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朔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深入推进我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朔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2019年行动计划》,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转型、治企、减煤、控车、降尘”五管齐下,加大力度、加快治理、加紧攻坚,突出重点改善因子、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领域、重点时段,着力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用地结构,强化区域联防联控和重污染天气应对,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打赢蓝天保卫战。
二、工作目标
(一)约束性指标。
坚决完成省、市下达我区的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以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二)争取性指标。
全区环境空气质量二氧化硫平均浓度同比下降30%。
三、重点任务
(一)推进产业结构转型和布局优化。
1.加快建成区及周边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2019年启动朔州天成电冶有限公司退城搬迁改造工作。(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局配合)
2.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力度。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完成省、市政府下达的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任务。(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3.巩固“散乱污”企业整治成果。持续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实施“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发现一起整治一起,分类实施关停取缔、搬迁和原地提升改造。(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能源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配合)
(二)提高工业企业治污水平。
4.严格排污许可管理。按照国家要求完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持证执行情况合规性检查,凡未按规定领取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一律按无证排污责令停产;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污的,依法处罚。(区生态环境局落实)
5.推进有色烟羽治理。鼓励和引导辖区内工业企业开展有色烟羽治理,减少烟气中各类污染物。(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能源局配合)
6.强化重点行业无组织排放整治。推进建材、有色、火电、煤炭(含洗煤)重点行业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深度治理,做到生产设施和工艺过程无跑冒、生产环境无异味,物料密闭存储堆放、密闭传输、密闭运输、密闭装卸,厂区及厂外运输道路清洁硬化,运输车辆车身车轮出厂前清洗。加强进出厂区运输通道环境整治,划定工业企业厂外扬尘管控责任区,纳入企业扬尘及无组织整治范围。(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能源局、区应急管理局配合)
7.强化重点行业VOCs综合治理。更新完善VOCs排放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开展涉VOCs排放工业企业综合治理情况评估,对照标准实施全行业、全过程、全指标整治。完成重点行业工业企业VOCs治理。(区生态环境局落实)
鼓励夏季对VOCs排放重点行业或生产工序采取季节性生产调控措施。(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落实)
8.推进锅炉深度治理。全区在用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以及位于建成区的燃煤供热锅炉、生物质锅炉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积极有序推进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技术改造。2019年完成辖区内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
9.持续开展工业炉窑专项治理。2019年,全区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已有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严格执行行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相关规定;暂未制订行业排放标准的其他工业炉窑,暂按《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规定的掺风系数或过量空气系数折算,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执行,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停产整治。全年完成工业炉窑深度治理3台。(区生态环境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区能源局配合)
(三)推进散煤清洁化替代。
10.大力推进冬季清洁取暖。充分利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热电联产机组和大型集中供热锅炉,以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为主,煤改电、煤改气等清洁能源为辅,优先以乡镇为单元,采取联片改造方式,替代生活和取暖散煤。2019年,推动清洁取暖和散煤替代由城市建成区向农村扩展,巩固提升建成区清洁取暖率,确保清洁取暖覆盖率达到100%,农村地区达到40%以上。要进一步加大力度,力争提前一年实现平原地区生活和采暖用煤清洁化。要加快完成确村确户,各相关部门制定清洁取暖改造年度工作方案,并分别报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和区能源局等有关部门。(区能源局牵头,区生态环境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配合)
11.强化散煤管控。要及时将已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区域划定为“禁煤区”,禁止散煤进入,防止散煤复燃;能源管理部门要组织做好洁净煤供应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煤质抽检,对民用散煤销售企业每月煤质抽检覆盖率要达到10%以上,全年抽检覆盖率达到100%。对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以及在“禁煤区”销售散煤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区能源局牵头,区公安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12.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优化煤炭使用结构,2019年非电用煤量较上年下降,提高发电用煤占全区煤炭消费量的比例。(区能源局落实)
13.加大燃煤锅炉淘汰力度。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积极推进我区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并做好2020年10月底前淘汰准备工作。(区生态环境局落实)
(四)持续推进机动车污染治理。
14.推进大宗物料的清洁运输。进出企业的煤炭等大宗物料最大程度采用铁路、管道或管状袋式运输机等清洁方式运输;达不到的,采用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车辆运输。(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别落实)
15.加快推进运输结构调整。落实《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加快完善铁路货运专用线的建设。2019年,全区铁路货运量比2017年增长20%。(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别落实)
16.强化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按照《朔州市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要求,建立常态化柴油货车路检路查工作机制,继续实施城市过境车辆优化通行政策,组建公安交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联合执法队伍,持续开展柴油货车和散装物料运输车污染治理联合执法,在货运主要通道或物流集散地设立机动车联合执法检查站,严查柴油车排气口冒黑烟现象,对高排放车辆开展尾气检测和车用尿素、油品抽测。每年秋冬季期间监督抽测柴油车数量不低于当地柴油车保有量的 80%。交通运输部门将一年内超标车辆占企业总车辆数10%以上的运输企业,列入黑名单。对钢铁、建材、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原则上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停止柴油货车进出厂区;重点用车企业要安装管控运输车辆的门禁和视频监控系统,监控数据至少保存1年以上。(区生态环境局、区交通运输局牵头,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配合)
17.加快车辆结构升级。完成国家下达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货车淘汰任务。积极发展新能源车,城市建成区新增的公交、出租、环卫等车辆,全部采用新能源车辆。(区交通运输局、区市容市貌事务中心、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别牵头,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配合)
18.建立实施机动车检测/维护(I/M)制度。2019年底前,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配合上级部门建立排放检测和维修治理信息共享机制。(区交通运输局、区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别落实)
19.加快推进机动车监管能力建设。2019年完成机动车遥感监测系统建设任务,实现三级数据联网。严格机动车环保检测站管理,规范机动车环保检测,严厉打击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2019年底前,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现机动车登记信息与排放检验信息交互,配合上级部门建立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信息与安全检验信息联网共享机制。(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20.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2019年底前,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严格落实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要求,严禁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使用不符合国家排放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和油品。(区生态环境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公路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别落实)
21.持续开展生产和流通领域车用油品质量抽检。严禁使用不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强对油品制售企业质量监督管理,持续开展生产和流通领域车用油品质量抽检。其中,加油站车用汽柴油全年抽检覆盖率达到30%以上,对油库抽查比例每半年不少于1次,实现年度全覆盖。开展企业自备油库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黑加油站点,一经发现,坚决取缔,严防死灰复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商务局、区公安局按职责分别落实)
(五)综合管控面源污染。
22.推进国土及城市园林绿化。完成上级下达的营造林任务(区自然资源局落实)。新增相应城市绿化面积(区市容市貌事务中心落实)。
23.强化矸石山综合治理。完成1座矸石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示范工程任务,年底前全区矸石山达到治理标准。(区生态环境局、区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别落实)
24.强化扬尘综合治理。建立施工扬尘动态管理清单,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要求。规模以上建筑工地均需在扬尘作业场所和工地车辆出入位置安装扬尘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其中,视频监控应满足对工地作业现场和车辆进出情况监控要求),并与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加强扬尘在线监测数据的应用,现场在线监控PM10小时均值达到250μg/m3时,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扬尘作业,拒不执行的,由住建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并将施工单位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区生态环境局配合)。加强城市建成区道路及街巷清洗,加大城市主要道路及背街小巷等部位的扬尘污染管控力度,进一步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区市容市貌事务中心落实)。
25.实施降尘量监测。开展降尘量监测,定期公开通报降尘量监测结果。降尘量超过国家考核标准(9吨/月﹒平方公里)的区域要制定专项整改方案并严格落实。(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各相关乡镇、街道办、区直有关部门落实)
26.加强餐饮油烟污染治理。餐饮经营单位和企事业单位食堂应当安装具有油雾回收功能的抽油烟机或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落实)
27.强化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监管。2019年全区秸秆综合利用率较上年稳步提高(区农业农村局落实)。加强秸秆禁烧宣传,强化秸秆禁烧监管,充分利用卫星遥感、远程视频监控等科技手段,发挥网格化监管力量,加强秸秆露天焚烧执法巡查检查。(区生态环境局落实)
(六)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
28.实施秋冬季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差异化错峰生产。2019年10月1日起,未按要求完成年度治理改造任务的企业(包括无组织排放治理),予以停产治理。钢铁、建材、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达到相应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且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要求的企业,采暖期实施差别化错峰生产: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生产设施,限产40%,其中,位于建成区及周边10公里范围内的,限产50%,不影响生产安全的情况下可采取停产错峰。属于产业政策鼓励类的企业,限产20%,其中,位于建成区及周边10公里范围内的企业,限产30%。实际生产负荷已低于上述错峰生产比例要求的,按照污染物排放量和进出厂区大宗物料公路运输量不增加的原则,核定错峰生产负荷。国家关于错峰生产有更严格要求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工信部门要建立错峰生产企业豁免清单。列入豁免清单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标准之一:(1)完成治理任务的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工厂示范的企业;(2)污染物排放达到超低排放标准(没有超低排放标准的行业,污染物排放低于行业特别排放限值20%以上),且物料运输采用铁路运输或其他清洁运输方式的。
加强错峰生产执行情况检查,发现不满足豁免条件的企业,应及时从错峰生产豁免清单中剔除。完成错峰生产方案的制定,列出错峰生产企业清单,将错峰生产要求细化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明确错峰生产的执行内容,确保可操作、可核查。纳入错峰生产范围的企业要提前做好生产计划调整。(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区生态环境局配合)
29.夯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能力。完善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建立完善生态环境和气象部门数据共享交换机制和联合会商机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减排清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要提前响应、及时预警、区域联动、部门联动,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落实到位。(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气象局配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办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打赢蓝天保卫战第一责任人,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要坚持目标导向,对标一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科学安排指标进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完成。监督指导各相关企业落实大气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积极主动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维护,严格落实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配合做好秋冬季错峰生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行动计划要求,按照管发展的管环保、管生产的管环保、管行业的管环保原则,认真履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职责,制定本部门落实方案,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各部门配套方案于本行动计划印发20个工作日内报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备案。(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各成员单位落实)
(二)严格执法监管。
积极开展秋冬季和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执法,严格落实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错峰运输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要求。坚持铁腕治污,综合运用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行政拘留等手段,严厉打击偷排漏排、超标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对于主观恶意的(偷排漏排、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超过排放标准2倍以上的、屡罚屡犯的(环境违法行为人被处罚后12个月内再次实施环境违法行为)、被责令限制生产后仍然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污染物排放超过总量指标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超标排污的,采取停产治理措施。重污染预警期间,凡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受过行政处罚后又实施上述行为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其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区生态环境局落实)
(三)严格落实总量和标准“双控”制度。
坚持总量和标准双控、标准服从总量的原则。位于建成区范围内的钢铁、水泥、化工等重污染企业全年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总量指标在特别排放限值核定基础上核减30%。其他区域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钢铁、水泥等企业生产设施全年排污许可总量指标在特别排放限值核定基础上核减30%。2019年10月底前完成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许可总量指标变更。(区生态环境局落实)
(四)强化考核问责。
严格责任追究,严格落实《朔州市空气质量改善量化问责办法(试行)》。实施重点工作任务和环境质量双考核制度。对各部门党委和政府以及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环境空气质量持续不降反升的,约谈主要负责人。(区监察委员会、区委组织部按职责分别落实)
(五)加强调度督办。
各部门建立重点任务、重点项目名细台帐,一企一档,一事一档,并实行销号管理,完成一项,销号一项。区直各有关部门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重点工作推进情况报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及时分析研判环境空气质量形势,研究解决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的难点问题。(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各成员单位落实)
(六)推进精准治污。
要充分依托专家团队,深入开展区域大气环境承载能力研究、PM2.5和O3精细化来源解析,更新完善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进一步提升工业企业错峰生产与运输、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企一策”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坚决避免“一刀切”。
加强科学管控。将重点排污单位用电量纳入监控范畴,把用电量变化情况作为判定企业环保设施运行、错峰生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的参考依据。工业企业要按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建立完善运行管理台账,同步配套环保设施中控系统,接入主要设备运行参数、电流、污染物排放等数据,确保设施运行可核查。区生态环境部门配合上级部门完成大气环境热点网格和环境空气质量微站建设,并覆盖重点工业园区、重点工业企业。充分运用企业在线监控、视频监控、环境空气质量微站、激光雷达、卫星遥感等科技手段,不断提升对环境空气质量管控的科学化、精准化水平。加快推进VOCs环境监测和固定污染源在线监测,将VOCs排污单位纳入监督性监测范围。(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
坚持标杆引领。各部门要积极培育和筛选不同领域大气污染治理和管理水平高的典范,引导企业主动对标一流,提升区域大气污染治理整体水平。全面淘汰环保工艺简易、治污效果差的单一重力沉降室、旋风除尘器、多管除尘器、水膜除尘器、生物降尘等除尘设施,以及水洗法、简易碱法、简易氨法、生物脱硫等脱硫设施。(区生态环境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七)强化资金支持。
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重点行业深度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业炉窑淘汰和治理、锅炉综合整治(燃煤锅炉淘汰、锅炉超低排放改造、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等)、无组织排放治理、清洁取暖改造等大气污染重点治理任务,以及区域大气环境承载能力研究、大气污染源清单、污染物来源解析、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大气环境监测监管和科学研究基础能力建设、大气环境专项执法、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政策效益评估、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能力建设等。(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别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