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辖区范围内餐饮油烟整治工作,确保餐饮油烟达标排放,推动餐饮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对我区餐饮业油烟排放进行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1、本通告所称餐饮服务业,是指城区所有产生油烟的餐饮单位,包括酒店、饭店、烧烤店、烧烤摊点、快餐店以及企事业单位食堂和产生油烟的其他场所。
2、所有餐饮服务单位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及《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安装并使用标准的油烟净化装置(油烟净化器、风机及专用烟气排放通道等),但不得影响城市容貌及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3、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和已安装油烟净化装置但未正常使用或超过排放标准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在2023年11月10日前自行整改完毕。银州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将在整改期限后对全区从事餐饮服务经营者进行抽查,对拒不整改者依法进行处罚。
4、餐饮服务单位油烟净化装置必须按照相关技术要求定期进行清洁维护保养,确保油烟排放达标。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油烟净化装置的安装及维护所需经费由餐饮服务业单位自行负责。
5、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经营范围和营业时间经营,不得噪音、烟尘扰民,不得使用音响或者采用其他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不得乱泼乱倒、乱扯乱挂、乱搭乱建,不得影响交通,破坏绿化,保持周边环境卫生整洁,要劝导顾客文明就餐。
6、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银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及《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依法查处;对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铁岭市银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