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以来,臭氧已成为影响我县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的首要污染物,而影响臭氧浓度的直接污染物是挥发性有机物VOCS。为落实省、市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VOCS整治减排为着力点,以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污染物为主要工作对象,分业分企施策,推进VOCS减排,促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主要目标
强化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减排,实现重点源稳定达标排放,建立并完善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力争到2018年底,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VOCs排放总量比2016年下降5%以上,全县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
三、治理重点
(一)重点行业。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以及机动车、油品储运销等交通源作为VOCs整治重点。结合辖区产业结构特征、VOCs排放来源等,实施辖区内主要行业VOCs整治,制定行业VOCs控制措施。
(二)重点污染物。加强芳香烃、烯烃、炔烃、醛类等活性强的VOCs排放控制,重点控制间-二甲苯、对-二甲苯、乙烯、丙烯、甲醛、甲苯、乙醛、1,3-丁二烯、1,2,4-三甲基苯、邻-二甲苯、苯乙烯污染物。同时,要强化甲硫醇、甲硫醚等恶臭类VOCs的排放控制。
四、主要任务
(一)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
1.全面排查清理“散乱污”企业。2018年底前完成辖区内涉VOCs排放的“散乱污”企业的梳理排查登记,建立清单台帐,制定涉VOCs排放“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方案,实施关停取缔、整合搬迁、限期整治等分类处置,严肃查处死灰复燃和污染异地转移现象。对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特别是存在于居民集中区的企业、工业摊点和工业小作坊),或无污染防治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治理无望的工业企业,按照“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要求予以取缔;对于符合产业政策,但不符合地区产业布局规划、未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且长期污染环境,经过整合可达到管理要求的工业企业,坚持“先停后治”原则,实施整合搬迁;对于符合产业政策和地区产业布局规划,但未安装污染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无组织排放严重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限期整治。
2.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发改、经信、环保等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严格限制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高VOCs排放建设项目。新改扩建项目要使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采取密闭措施,加强废气收集,配套安装高效治理设施,减少污染排放。淘汰国家及地方明令禁止的落后工艺和设备。
3.大力推进清洁生产。环保部门要强化对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引导、推广使用低毒、低臭、低挥发性的物料,优先采用连续化、自动化、密闭化生产工艺,减少物料与外界接触频率。环保、经信等部门要根据《环境保护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等规定,督促胶粘剂、水性涂料和防水涂料等行业严格执行产品VOCs含量限值控制制度。
(二)加快实施工业源污染防治
推进重点VOCs排放源治理。要认真落实省、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进一步挖掘治理项目,实施主要VOCs排放行业的源头减排、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其中,要重点加强包装印刷行业治理。2018年底前,完成包装印刷、表面涂装行业,以及辖区内主要VOCs排放行业整治。同时,要强有力督促各行业严格按照排放控制要求,全面加强精细化管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环保、市场监督管理、经信、商务等部门要大力推广并监督使用水性涂料、水性油墨及水性胶黏剂等低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从源头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各重点行业VOCs排放控制要求见附件。
(三)加强移动源排放控制
1.严格实施新车排放标准。环保、商务、交通、市场监督管理、交警大队等部门要按照国家要求,逐步提高新车排放标准;全面提升燃油品质,显著降低烯烃、芳烃含量,降低夏季蒸汽压,控制夏季燃油蒸发;加快推进机动车遥感检测与联网。对老旧车、冒黑烟问题严格落实处罚措施。
2.加强油品贮运销过程油气回收。商务、环保、交通运输等部门要督促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全面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并逐步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经营单位应做好本单位相关油气回收系统的定期检查维护工作和年度检测工作,保证油气回收系统的正常工作。
(四)减少生活源排放
1.加强建筑、道路涂装作业监管。住建等部门要大力推广并督促建设单位使用环保型建筑涂料、木器漆和胶粘剂,以及环境标志产品。同时,应建立政府绿色采购制度,涉及使用涂料、油漆和有机溶剂的市政工程、政府投资的房屋建设和维修工程等,优先采用低VOCs含量产品;政府主导的建设工程应优先选用“绿色施工”企业。
2.严格汽修喷涂排放控制。交通运输部门要推广并督促业主单位使用水性、高固体分涂料;推广采用静电喷涂等高涂着率的涂装工艺,喷漆、流平、烘干等工艺应置于喷烤漆房内,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喷枪应密闭清洗,产生的废气应集中收集并处理达标排放;要加强对汽修企业的执法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审批从事喷涂作业、无喷涂废气处理设施、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喷涂作业的企业和行为。
3.加强干洗、餐饮油烟、露天焚烧、露天烧烤等生活面源的控制。商务部门要督促服装干洗行业提高干洗用溶剂冷凝回收率,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必须采用具有净化回收干洗溶剂功能的全封闭式干洗机,不再新增并逐步淘汰开启式干洗机。行政执法部门要开展城区餐饮业油烟污染综合整治,督促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杜绝随意露天烧烤的现象。各乡镇及农林水局等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处置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督促餐饮服务业推广使用管道煤气、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住建部门要在有条件的区域规划餐饮区,同时应对新建大型商住综合体或一层为店铺、二层以上为住宅的单体建筑加强餐饮专用烟道、污水排放设施的设计、审查,建设单位应组织做好验收工作。
(五)健全监管体系
1.实施VOCs排污许可和排放收费制度
“十三五”期间,对化工、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等VOCs重点排放行业推行排污许可和排污收费制度。通过排污许可管理,落实企业VOCs源头削减、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工作,落实企业自行监测、记录和报告制度,推动企业全面达标排放和污染减排。
2.建立完善VOCs排放监测监控体系
加强大气环境VOCs自动监测能力建设,2018-2020年,根据防治工作需要,配合市环保局在重点区域省控大气自动监测站增加VOCs监测设备。加强环境执法人员装备建设,在日常巡查中加强对企业VOCs排放的监管。加强企业有组织排放VOCs在线监测能力建设,逐步要求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企业在废气有组织排放口安装VOCs在线连续监测系统;其他企业逐步配备在线或便携式VOCs检测仪。加强企业VOCs排放自行监测,督促我县重点VOCs排放企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VOCs排放自行监测。
(六)强化会商评估和轻微污染天气应对
1.建立空气质量会商机制。进一步健全空气质量会商机制,定期召集环保、住建、行政执法、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交警大队等有关部门召开环境空气质量会商会议,进行环境空气质量分析和会商,掌握辖区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存在问题,采取数据核验、成因分析、污染源排查等有效措施,做到问题早发现、早解决,杜绝、减少VOCs污染。
2.鼓励实施错峰生产。以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为重点,制定并实施VOCs排放企业错峰生产或停、限产措施;以火电行业为重点,制定并实施NOX排放企业错峰生产或停、限产措施。同时,要根据辖区臭氧污染情况的研判、污染天气应急应对的需求,及时组织实施调控方案,引导企业实施错峰生产,降低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
(七)强化环境执法,确保管控到位
环保、住建、行政执法、交警大队、交通运输、农林水等部门以及各乡镇要根据辖区实际情况,落实“一岗双责”和网格化监管要求,采取联合执法、交叉执法,夜间、节假日错时执法等措施,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时段的环境监管。重点对工业企业超标排放、建筑施工扬尘、原料或产品堆场扬尘、渣土车“滴撒漏”、随意焚烧垃圾、焚烧秸秆、机动车冒黑烟、餐饮业油烟污染、加油站不落实油气治理措施等各类大气污染行为实施“勤查重罚”,对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环境执法机构和监测机构要测管联动,开展VOCs污染专项执法。同时,充分发挥网格员作用,落实排查和整改责任,做到不留死角、不存盲区,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八)注重宣传引导,营造公众氛围
要督促企业主动公开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加强各项工作进展、治理成效的宣传报道和环境违法行为的曝光,发挥好舆论监督和警示作用,增强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度,推动臭氧污染防控和大气环境治理水平的不断提升。
附件:各重点行业VOCs排放控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