有明确要求和分工。为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餐饮业油烟治理工作,为我区“蓝天工程”做好积极保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职责,经我局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对辖区内安装过油烟净化器并经过验收的餐饮业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依法进行环评备案制管理,其余餐饮业我局不予受理。
 
  三、 按照我区“效能革命”“放管服”等要求,我局将在区政府网站公开备案管理的网址及相关要求和规定。请各单位参照相关文件规范执行。
 
  附相关文件
 
  宝鸡市环境保护局渭滨分局
 
  2018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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