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解决餐饮油烟污染问题,保护和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和居民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在市城区开展餐饮油烟污染整治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永定区永定、崇文、南庄坪、官黎坪、西溪坪、大庸桥、沙堤、阳湖坪、枫香岗、后坪街道和武陵源区军地坪、索溪峪、锣鼓塔街道范围内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等涉及餐饮油烟排放的场所和禁止露天烧烤区域。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永定、武陵源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各自辖区内餐饮油烟污染整治工作,要根据本通告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环保部门负责餐饮油烟排放的法律法规宣传、监督性监测以及餐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城管部门负责对餐饮油烟污染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对妨碍执法、暴力抗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相应监督管理职责。
三、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夜市烧烤必须使用非炭烧无油烟烧烤炉具或者安装油烟净化装置,确保油烟达标排放。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四、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工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城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