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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餐饮服务单位餐饮油烟和清洁能源改造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作者: admin 时间:2018-10-30 来源:未知
摘要:为持续改善空气环境质量,规范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推进餐饮服务单位清洁能源改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淮南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和任务分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原则 按照属地负责、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统一标准、分步实施、系统治理的原则,健全餐饮油烟监管工作机制,有效解决餐饮油烟和高污染燃料环境污染问题,切实改善城区空气环境质量。 二、整治对象 全市...

  为持续改善空气环境质量,规范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推进餐饮服务单位清洁能源改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淮南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和任务分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原则
 
  按照“属地负责、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统一标准、分步实施、系统治理”的原则,健全餐饮油烟监管工作机制,有效解决餐饮油烟和高污染燃料环境污染问题,切实改善城区空气环境质量。
 
  二、整治对象
 
  全市所有经营性餐饮服务场所(包括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内部食堂等非经营性餐饮场所和涉及餐饮的宾馆等综合服务单位)。
 
  三、整治目标
 
  (一)室外餐饮整治
 
  全面禁止露天烧烤,2018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露天烧烤食品或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建设露天烧烤集中经营市场,实现烧烤摊点进店经营;使用环保无烟烧烤炉具;鼓励餐饮油烟集中收集处理,安装集中式餐饮油烟净化系统,其市场内所有烧烤经营摊点必须接入该油烟净化系统,鼓励引入第三方运营,确保达标排放。加强市场监管,依法查处不安装或不正常运行餐饮油烟净化设施的行为;依法取缔露天大排档、小吃店外店经营、无照经营、占道经营、占用公共场地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
 
  (二)室内餐饮整治
 
  全面推进已有餐饮服务单位落实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改用清洁燃料,实现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四、整治内容
 
  (一)现有餐饮服务单位整治要求
 
  1、规范安装油烟净化装置。按照《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554-2010),有油烟排放的餐饮服务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安装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油烟净化设施,包括油烟、废气净化装置;专门的油烟(气)排放通道;异味处理设施。厨房的炉灶、蒸箱、烤炉(箱)等加工设施上方应设置集气罩,集气罩罩口投影面应大于灶台面。油烟气与热蒸汽的排风管道分别设置,油烟排风量及设备配套空间应与其规模相适应。
 
  2、确保油烟达标排放。油烟排放应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的要求。油烟排气筒出口段的长度至少应有4.5倍直径(或当量直径)的平直管段。餐饮服务单位所在建筑物高度小于或等于15m时,油烟排放口应高出屋顶;建筑物高度大于15m时,油烟排放口高度应大于15m。油烟排放口朝向应避开环境敏感目标,且满足目标距离最低要求。禁止低空排放或将油烟排入下水道。
 
  3、定期清理维护油烟净化设施。餐饮业主应当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不得闲置或拆除。实行专人定期清洗,鼓励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设施。3个及以上基准灶头的餐饮服务单位每月清洗维护次数不少于1次;3个基准灶头以下的餐饮服务单位每两个月清洗维护次数不少于1次,及时记录油烟净化设施运转和维护情况台账并保存连续12个月备查(样表见附件2和附件3)。
 
  4、使用清洁能源为燃料。新建、改建、扩建餐饮场所应当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禁止使用煤及其制品、各种可燃废物、生物质燃料(树木、板材、纸板、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煤油、煤焦油、柴油、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等燃料。
 
  5、未加装油烟净化装置的,城管部门予以停业整改,食药部门不予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取缔无证无照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二)新改扩建餐饮服务单位整治要求
 
  餐饮业总体布局规划应符合城乡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和餐饮业污染防治要求,餐饮业经营场所建筑功能与城乡规划确定的建筑使用功能相符。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相对独立的餐饮业集聚经营区应规划建设专门的油烟集中处理设施。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五、工作安排
 
  (一)明确责任、分工负责
 
  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是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专项整治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油烟污染整治的组织与实施。
 
  城管部门负责牵头落实餐饮油烟整治工作,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安装并正常运行餐饮油烟处置设施、定期清洗确保处理效果。对逾期未安装或不正常运行油烟净化设施的依法予以处罚。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开展茶炉大灶、经营性小煤炉淘汰和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改造。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条件或无证经营的,依法进行查处。
 
  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餐饮业营业执照管理,负责对无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业单位进行查处。
 
  环保部门负责餐饮业的环评审批和“三同时”验收管理,未经环评审批,不得开工建设。污染防治未建成的,不得进行试营业,环保部门不予竣工验收。
 
  (二)明确时限、分步实施
 
  专项整治工作从2018年6月 日至2018年10月31日,分为调查摸底、治理整改、验收总结、抽查考核4个阶段。
 
  1、调查摸底阶段(2018年6月 日——2018年6月30日)
 
  以列入省市考核的项目清单为基础,各县区、园区要组织城管、市场监管、环保等部门,对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污染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彻底查清油烟污染治理基本情况,建立管理台账。(见附件1)要通过印发整治工作通告和致餐饮业主的一封信,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工作氛围。
 
  2、治理整改阶段(2018年7月1日——2018年9月30日)
 
  各县区、园区对列入整治范围的现有餐饮服务单位开展综合治理,根据规模大小、地理位置和难易程度分批次排定整改完成时限,按照完成情况分批验收。对完成整改的,由业主提出申请,辖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联合验收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按月汇总后上报市城管局,市城管局审核报市大气办。对逾期未整改完成并通过验收或拒不整治的,责令停业整治,并依法予以处罚。
 
  3、抽查考核阶段(2018年7月1日-12月31日)
 
  7月1日至9月30日,市城管局对整改验收情况进行检查。7月1日至年底,市大气办根据上报的验收情况,按月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对各县区、园区考核验收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30%。
 
  (三)严肃纪律、提供保障
 
  各县区、园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思想上要高度统一,定任务,定进度,定期考核。市大气办将工作完成情况列入各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年度考核,对没有按期完成任务的予以通报,并提请监察、组织部门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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