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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餐饮服务业经营告知书

作者: lbtc2024 时间:2024-06-24 来源:未知
摘要:各餐饮服务业经营主体申请人: 为有效落实餐饮服务业环境保护责任,减少因错误选择经营场所造成的矛盾纠纷和经济损失,现就从事餐饮服务业需要遵守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及法律责任告知如下: 一、有关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防治法》第八十一条和《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

各餐饮服务业经营主体申请人:
  
  为有效落实餐饮服务业环境保护责任,减少因错误选择经营场所造成的矛盾纠纷和经济损失,现就从事餐饮服务业需要遵守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及法律责任告知如下:
  
  一、有关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防治法》第八十一条和《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二)饮食业的油烟排放应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的要求。
  
  (三)饮食业单位选址与总平面布置、环境保护设计的总体要求、油烟净化与排放、排水与隔油、噪声与振动控制、固体废物控制要求应符合《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
  
  二、法律责任
  
  根据《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扩建、改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宜居美好的生活环境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请您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餐饮业经营油烟防治的责任义务,共同维护好泉州的宜居环境。
  
  泉州市城市管理局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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