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和城市人居环境,有效防治餐饮业油烟污染,切实解决餐饮业油烟污染扰民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浙政发〔2013〕59号)以及《武义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2015年9月30日前,城区(永武二线——内环西路——莹乡路——明招路——永武一线——武丽线——永武二线)范围内的酒店、饭店、中大型单位及机关学校企业食堂等室内从事饮食服务、产生油烟污染的各类餐饮业单位必须安装符合排放标准的油烟净化装置,确保油烟和有机废气达标排放。
2.凡新建、改建、扩建餐饮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简称“环评”)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在住宅楼内已开设但未达到环保要求的餐饮业单位,必须在2015年9月30日前完成改造、变更经营内容或停业。坚决取缔无证(照)饮食服务单位和违章占道餐饮摊点。
3.依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油烟净化装置的安装及维护由餐饮业单位自行负责,所需经费由业主自行承担。
4.在2015年9月30日前不按要求完成整改或拒不整改的餐饮业单位,有关部门将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
特此通告。
武义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武义县环境保护局
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