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餐饮油烟污染治理,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全面提升城市文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对宣威市城市建成区内餐饮油烟进行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单位(包括酒店、饭店、火锅店、烧烤店、快餐店、企事业单位和学校食堂)。
二、整治时限
2023年8月10日至12月30日
三、整治要求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所有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格按照环保要求,于2023年8月10号前自行安装合格的油烟净化装置,并定期对油烟净化装置进行清洁、维护保养,确保油烟达标排放。
四、执法方式
对逾期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的餐饮服务业经营主体,由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宣威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开展联合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进行处罚。
对阻挠执法人员正常执行公务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宣威分局
宣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宣威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2023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