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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环境污染防治有奖举报暂行办法

作者: admin 时间:2023-08-24 来源:未知
摘要:第一条 为有效防治环境污染,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举报人通过拨打有奖举报电话0372-2130811对安阳市范围内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实名举报。 第三条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下列环境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工业企业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使用或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奖励1000元/次; (二)违法向环境倾倒工业废水或危险废物的,奖励5000...

  第一条  为有效防治环境污染,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举报人通过拨打有奖举报电话0372-2130811对安阳市范围内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实名举报。
 
  第三条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下列环境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工业企业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使用或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奖励1000元/次;
 
  (二)违法向环境倾倒工业废水或危险废物的,奖励5000元/次;
 
  (三)露天喷漆污染环境的;加油站、汽修店、建筑涂料粉刷、家具制造、汽车制造、包装印刷、溶剂涂料生产、石墨碳素等行业存在未按规定安装或使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设施、不能达标排放等违法行为的,奖励1000元/次;
 
  (四)工业企业的煤场、料场、堆场未采取密闭、苫盖、喷淋等有效防尘措施的,奖励1000元/次;
 
  (五)发现“散乱污”企业的,奖励3000元/次;
 
  (六)在建成区内露天烧烤的;餐饮油烟净化设施安装不到位或不正常使用,排放油烟的,奖励500元/次;
 
  (七)柴油货车限行区内企事业单位、施工工地违规使用拖拉机、燃油三轮车、冒黑烟车和国四及以下燃油燃气货车运输的,奖励1000元/次;
 
  (八)市区规划区内工业企业、施工工地违反秋冬季、夏季污染管控要求,不按规定时间路线违规使用渣土运输车辆、钢筋建材等运输车辆(电动车除外),奖励1000元/次;
 
  (九)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内,违规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冒黑烟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奖励1000元/次;
 
  (十)施工工地未落实“六个百分之百”产生扬尘污染的,奖励1000元/次;
 
  (十一)违法焚烧秸秆杂草的,奖励500元/次。
 
  第四条  举报人应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将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条  有奖举报电话0372-2130811实行24小时值班,随时受理举报,及时转办,安排核查。
 
  第六条  根据核查结果,审核认定举报属实的,由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发放奖金。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登记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联系电话等。
 
  第七条  负责受理举报、现场调查等相关工作人员有义务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对泄露举报人信息、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依纪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具有环境污染防治监管职能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举报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的,不予资金奖励。
 
  第九条  对于涉及散煤、烟花爆竹、黑加油站(流动加油车)等行为的举报,途径和奖励办法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举报内容不清楚、无法查证或查证不属实的;
 
  (二)举报的污染违法行为正在查处、整改的;
 
  (三)举报人不如实提供个人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的。
 
  第十一条  对于多人举报同一违法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的,仅对第一时间举报人给予奖励。以有奖举报电话0372-2130811受理记录为依据。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安阳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6日起—2021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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