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治餐饮业造成的环境污染,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城市建成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餐饮经营服务产生油烟、废气、恶臭、污水、噪声、振动等环境污染的防治,适用本通告。
二、严禁在城市建成区内的下列场所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一)居民住宅楼;
(二)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
(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
三、从事餐饮经营服务,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行政许可,禁止无证无照经营。新建、改建、扩建饮食经营服务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备案。
四、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配套安装的油烟净化设施须经国家认可的单位检测合格后才能使用,油烟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禁止向下水道或污水管网排放油烟。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应当按照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期限整改。
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油烟净化设施的维护保养,保证油烟净化设施的正常使用。
五、在芒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域内从事餐饮经营服务,应当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禁止燃用原(散)煤、型煤等高污染燃料。
六、从事餐饮经营服务,产生的废水应当经隔油、残渣过滤等措施处理,符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产生的废油及其他含油废物应当妥善收集,集中处理,不得排入下水道或随意倾倒。
七、从事餐饮经营服务,应当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等防治噪声污染的措施;空调设施和通风设备的设置及产生的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外露空调的设置不得影响市容;冷水塔应当采取防噪、防振、防水雾设施;夜间经营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噪声扰民。
八、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环保、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芒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