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解决县城区餐饮业油烟污染问题,保护和改善城区生态环境,推进“小河淌水·幸福弥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此次省生态环保督察为契机,坚持问题导向,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思路,联合执法、集中整治、严管重罚、限期整改,重点对各类油烟污染行为进行治理,切实解决油烟污染扰民问题,全力营造干净、整洁、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
二、整治对象及范围
重点整治县城建成区范围内所有餐饮服务单位(包括酒店、饭店、火锅店、烧烤店、快餐店、企事业单位和学校食堂及其他产生油烟的场所)油烟处理设施不达标、安装使用不到位以及餐饮油烟超标排放、污染大气环境等现象。
三、组织领导
为切实开展好油烟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特成立县城区油烟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罗荣发 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范云良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 员:乍文举 州生态环境局弥渡分局局长
段紫娟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钱宝宏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郭建强 县公安局副政委、弥城派出所所长
李武华 县融媒体中心主任
白新结 县消防救援大队教导员
李 刚 弥城镇人民政府代理镇长
亓晓松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杨熙恕 弥城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生态环境局弥渡分局,由乍文举同志任办公室主任,段紫娟同志、钱宝宏同志任副主任,负责统筹协调油烟污染专项整治期间各项工作安排。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22年12月1日—12月15日)
1.对县城区油烟污染餐饮服务单位进行调查摸底;
2.由县城区餐饮业油烟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召开动员部署会;
3.采取各种宣传方式,对专项整治进行广泛宣传,积极营造良好氛围,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2年12月16日—2023年1月31日)
由县城区油烟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抽调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对整治范围内的餐饮服务单位进行集中整治。对不符合要求的餐饮服务单位,由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能依法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确保按时限要求整改到位。
(三)巩固提高阶段(2023年1月31日—长期坚持)
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及时查漏补缺,并健全完善常态化管理措施,强化日常巡查,细化监管责任,对餐饮业油烟污染行为“零容忍”,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五、工作职责
(一)州生态环境局弥渡分局:负责牵头组织调查县城区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污染情况;健全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排放台账;督促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单位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对餐饮服务单位油烟净化设施排放状况进行监测,对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经营者,依法进行处罚并责令整改。
(二)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室外餐饮摊点的监督管理,并积极引导其进入符合要求的固定场所规范经营。对油烟污染严重的室外餐饮摊点依法处罚并责令整改。
(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未取得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许可证和无营业执照的油烟污染餐饮服务单位进行查处或取缔;对新申办营业执照的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核查其环评手续。
(四)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对县城区餐饮油烟污染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宣传报道,加大对油烟污染餐饮经营者的曝光力度。
(五)县公安局:负责油烟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的执法保障,对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县城区餐饮服务单位进行消防安全开展专项督查,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督促整改和依法查处。
(七)弥城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积极配合做好整治工作。负责做好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经营者的调查摸底和台账的建立。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开展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专项整治是着力解决县城建成区油烟扰民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重要举措,各相关部门要把专项整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以高度的政治责任心,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精心组织,真抓实干,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排查,依法整治。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的具体安排,制定具体措施。特别是针对油烟污染专项整治中存在的薄弱环节,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大整治和督促力度,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对超标排放油烟,污染环境和扰民的餐饮服务单位要依法严格查处。同时要加强源头管理,严格餐饮业的审批备案。
(三)加强宣传,公众参与。广泛宣传专项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自觉自律。畅通群众投诉监督渠道,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对违法排放油烟的餐饮业单位进行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