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餐饮业油烟排放管理,提升城区人居环境质量,有效防治餐饮业油烟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吉林市加强餐饮服务业油烟治理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城区范围内开展餐饮业油烟污染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蛟河市城区范围内产生油烟污染的各类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二、蛟河市城区范围内禁止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三、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依法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未届满的继续有效),对无证无照餐饮服务业经营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四、对不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逾期不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对于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所称的油烟是指食物烹饪、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生的混合物。本通告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排放。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17年10月17日发布的《蛟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餐饮业油烟污染的通告》(蛟政通〔2017〕3号)同时废止。
蛟河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