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平凉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治理工作方案》(平食药监〔2016〕195号文件)、静宁县委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国家环境保护延伸和全省环境保护综合督查准备工作切实抓好生态环境保护有关问题整改的通知》(静办字〔2016〕108号)及《静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静宁县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静政办发〔2016〕8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积极发挥我局在整治大气污染方面的职能作用,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遵循全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治理工作“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协作、分工负责,业主治理、公众参与,动态调度、长效监管”的原则。
二、工作目标
各基层所、稽查局要对本辖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治理工作高度重视,制定切实可行实施方案,按期推进工作。要在6月底前建立起治理清单并上报县局食品股;10月底前,城区街道办食药监所、城关镇食药监所、稽查局要督促其辖区(静宁县城内)大中型餐饮企业(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食堂)全部使用清洁能源并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各单位对辖区露天烧烤经营摊位进行集中清理,并将清理名单及时上报县局,督促入室内经营并安装油烟净化设施;要确保辖区内产生污染的餐饮服务单位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正常运行率达到95%以上。12月底之前,各单位要全部完成治理任务。
(一)确保油烟排放达标。对全县使用高污染能源、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等污染环境的餐饮服务单位开展重点整治。各基层所、稽查局要通过广泛动员、部门协作、齐抓共管等强有力的措施,督促引导中型以上餐饮服务单位安装与其排烟量相匹配且经国家环保认证的高效油烟净化处理装置;各单位要督促各餐饮服务单位同步使用清洁能源,通过专用烟气排放管道排放油烟;督促建立油烟净化排放设施定期清洁保养台账和技术维护制度,设施正常运行率不低于95%,油烟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标准。各单位辖区小型餐饮服务单位要全部使用天然气、液化气等洁净能源,通过专用烟气排放管道排放油烟,有效解决影响我县环境污染治理工作中的餐饮油烟污染突出问题。
(二)坚决取缔违法经营。要坚决依法取缔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单位;各基层所、稽查局对油烟污染严重、群众投诉强烈的餐饮服务单位要尽快督促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上报县局依法予以取缔。
三、治理范围和工作职责
治理范围:重点整治范围为静宁县城内所有产生油烟排放的餐饮服务单位(场所),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312公路沿线、城乡结合部油烟污染严重、群众反复投诉的餐饮服务单位(场所)。责任监管单位为城区街道办、城关镇、八里镇、界石铺镇、城川乡食药监所和稽查局。其他乡镇食药监所根据监管辖区餐饮服务单位户数,竭尽所能,抓好整治。
工作职责:各基层所、稽查局要做到对餐饮服务单位(场所)进行排查摸底,建立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清单;要将餐饮服务业油烟净化处理设施安装和正常运行纳入经营许可及日常监管重要内容,列入食品安全管理公开公示和负面清单,依法整治后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县局负责对新、改、扩建项目实行环保食药监双重审核把关,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对餐饮服务单位(场所)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对违规问题进行限期整治。
四、工作任务
(一)严格餐饮服务单位市场准入。
1.杜绝违规选址。各基层所、稽查局在具体监管工作中要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在餐饮服务油烟整治中的相关规定,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受理过程中严格执行现场核查,严把现场核查关口,环保部门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这一环节,在现场核查中作为重点核实项目。
2.实行双重审批。新、改、扩建餐饮项目,一律实行环保、食药监部门双重审核把关。先由属地环保部门依法开展环评审批或环评备案登记,项目建设单位按照“三同时”要求,同步建成高效油烟净化等污染防治设施,并由环保部门出具达标验收合格手续后,再由食药监部门受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准予许可经营。据上述要求,各基层所、稽查局做好核查,需要建设的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上报县局不予许可经营。
(二)开展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专项治理
1.开展清查备案。各基层所、稽查局要对辖区所有餐饮服务单位开展一次摸底排查,形成书面的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污染治理清单上报县局。县局根据具体上报情况,向环保部门提供完成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安装的餐饮服务单位名录,由环保部门负责组织进行现场检查,对已安装油烟治理设施,符合环保要求且达标排放的餐饮服务单位(场所)予以备案登记,备案登记情况同时抄送县局,县局统一在全系统内公示。各基层所、稽查局要建立监管台账,落实定期检查监管机制,将其纳入日常监管。
2.督促落实整改。县局牵头,联合环保、工商、能源等部门,对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已安装但不能达标排放和选址不当,油烟污染问题被群众反复投诉的餐饮单位(场所),开展集中整治,具体工作各基层所、稽查局督促其限期整改;各基层所、稽查局要做到对住宅楼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但未达到食品卫生和环保要求的餐饮单位,要求转行经营或停业;督促引导餐饮单位使用燃气、甲醇、电等清洁能源,杜绝使用燃煤等污染大气环境的燃料。
3.依法予以查处。各基层所、稽查局要积极联合工商、环保等部门,对在限期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或者擅自拆卸、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装置的,或者油烟净化处理后仍排放超标的,上报县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对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无《食品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油烟严重超标且不具备治理条件及市民反映强烈的餐饮单位,上报县局依法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县局坚决予以取缔。
(三)建立餐饮油烟污染治理长效监管机制
各基层所、稽查局要通过餐饮油烟污染集中整治,将出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县局,建立起切实可行的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源头管控、综合执法、部门协调、设施运行和检查监测考核等长效监管机制;要将油烟污染治理设施安装、运行、维护等记录台账纳入食品经营许可和工商营业执照年度审查及换发内容;要积极培育当地餐饮油烟治理服务公司,探索建立第三方油烟治理、规范运行、清洗维护体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基层所、稽查局要统筹抓好辖区工作的落实,在深入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进一步靠实责任,明确目标,强化措施,抓好工作落实。
(二)强化责任落实。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的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污染治理工作原则,在具体整治中,各基层所长、稽查局长要切实负起责任,按照网格化监管的要求,靠实工作责任,明确工作任务,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确保整治目标如期完成。
(三)有计划稳步推进。各基层所、稽查局要于7月上旬上报本单位开展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整治工作方案,8月上旬前建立起治理清单,同时上报县局食品股;12月上旬之前,全面完成治理任务。
(四)强化部门协作。各基层所、稽查局要积极与环保、综合执法、工商等基层部门衔接,建立协作联动、信息共享机制,积极探索有效的工作措施,紧紧围绕各自工作职责,协同抓好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治理工作。
(五)广泛宣传动员。各基层所、稽查局要加大对新《大气污染防治保护法》有关餐饮油烟污染治理规定和餐饮业管理相关准入条件、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方法步骤等的宣传力度,督促餐饮单位自觉主动开展油烟污染治理。对拒不落实治理措施的违法行为,上报县局在查处后新闻媒体要跟踪曝光,力促餐饮服务单位规范经营,自觉履行社会职责。
(六)加大考核督查。县局将在整治期限内,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的整治督促情况进行督查、通报、考核,对工作推动不力、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责令再次整治,直至圆满完成整治工作任务。
静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