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餐饮油烟污染产生的主要原因
食物烹任、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统称为油烟。食用油在高沸点的情况下组成成分开始汽化,并形成大量“青烟”,主要是不为肉眼可见的微油滴所组成。此时往油中加入食品,食品中所含水分急剧在汽化膨胀,其中部分冷凝成雾和油烟一起形成油烟雾随着温度上升的各阶段所形成的混合气体在离开锅灶上升过程中与液面外的空气分子碰撞。与此同时,燃烧热分解产生出一些细颗粒物和有害气体,最终形成食用油及食品在高温下的挥发物及其冷凝雾、气溶胶、水汽及含细颗粒物所组成的油烟雾。
二、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餐饮业环境保护工程技术指南》DB 61/T 1307-2019
《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G 554-2010
三、管控要求
1.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具有油雾回收功能的抽油烟机和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宜采用运水烟罩、静电型和等离子型油烟处理设备,并保持正常使用,达标排放;
2.饮食服务经营者应当每月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保证油烟净化设施的正常运转,并保存维护保养记录;
3.厨房的炉灶、蒸箱、烤炉(箱)等加工设施上方应设置集气罩,油烟气与热蒸汽的排风管道宜分别设置;
4.油烟集气罩罩口投影应大于灶台面,罩口下沿离地高度宜取1.8至1.9米,罩口面风速不应小于0.6米/秒;
5.放置油烟净化设备的专用空间净高不宜低于1.5米,设备需要维护的一侧与其相邻的设备、墙壁、柱、板顶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45米,且油烟净化装置应置于油烟排风机之前;
6.油烟气排风水平管道宜设坡度,坡向集油、放油或排凝结水处,且与楼板的间距不应小于0.1米,管道应密封无渗漏;
7.经油烟净化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距离不应小于20米,经油烟净化和除异味处理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距离不应小于10米;
8.饮食业单位所在建筑物高度小于15米时,油烟排放口应高出屋顶;建筑物高度大于15米时,油烟排放口应大于15米;
9.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1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11.已建成的餐饮服务项目,其经营许可到期后,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审批、公安消防等管理部门不再核发相关证照,行政审批部门不予办理登记;
12.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居民家庭和有关单位应当通过专用烟道排放油烟,不得封堵、改变专用烟道,不得直接向大气排放油烟;
13.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居民住宅楼,鼓励居民家庭安装油烟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减少油烟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