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改善城区环境空气质量,扎实推进城区餐饮油烟治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榆林市铁腕治霾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修订版)》(榆政发〔2018〕33号)和《靖边县铁腕治污十五项攻坚行动方案》(靖办字〔2019〕110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彻底整治城区餐饮业油烟污染问题,确保城区餐饮业油烟达标排放;严厉查处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和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行为。最大限度地减少餐饮油烟对城区环境的影响,确保全县环境空气质量达到考核要求,进一步促进我县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整治范围
县城建成区范围内的设有灶头的餐饮经营单位(包括餐饮企业和单位职工灶),不包括不设厨房、中央空调的兑制冷热饮品、凉茶、零售烧卤熟肉食品、食品复热等餐饮场所,以及不设炒炉和无煎、炒、炸、烧烤、焗等产生油烟、废气制作工序的甜品、炖品、西式糕点、中式包点等餐饮场所。
(二)整治任务
1.列入整治范围的对象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保证其正常运行,确保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2.产生油烟污染的经营户,限期整改,限期内未整改到位的进行强制关停。
3.依法取缔不符合餐饮卫生要求或环保要求的餐饮户。
4.新建餐饮经营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后方可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资格审查
所有餐饮业油烟污染单位和企业在治理过程中必须提供治理企业的相关资质和有效证明,对于资质不全、资质过期治理企业予以清退,不得从事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
(四)整治验收
1.餐饮经营单位使用的油烟净化设施应符合要求,最高排放浓度:每立方米应小于2mg/m3;去除率:小型净化设施应大于60%,中型净化设施应大于75%,大型净化设施应大于85%。油烟净化设施有型式试验报告(复印件)或认证检验报告(复印件)和出厂检验报告。
2.安装并正常运行符合要求的油烟净化设施视同达标。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联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环保局进行验收。
三、组织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县城区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工作的领导,成立城区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苗立群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石建斌 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局长
姬伟泉 县环保局局长
杨 耀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 员:郭 华 县公安局副局长
陈 强 县教体局副局长
石鹏晓 县水利局总规划师
陈建辉 张家畔街道党工委委员
张 承 县供电分公司副总经理
王 聪 县环境监察大队副大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局长石建斌同志兼任,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以及整改过程中的督察督办工作。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9年9月20日——2019年9月30日)
召开县城区餐饮业油烟污染专项治理动员大会,广泛动员、大力宣传,营造浓厚的整治氛围。
(二)集中排查阶段(2019年10月8日——2019年10月15日)
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牵头,成立专项排查组,对2018年清查出的所有需治理的餐饮业油烟污染单位和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梳理,提出治理方案。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9年10月16日——2019年11月30日)
1.县城区各餐饮经营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自查整改工作。对未自行整改的餐饮经营单位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餐饮经营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确保油烟排放符合国家标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2.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各学校)等必须于2019年11月30日前使用清洁燃料,并安装油烟净化设施。
3.餐饮经营单位必须于2019年11月30日前使用清洁燃料,并安装油烟净化设施。
4.有门前灶和骑墙的餐饮经营单位必须于2019年11月30日前对门前炉灶进行改造,并安装油烟净化设施。
(四)巩固提升阶段(2019年12月1日——2019年12月20日)
对不按期完成餐饮油烟治理或拒不整改的单位或企业,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联合县环保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张家畔街道办等相关单位依法予以处理。对于治理后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备,擅自停运、闲置、拆除油烟净化设备的单位或企业(要求委托有资质企业进行清理,每季度进行清理、清洗、维护,并建立台账),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依法予以处理。
五、责任分工
县环保局:负责治理行动过程中的业务和技术指导工作,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执法局对完成治理任务的餐饮经营单位进行组织验收。
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治理行动的检查工作;对不达标餐饮经营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对新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资质的餐饮单位进行备案;对于治理后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备,擅自停运、闲置、拆除油烟净化设备的单位或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调查餐饮经营单位油烟污染情况;对新增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餐饮企业,不予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联合县环保局、城市管理执法局、张家畔街道办等单位对不达标餐饮经营单位进行关闭;取缔无证、无照的餐饮经营户;吊销依法关闭的餐饮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对新颁发营业执照的,需告知、督促餐饮经营单位及时安装油烟净化设备后方可营业。
县教体局:向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报送列入整治范围的学校和托幼机构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堂名单;告知、督促学校和托幼机构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经营单位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后,方可经营;对不达标学校和托幼机构的食堂进行关停;联合有关部门对无证经营学校和托幼机构进行停业治理。
县公安局:对干扰执法、暴力抵制城区餐饮业油烟专项整治的违法行为依法惩处,积极配合整治行动的联合执法,保障专项治理行动顺利开展。
县水利局:督促县自来水公司负责对停业治理或者依法关闭、取缔的经营单位停止供水。
张家畔街道办:根据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组织好社区干部参与餐饮油烟治理行动,做好辖区餐饮经营单位的动员宣传工作。
县供电分公司:负责对停业治理或者依法关闭、取缔的经营单位或企业采取停电措施。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工作关系全县大气污染治理成效,关系人民群众对蓝天白云的获得感,更是城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将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重要工作,明确一把手负总责,迅速行动,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确保油烟污染治理工作有序开展。
(二)注重宣传,营造氛围。各有关单位要采取多种方式,对治理工作进行广泛宣传,积极争取市民群众、特别是经营户对油烟等污染治理工作的支持和理解,及时报道工作中的典型案例和先进做法,有效引导社会舆论和营造良好工作氛围,推进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三)强化监督,严格问责。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要对工作情况实行动态督查,及时了解和掌握治理工作进展,定期通报治理工作进度。对工作开展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将严格问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