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和露天烧烤管理,切实提高我市空气质量,改善居民生活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襄阳市城市容貌标准》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推进我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单位(餐饮服务企业、个体工商户、单位食堂等)安装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油烟净化装置,实现油烟达标排放;新、改、扩建餐饮服务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和环保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生产”(以下简称“三同时”)制度;依法整治和取缔露天烧烤现象。
二、整治范围及对象
我区建成区及东津镇区范围内的餐饮服务单位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油烟污染,露天烧烤产生的油烟污染。
三、整治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东津新区整体范围内由管委会负总责,区经济服务局作为牵头单位,负责组织、监督、检查和协调相关单位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属地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要求,东津镇政府和区城管局分别作为东津镇区和城市建成区的责任主体,负责各自辖区内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和露天烧烤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二)条块结合原则。东津镇政府和区城管局分别作为各自辖区的牵头单位,组织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伍,齐抓共管,合力开展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和露天烧烤专项整治工作。
(三)谁污染、谁治理原则。油烟净化装置的购置、安装及维护由餐饮服务单位自行负责,更新环保型烧烤炉具由摊主负责,所需费用由业主自行承担。
四、组织实施与职责分工
全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和露天烧烤专项整治工作由区经济服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具体承担整治工作的检查、考核、督办等日常工作。东津镇政府、城管局、公安分局、社会事务局、工商分局、规划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落实相关工作。
(一)东津镇政府。东津镇政府要成立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和露天烧烤整治专门机构,负责摸清全镇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单位基本情况以及露天烧烤摊点分布情况,开展宣传和整治工作;组织环保、城管、食药监、工商、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建立健全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污染整治台账;要求辖区范围内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单位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实施达标排放,对未完成整治任务的餐饮服务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针对住宅楼已开设但未达到环保要求的餐饮服务单位,依法责令其限时改造、转向经营。对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污染和露天烧烤现象进行查处。
(二)区直各相关部门
1、区经济服务局。负责组织开展专项督察;指导督促全区新、改、扩建饮食服务项目的“环评”审批与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工作;负责督促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依法办理相应的环保手续;负责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安装符合环保要求的油烟净化装置,并进行环保监测,对未完成整治任务的餐饮服务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针对住宅楼已开设但未达到环保要求的餐饮服务单位,依法责令其限时改造、转向经营;配合城管部门在行使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权的过程中,提供处罚标准和依据。
2、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摸清建成区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单位基本情况以及露天烧烤摊点分布情况,开展宣传和整治工作;协调组织环保、食药监、工商、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建立健全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污染整治台账;对辖区内占道经营、场外经营的油烟污染和露天烧烤行为进行整治和取缔。
3、区社会事务局、区工商分局。按照本部门职责,依法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相关证照的审查和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餐饮服务单位依法取得相关的环保合法材料,对无相关证照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配合做好油烟污染专项整治工作。
4、区公安分局。在专项整治过程中,负责对妨碍执行公务、阻扰正常执法工作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查处暴力抗法、阻扰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处理出现的治安及刑事案件,为专项整治工作创造良好整治环境。
5、区规划分局。在控规编制及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中,严格区分住宅项目与商业、办公及公共服务配套项目等,统筹住宅与公共服务区功能布局问题。涉及餐饮服务建设项目审批时,督促建设单位充分考虑油烟排放设施的规划设计。
五、整治措施
(一)加强油烟污染源头控制。各相关部门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指导餐饮服务单位依法取得环保手续;新、改、扩建餐饮服务项目,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评”和环保设施“三同时”制度。(责任单位:区经济服务局)
(二)开展油烟污染专项整治。
1.查油烟排放。检查餐饮服务单位是否存在油烟超标问题,是否存在擅自拆卸、停运油烟净化装置问题,净化装置是否定期维护并有记录,油烟净化率和排放浓度是否达到相关环保要求。(责任单位:东津镇政府、区城市管理局、区经济服务局)
2.查治理装置。责成未安装油烟净化装置的餐饮服务单位限期安装净化装置、油烟通过专用通道达标排放。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装置处理的油烟排放视同超标排放。(责任单位:东津镇政府、区城市管理局、区经济服务局、区社会事务局、区工商分局)
3.查“环评”手续。对未通过“环评”审查进行建设和未经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投入运营的餐饮服务单位,限期补办“环评”手续和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手续。(责任单位:区经济服务局)
4.查违规行为。对餐饮服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安装运行油烟净化装置的,或擅自拆卸、停运油烟净化装置的,或油烟净化处理后仍排放超标的,或未通过“环评”审查进行建设和未经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投入运营的,责令其整改并依法实施处罚;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对住宅楼已开设但未达到食品卫生和环保和消防要求的餐饮服务单位,依法责令其限期改造、转向经营或停业。对无证(照)经营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责任单位:东津镇政府、区城市管理局、区经济服务局、区工商公局、区社会事务局)
5.查露天烧烤。依法责令露天烧烤摊点入室入店规范经营,更换符合环保要求的环保型炉具,依法取缔不符合要求的烧烤摊点。(责任单位:东津镇政府、区城市管理局、区经济服务局、区工商公局、区社会事务局、区公安分局)
六、整治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5年9月1日至9月7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东津镇政府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本辖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及露天烧烤分布情况调查,研究制定和细化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和露天烧烤整治方案,明确整改要求和完成时限。
(二)宣传发动阶段(2015年9月8日至9月15日)。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功能,邀请环保专家解读露天烧烤对大气环境的影响,邀请医学专家谈烧烤食品对人体的危害,邀请普通市民谈露天烧烤对个人生活的影响等;广泛发放《致市民朋友的一封信》和《致露天烧烤经营者的一封信》,将露天烧烤整治的目的、意义宣传到位,争取市民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理解和支持,动员经营者自觉配合工作;邀请“两代表一委员”、业主代表参加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联合执法等活动,对拒不整改的经营业主下达整改(取缔)告知书,明确整改(取缔)时限、整改方法、整改措施等。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5年9月16日至11月15日)。组织开展集中整治工作,做到整治一批、验收一批、整治成果巩固一批。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5年11月16日至11月30日)。由区经济服务局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织对全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和露天烧烤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进行通报。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东津镇政府、城市管理局要加强对各自辖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整治要求,分解任务,分片包干,落实责任,对住宅楼开设的餐饮服务企业要采取有力措施督促其转向经营,对应安装油烟净化装置而未安装的企业商户严格查处并督促其安装,实现达标排放。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大整治工作检查频次和督促力度。区经济服务局及时通报整治工作情况,对工作推进不力或未按照完成整治任务的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二)严格审批,加强监管。工商、食药监、环保等职能部门要严格餐饮服务项目的审批,加强源头控制;东津镇政府及城管部门要严格日常监管,组织执法工作,强化部门联动,建立部门通报制度,对油烟超标排放污染环境和扰民的餐饮服务单位依法查处。
(三)通力协作,落实责任。各责任单位和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扎扎实实抓好专项整治的每个环节和每个步骤,做到执法、服务两到位,确保整治工作有序推进,取得扎实实效。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广泛宣传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和露天烧烤专项整治的目的意义,扩大声势和影响力,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自觉、自律。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邀请“两代表一委员”、业主代表参加专项整治工作检查、暗访、联合执法等活动,对违法排放油烟的单位公开曝光。畅通群众投诉监督渠道,促进油烟污染和露天烧烤专项整治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