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7年持续打好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7号)和《中共安阳市委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意见》(安发〔2016〕6号),为确保完成市政府下达我县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县委、县政府2017年确定的关于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坚持精准、精细、精确的原则,实施全民、依法、科学治污,严格落实党政同责、责任追究、网格监管、排污许可、目标考核、督查督办六项制度,持续深化工业污染治理、燃煤污染治理、扬尘污染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机动车污染治理、秸秆禁烧、烟花爆竹禁燃、污染天气管控等攻坚措施,突出强化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时段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坚持“两手抓,两手硬”,一手抓大气污染治理、一手抓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打造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升级版,确保打好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完成全县2017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全面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17年底,城区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控制在110微克/立方米以下,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64微克/立方米以下,全年优良天数达到220天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深入推进工业污染治理
1. 开展“内黄县工业污染深度治理年”活动。按照国家、省有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安阳市重点行业工业污染深度治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督促指导辖区内重点行业所有企业,对照本行业深度治理指导意见,逐个车间、逐个工序对排污状况、污染防治设施、在线监控设施和环保管理现状等进行全流程排查,2017年2月底之前完成排查,列出问题清单,建立台账,制定整改方案和计划,并严格按照《指导意见》要求逐项整改到位。完成提标改造、深度治理的企业,要及时向环保、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交完工报告,经核查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并在恢复生产后一个月内完成治理效果评估监测,污染物排放达标的可以正常生产,不达标的立即停产整改。其中:
(1)对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或设备,要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坚决淘汰到位。
(2)全县陶瓷、铸造、砖瓦窑等行业的所有企业,现有环保设施不符合《指导意见》的,实行停产整治,对现有环保设施进行提标改造。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各乡镇、街道办
配合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2. 实施工业燃煤锅炉深度治理
(1)2017年9月底前,全县现有10蒸吨/时以上、65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完成环保设施提标治理任务。从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别排放限值,即在基准氧含量9%的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30、200、200毫克/立方米。其中,位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此类燃煤锅炉应予拆除,改用清洁能源。
(2)执行燃煤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燃用生物质锅炉,根据锅炉型号,对照特别排放限值或超低排放标准,于2017年9月底前要求完成提标改造。
(3)逾期未完成上述燃煤工业锅炉提标治理或拆改任务的,依法实施停产治理。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有关乡镇、街道办
3. 建立重点行业全覆盖的监控体系。继续扩大重点污染源监控范围,凡有固定排气筒、尚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系统的,要全部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各乡镇、街道办
4. 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组织实施《河南省工业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提升计划(2015-2018年)》,在建材、化工等行业实施一批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对重点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环保局,各乡镇、街道办
5. 落实工业污染源环境监管各项制度
(1)强化网格监管。要按照《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监管网格化工作的通知》(安政办〔2016〕62号)要求,结合行政区划、治安网格管理、城市管理系统等实际,全面实施环境监察执法网格化管理。2017年3月10日前,建立和完善县、乡(镇、街道)、村(社区)、村民小组(居民小区)四级网格责任制,要将各级网格单元划分、重点监管对象、监管责任人落实到位、监管到位,并将清单报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和县环保局备案。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各乡镇、街道办
(2)全面实施环境执法“双随机”制度。全面落实随机选取抽查对象和执法队伍的“双随机”制度,对全县涉气污染源开展随机抽查,对企业排污达标情况进行监测和检查,对偷排、漏排、篡改监控数据等违法行为严罚重处,保持对污染源的高压监管态势。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各乡镇、街道办
6. 建立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按照国家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要求,根据污染物种类、污染源类别、污染物分布区域等不同情况,编制涵盖我县全行业、多种污染物以及包含污染源变化信息的全县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各乡镇、街道办
配合单位: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
(二)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
7. 优化工业结构和布局。严格执行国家、省产业政策,坚决淘汰落后产能。2017年3月底前,完成制定建成区内现有重点行业“退城进园”实施计划,督促企业抓紧实施,按期完成搬迁任务。
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环保局、规划局,各乡镇、街道办
8. 取缔违法“小散乱污”企业。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国土资源、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的“小散乱污”企业(主要包括:有色熔炼加工、橡胶生产、制革、化工、陶瓷烧制、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炭素生产、石灰窑、砖瓦窑、废塑料加工、涉及涂料、油墨、胶粘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开展专项取缔行动,实行网格化管理,建立网格长制,落实网格监管督查员,于2017年2月底前完成排查工作,建立管理台账,制定推进计划,对“小散乱污”企业逐个确定取缔时间、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报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备案。2017年10月底前,取缔全县所有“小散乱污”企业,依法依规采取拆除生产设施、断水断电、清除原料、吊销证照等措施,确保彻底到位、不反弹。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办
(三)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9.完成重点行业VOCs污染现状调研。2017年3月底前,完成全县重点行业VOCs污染现状调研,编制重点行业排放源清单,初步摸清我县重点行业VOCs排放底数,为“十三五”全面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提供技术支撑。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各乡镇、街道办
配合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10. 开展重点行业VOCs综合治理。
(1)2017年6月底前,对省定有机化工企业内黄县鑫源糠醛有限责任公司实施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改造,对有组织废气进行回收利用或进行催化燃烧、热力焚烧,提高有机废气净化效率;挥发性有机液体装卸应采取全密闭、液下装载等方式,储罐呼吸和装卸过程实施油气回收治理;废水废液废渣收集、储存、处理、处置过程中要对逸散VOCs和产生异味的主要环节采取有效的密闭与收集措施,VOCs综合去除率达到70%以上。
(2)10月底前,基本完成医药、农药等化工类,汽车制造和维修、机械设备制造、家具制造等工业涂装类,包装印刷等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任务,污染物排放达到省出台的《河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3)大力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有机溶剂、胶粘剂、油墨等原辅材料,配套改进生产工艺;全面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建立完善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排放,优先采用压力罐、低温罐、高效密封的浮顶罐,有机液体装卸采取全封闭、下部装载、液下装载等方式,并实行高效油气回收措施,配套具有油气回收接口的车;强化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采取密闭措施,安装高效集气装置;加强有组织废气治理,配套安装焚烧等高效治理设施;非正常工况排放的有机废气应送火炬系统处理。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各乡镇、街道办
配合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11. 强化餐饮行业VOCs污染治理。强化餐饮服务业油烟排放整治,2017年5月底前,县城建成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要安装具有油雾回收功能的抽油烟机和运水烟罩、静电型和等离子型等高效油烟净化设施,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禁止将油烟排入城市地下管道。全面禁止县城建成区露天烧烤,室内烧烤必须配备油烟净化设备。
责任单位:县行政执法局,各乡镇、街道办
配合单位:县环保局
12. 开展重点行业VOCs排污收费试点。河南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出台后,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开展重点行业VOCs排污费征收试点工作,促使企业积极治污减排。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配合单位: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四)强化燃煤污染治理
13. 严格控制和减少煤炭消费量。制定全县工业煤炭消耗总量控制方案,将具体指标分解落实到各乡镇、街道办和重点企业,督促工业企业采取节能降耗、“煤改电”“煤改气”等措施,有效减少煤炭用量,确保2017年全市煤炭消耗总量比2016年下降15%。新建用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新增居民建筑采暖采用集中供热、电能、天然气、地暖等,不得建设和使用燃煤锅炉。
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环保局,各乡镇、街道办
14.强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进一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2017年4月底前,划定并公布本辖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燃区面积要达到县城建成区面积的75%以上。依据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督促禁燃区内现有燃煤企业6月底前退出禁燃区或拆除燃煤设施。按照环保部2017年《高污染燃料目录》要求,进一步强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严禁在禁燃区内燃用煤炭及其加工的固体和液体产品、未加工成型的农林固体生物质、工业固体废弃可燃物、生活垃圾和原油、重油、渣油、机油、煤焦油、稀料,依法拆除违法违规存在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各乡镇、街道办
配合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局
15. 积极推进城市集中供热。根据我县社会经济发展情况,探索推进县城集中供热建设,努力减轻燃煤污染。
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乡镇、街道办
配合单位:县发展改革委
16. 全面取缔违法违规散煤销售点。对全县散煤销售点进行全面排查,对无工商营业执照、位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经销劣质散煤等4类违法违规散煤销售点和燃煤散烧单位依法取缔到位。
责任单位:县工商质监局、环保局、行政执法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各乡镇、街道办
17. 大力实施“气代煤”和“电代煤”工程。加快天然气配套支线管网、城市储气设施以及城乡输配电线路建设,制定优惠政策,加大财政补贴力度。进一步提高县城建成区及以外区域“气代煤”和“电代煤”比例,控制减少型煤使用量。同时,全县城镇居民使用电采暖、农村居民永久性实现厨炊电气化、天然气等指标达到市定量化任务要求。
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工商质监局,各乡镇、街道办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环保局、华润燃气公司、供电公司
18. 推进洁净型煤替代散煤。2017年10月底前,建成1座洁净型煤生产仓储配送中心,向天然气、电和集中供热不能满足需要的居民或用户提供洁净型煤,完成市定清洁型煤供应量化任务要求。型煤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河南省民用洁净型煤标准》(DB41/T1326—2016)。属于高污染燃料的型煤,严禁向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供应和销售、使用。
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各乡镇、街道办
配合单位: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环保局、工商质监局
19. 推进产业集聚区集中热源改造。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产业集聚区能源结构调整方案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豫发改能源〔2015〕1548号)要求,开展产业集聚区集中热源建设,加快完善配套供热管网,合理确定热源建设方案。2017年10月底前,县产业集聚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
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各乡镇、街道办
20. 全面完成燃煤锅炉拆改和清洁能源改造。2017年8月底前,完成全县范围内98台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并进一步排查拆除辖区内所有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辖区内豆制品加工企业要全部拆除燃煤锅炉,改用集中供热、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并严格监管,严防反弹。改用燃气锅炉的,要采取低氮燃烧技术,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超过150mg/m3。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各乡镇、街道办
配合单位:县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工商质监局、内黄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县供电公司
21. 积极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加快既有居住房城乡建设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新建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各乡镇、街道办
(五)强化扬尘污染治理
22. 完善县城区绿化、硬化工作。2月底前完成对建成区内主要街道及背街小巷绿化、硬化、大片土地裸露情况的全面排查;6月底前完成绿化、硬化工作,搞好新城区绿化带抑尘工作。对裁植植物尚小、存在扬尘风险的地段,采取撒草籽等措施加强抑尘,全面提高城区环保基础工作。
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关镇政府、长庆路街道办事处
23.落实扬尘污染“一票停工制”。加强建筑、道路、拆迁、市政、水利、国土、堆场等各类工地监管,严格落实《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河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等扬尘防治要求。对各类施工扬尘源实行“一票停工制”,即未能按要求完全落实防尘、抑尘、降尘措施的工地,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一律实行停工整治。
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国土资源局、水务局、公路局、行政执法局,各乡镇、街道办
24. 实施扬尘污染“黑名单”制度。2017年3月底前,制定出台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黑名单”管理办法,建立扬尘污染防治与建筑市场诚信挂钩联动机制,将施工单位扬尘违法违规情况纳入相应的行业信用管理系统,对扬尘污染防治不力、情节严重的施工单位要列入行业“黑名单”,实施重点监管,在退出“黑名单”前禁止参加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
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国土资源局、水务局、行政执法局,各乡镇、街道办
配合单位:县公路局
25. 提升扬尘污染监控水平。自2017年起,县城建成区内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新开工工地,要在工地出入口、施工作业区、料堆等重点区域安装视频监控,并于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联网,实行施工全过程监控。
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乡镇、街道办
26. 严格运输扬尘管控。新购入渣土运输车必须为自动密闭车辆。2017年3月底前,全县现有渣土运输车全部完成自动密闭改装,未按期完成自动化密封改装的车辆,一律不得从事渣土等物料运输业务。
责任单位:县行政执法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各乡镇、街道办
27. 提高道路保洁水平。扩大道路机械化清扫范围,增加道路冲洗保洁频次,切实降低道路积尘负荷。2017年2月底前,县城区主要道路要全部实现机械化洒水清扫。
责任单位:县行政执法局、交通运输局、公路局,各乡镇、街道办
(六)强化机动车污染治理
28. 全面完成黄标车淘汰。强化上路查扣,依托执法服务站和缉查布控系统,把黄标车老旧车查扣纳入日常勤务部署,从严查处违法上路行驶的黄标车、老旧车;紧盯二手车交易市场,对二手黄标车一律不予办理交易过户手续;严格办理注销和公告牌证作废业务,对于办理注销业务的黄标车、老旧车,必须符合公安部《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符合省公安厅有关不再上路行驶的要求。强化源头追缴,按照“四个具体”(即:具体到车牌地址、具体到车主信息、具体到乡镇、街道办责任人、具体到奖惩措施)要求,查清全县所有黄标车车源,严格车辆注销手续,确保2017年9月底前全面淘汰所有黄标车。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各乡镇、街道办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29. 加快车辆拆解。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及《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等要求,加强拆解企业监管,实施发动机、变速箱、转向机、前后桥、车架打孔或切割措施,严防已淘汰的黄标车、老旧车重新流入二手车市场。2017年10月底前,按照市下达的量化指标要求完成拆解任务。
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各乡镇、街道办
配合单位:县公安局、财政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
30. 加强新售车辆环保管理。严格执行新售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要求,组织开展对新机动车销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全县销售的新车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自2017年起,对不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新售车辆,一律不予挂牌。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各 乡镇、街道办
配合单位:县工商质监局、环保局
31. 强化在用车日常监管
(1)全面安装车辆排污监控设备。加快遥感监测设备和排放检验机构联网,按上级要求完成机动车环保信息平台联网、数据上报和信息公开。2017年9月底前,按市目标要求安装固定式遥感监测设备、移动式遥感监测设备,重点筛查柴油货车和高排放汽油车。建设机动车环境执法监管专业队伍,提高现场执法能力水平。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环保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各乡镇、街道办
(2)开展在用机动车冒黑烟及超标排放治理。对机动车检验机构加强监管,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专项检查,严把机动车环保检验关口;加大机动车路检抽检力度,认真筛查尾气超标车辆,全面开展冒黑烟车及超标排放车辆治理,严厉打击车辆冒黑烟现象,有效遏制尾气超标排放行为,并逐步建立长效机制。加强重型柴油车监管,对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的重型柴油车责令限期安装,并达到排放要求。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工商质监局,各乡镇、街道办
32. 协同加强柴油车管控。强化对营运车辆的环保监管,营运车辆全部加装车载诊断系统(OBD)。按照市政府安排,环保部门适时牵头建立机动车环保违法信息平台,与公安、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委、保监等部门共享,2017年6月底前,纳入企业征信系统,提高超标排放车辆保险费率,实现超标排放车辆异地处罚;查处一批篡改OBD限扭、不添加车用尿素的典型违法案件,严厉处罚各类违法行为并向社会曝光。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发展改革委,各乡镇、街道办
33. 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对全县非道路移动机械开展废气排放治理工作,逐步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达到国三标准。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牧局、国土资源局、水务局、工商质监局,各乡镇、街道办
配合单位:县公安局
34. 加强车用尿素和油品质量监管。2017年3月底前,全县高速公路、省道沿线的加油站点均须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2017年6月底前,加油站全部安装油气回收设施,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加油站,要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测设备。2017年9月底前,全部供应国六标准的汽柴油,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开展全县成品油监管专项检查行动,加大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抽检力度,年内县、乡镇(街道办)两级成品油检测实现辖区内加油站、油库全覆盖,依法打击销售假冒伪劣油品的行为。
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工商质监局、商务局、环保局,各乡镇、街道办
配合单位:县公安局,中石化、中石油
35. 持续打击黑加油站。持续深入排查,强化属地监管和行业监管,坚决取缔所有黑加油站。2017年2月底前,对全县黑加油站取缔情况开展“回头看”,对发现取缔不到位、死灰复燃的,严格追究相关乡镇、街道办和部门负责人责任。
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各乡镇、街道办
配合单位:县公安局、工商质监局,中石化、中石油
(七)强化重点时段污染天气管控
36. 强化落实应急管控措施。2017年2月底前,要按照不同预警级别,修订完善应急管控清单,特别对全县涉气工业企业按行业分类,一厂一策明确停产限产管控措施,把停产停工、限产限排措施细化到具体的生产工序,落实到管理岗位,明确操作规程,做到可操作、可核查、可追溯,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指令下达后,各项应急管控措施能够迅速落实到位。
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局、环保局,各乡镇、街道办
37. 精准实施重点行业错峰生产。按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协作小组会议要求,进一步扩大错峰生产范围,全县涉气企业要有计划地把设备检修维护安排在冬季采暖季节进行。对错峰生产企业全部张贴封条,切断生产用电,落实驻厂监管人员,严格落实错峰生产要求。砖瓦窑、化工类企业等行业,继续在冬季采暖季全部实施错峰生产。
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环保局,各乡镇、街道办
(八)持续做好禁烧禁燃工作
38. 继续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不断完善秸秆收储体系,进一步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到2017年底,全县秸秆综合利用率平均达到86%以上。强化基层行政村和村民组秸秆禁烧联防联控责任,加强应用“天眼系统”“蓝天卫士”、无人机等现代化监控手段,坚持秸秆焚烧约谈问责制度,持续加大秸秆禁烧力度,努力实现全县“零火点”目标。
责任单位:县农牧局,各乡镇、街道办
配合单位: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环保局
39. 加强烟花爆竹管控。严格执行《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在县城区禁放区内全时段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制定烟花爆竹禁放严控方案,最大限度减少烟花爆竹燃放对大气环境质量的不良影响。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各乡镇、街道办
配合单位:县工商质监局、安全监管局、行政执法局、环保局、供销社
(九)强化政策科技支撑
40. 提升环境质量预警预报能力。按照国家环保部关于统一预警分级标准、不同级别减排比例、实施区域应急联动等要求,2017年8月底前完成我县新预案的修订,夯实各级别应急减排措施,细化到具体生产工序,并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确保措施可统计、可监测、可核查,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和精准治污提供技术支撑。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各乡镇、街道办
配合单位:县气象局
41. 制定《内黄县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按照国家、省、市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相关要求,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各乡镇、街道办
配合单位: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成员单位
(十)突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污染综合治理
42. 实施核心区燃煤污染“清零行动”。在县城建成区内,以环境敏感点周围二公里为核心区,对各类经营门店、居民住户进行全面排查,彻底清理收缴各类燃煤炉灶,严禁使用燃煤等高污染燃料。2017年9月底前,核心区内现有燃煤炉灶(含清洁型煤)全部改造为“电代煤”“气代煤”或集中供热等清洁能源。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办,县工商质监局、发展改革委、商务局、环保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十一)全面完成内黄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计划
43. 全面完成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各项目标任务。依据《内黄县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内政〔2014〕30号),逐一对照、确定任务,制定措施、加快推进,确保按期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责任单位: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办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环保职责
按照“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的要求,全县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要负总责、亲自抓,县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分包乡镇、街道办,沉到一线,认真督导,狠抓落实,确保我县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责任单位: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各乡镇、街道办,县政府有关部门
(二)认真谋划部署
各乡镇、街道办和县直有关部门领导班子要专题研究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强化治理措施,拓展治理范围,厘清工作责任,并将目标任务逐项分解落实到具体的监管部门、排污单位,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实行挂图作战、精准治污,确保责任到位、监管到位、落实到位。
各乡镇(街道办)、各有关部门要于2017年2月底前将本地、本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及研究情况报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办,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成员单位
(三)严格考核奖惩
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安阳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对县政府各有关单位、各乡镇(街道办)实施年度考核,对未完成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年度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
责任单位: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县委组织部、监察局、环保局
(四)严格督导检查
细化完善内黄县大气污染防治督查问责机制。县蓝天工程指挥部督查组对各级各部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对措施不落实、管控不到位的进行通报、限期整改。县监察局督察组对问题突出、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县环保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安局、行政执法局、农牧局、交通运输局、工商质监局、商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开展行业督查。各乡镇(街道办)、县直各有关部门对本辖区、本行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督导,确保各项措施全面落实到位。
责任单位: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办
(五)强化执法监管
县住房城乡建设、水务、交通运输、公路等部门要对工地扬尘防治措施不到位的,责令停工整改;县工商质监、公安、行政执法、交通运输、环保等部门要联合执法,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销售煤炭等高污染燃料以及违规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及高污染燃料的违法行为,依法严查重处;县环保、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门要联合开展工业污染防治专项执法行动,对环保设施不完善、超标排污、偷产偷排的,要依法实行连日计罚,责令停业关闭等,查处到位;对存在违法建设、违法排污、逃避监管、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严肃追究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行政执法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牧局、水务局、公安局、工商质监局、商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路局,各乡镇、街道办
(六)广泛宣传发动
要在主要媒体上大力宣传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的成效,及时发布大气污染防治主要措施,尤其要做好企业错峰生产、燃煤锅炉拆改、黄标车淘汰、污染天气管控、餐饮油烟治理等与公众密切相关措施的解读,公示各类污染源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信箱等,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实施大气污染有奖举报,动员全民参与监督,营造全民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浓厚氛围。
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文广新局、广电中心、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各乡镇、街道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