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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2016年工作方案

作者: admin 时间:2023-08-18 来源:未知
摘要:为坚决贯彻落实河北省委、省政府和石家庄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根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20132017年)》(石发〔2013〕17号)、《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2016年工作方案》(石政函〔2016〕64号)和《鹿泉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20132017年)》(鹿发〔2013〕16号)有关内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及重点工程 (一)工作目标。 实现空气质量持续改善,PM2.5年均浓度较上年下降10%以上,优良天数增加10天以上,二氧...

  为坚决贯彻落实河北省委、省政府和石家庄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根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2013—2017年)》(石发〔2013〕17号)、《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2016年工作方案》(石政函〔2016〕64号)和《鹿泉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2013—2017年)》(鹿发〔2013〕16号)有关内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及重点工程
 
  (一)工作目标。
 
  实现空气质量持续改善,PM2.5年均浓度较上年下降10%以上,优良天数增加10天以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达到上级要求,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
 
  (二)重点工程。
 
  2016年,我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坚持突出重点、对症下药、科学治污、精准治霾,围绕深入推进“压煤、降尘、控车、减排、增绿”五大治理措施,重点开展“散煤污染整治、露天矿山污染深度整治、道路车辆污染整治”三个专项行动,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努力形成全社会齐心协力抓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确保全区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明显好转。
 
  二、工作任务及分工
 
  (一)坚决压减燃煤总量。
 
  1.区工信局、区统计局牵头,区发改局配合,完成年度压煤任务,到年底确保全社会煤炭消费量比2015年净消减8万吨。严格执行新上耗煤项目煤炭减量替代。严格燃煤锅炉准入,建成区禁止新建燃煤锅炉,其他地区不得建设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
 
  2.区发改局牵头,区环保局、区工信局、区住建局配合,按照石家庄市要求,将三环路以东区域,获鹿镇一至八街、曹庄、杨庄、贺庄和开发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3.区园林局牵头,进一步提高集中供热率。2016年完成龙泉路、公安局供热站等共65万平方米集中供热替代。
 
  4.区发改局牵头,加大天然气供气量的协调,全年供气量同比增幅达到95%以上。新增天然气量优先保障居民生活、采暖供热、工业窑炉和燃煤自备电站的清洁能源替代等。
 
  区住建局牵头,2016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获鹿镇一至八街、贺庄村,铜冶镇南杜村、永壁北街村,寺家庄镇东良政村、西良政村、高迁东街新村、高迁北街新增天然气入户工程。
 
  区环保局牵头,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高效利用项目,2016年重点在抱犊寨片区试点推广LNG分散式供气。
 
  5.区环保局牵头,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住建局、区农牧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质监局、区财政局配合,开展散煤污染整治专项行动,以居民冬季采暖、炊事和设施农业用煤为重点,以建成区煤改气改电、农村地区洁净燃料替代和清洁利用、流通领域提升煤炭质量为重点工作,最大限度减少散煤燃烧造成的环境污染。
 
  6.区工信局牵头,完成城市区域散煤压减替代任务,推广型煤炉具1350台。
 
  7.区农牧局、区环保局牵头,大力实施农村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工程,因地制宜推广煤改太阳能、煤改气等新型能源利用方式,有效降低农村煤炭使用量。在农村地区压减替代散煤燃烧4.5万吨,推广高效清洁燃烧炉具3万台,完成3处设施农业生产单位清洁燃烧改造。
 
  8.区环保局牵头,加快燃煤锅炉淘汰,年底前完成淘汰燃煤锅炉106台,建成区全部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加快建成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进度。
 
  区农牧局、区发改局、区园林局牵头,完成一、三产和供热燃煤锅炉升级改造任务。
 
  区工信局牵头,按照《河北省推进燃煤工业锅炉改造行动计划》,升级改造燃煤工业锅炉64台。
 
  区工信局、区农牧局牵头,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在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难以覆盖的地区,推广使用型煤锅炉和兰炭锅炉。
 
  9.区市场监管局、区工信局牵头,区公安局、区国土局、区质监局、区环保局配合,各乡镇(区)负责,打击非法经营行为。参照全省煤炭经营单位初步排查清单,对辖区内所有煤炭经营单位全面彻底排查,确保无遗漏。坚决落实取缔一大批、规范整顿一小批的整治目标,2016年底前完成对煤炭经营单位深度整治,对劣质煤销售网点全部依法予以取缔。
 
  10.区质监局牵头,区市场监管局、区环保局配合,加大煤质抽检力度,受检单位数量和批次均应达到75%以上的年度覆盖率目标,严防不达标煤炭进入我区。完善煤质检验体系,提升煤质检验能力和水平。质监部门负责型煤企业等生产领域煤质抽检,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流通领域煤质抽检,环保部门负责燃煤单位煤质抽检。
 
  11.区园林局、区住建局牵头,完成集中供热锅炉煤改气或煤改电改造面积0.9万平方米。推进建筑节能改造和新建建筑热计量,完成建筑节能改造1.2万平方米,住宅计量收费面积占主城区集中供热面积的比例达到30%。
 
  (二)严格控制扬尘污染。
 
  12.区住建局牵头,区城管局、区交通局、区环保局、区园林局配合,有关乡镇(区)负责,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由相关部门对各自主管的工地进行监管,重点抓好建筑、拆除、道路施工和装修施工现场扬尘控制,严格落实《石家庄市严管建设施工扬尘十二条》(试行),对不达标工地进行依法处罚的同时,一律责令停工整改。实行建筑施工环保经理责任制,负责施工工地扬尘管理工作。对主城区新开工建设施工工地,在取得施工许可前,必须进行扬尘现场核验。已停工工地,必须进行高标准覆盖。主城区所有建筑工地要明确专人驻场监管并在工地门口醒目位置设立驻场监管公开栏(牌),公开监管责任领导和责任人的职务、电话,公开主管部门监督电话,并向区大气染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报备工地及监管人员情况。主城区所有建筑工地和其他具备条件的施工工地必须安装视频监控设备。进一步规范城乡结合部自住房建设秩序,严格审批,加强管理,综合整治,防控自建房施工扬尘污染。
 
  13.区城管局牵头,区交警大队、区住建局配合,对全区所有渣土运输车辆进行统一标识、编号,统一标准全密闭改造,取得尾气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发放渣土运输资质证和渣土车通行证。对渣土挖、堆、运实行全程监控,对未落实防控措施造成扬尘、遗撒的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所有渣土车辆都要加装卫星定位系统。
 
  区城管局、区住建局牵头,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渣土运输企业共同签订渣土运输自律承诺书,凡渣土运输车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严禁驶出施工工地。
 
  区城管局牵头,区交警大队配合,严格执行三联单制度,对没有三联单或运输实际情况与三联单填写内容不符的渣土运输车辆一律高限处罚。发现渣土车不按规定作业的,按照《石家庄市建筑渣土资质运输企业及车辆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对照考核记分依据、标准及对应措施,分别给予运输企业书面警告、责令整改、停工整顿直至取消《石家庄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资格证书》,并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禁止重新申报;对渣土运输资质车辆5次受到处罚的,取消其渣土运输资质。
 
  区交警大队牵头,区城管局配合,加大对污损号牌、闯红灯、超速、逆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无资质渣土运输。
 
  14.区园林局、区城管局牵头,区交通局、区气象局配合,按照属地管理和部门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主城区及城郊结合部的所有土街土路、破损道路,全部进行硬化、修复。2016年底前,主城区范围内所有黄土裸露区域,必须进行硬化、绿化或有效覆盖。进一步加大道路保洁力度,全面推行“以克论净”绩效考核办法。提升城市容貌精细化管理水平,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52%。进一步完善道路洒水保洁方案,遇有大雾、高湿天气,应适当减少洒水频次。
 
  15.区国土局牵头,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林业局、国网石家庄市鹿泉区供电公司配合,严格按照《石家庄市露天矿山污染深度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要求,开展露天矿山污染综合整治。2016年6月底前彻底摸排4个有证露天矿山,并对不符合环评要求、排污许可及国家和地方环境标准的实施停产整治。
 
  16.区环保局牵头,区工信局配合,强化工业堆场及非生产排放整治。加强工业堆场抑尘管理,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固废建设防风抑尘墙、围挡或实行全封闭储存;除大型工业企业外,在建成区严格控制堆场范围。大型煤堆、料堆场应建立密闭料仓与传送装置,露天堆放的应加以覆盖或建设自动喷淋装置。电厂、供热企业的大型煤堆、料堆全部安装视频监控设施与环保部门联网。对长期堆放的废弃物,应采取覆绿、铺装、硬化、定期喷洒抑尘剂或稳定剂等措施。企业厂区运输车辆采取密闭(或覆盖)措施。物料装卸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在进出厂区时进行冲洗。厂区运输道路实行硬化,厂区内和周边道路定时冲洗或湿式清扫。
 
  17.区环保局牵头,区农牧局配合,各乡镇(区)负责,强化禁烧主体责任,建立综合执法队伍,重点做好夏收、秋收重要节点的秸秆禁烧和监督检查,实现国家卫星遥感监测火点像素为零。推行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燃料化循环利用。
 
  18.区农牧局牵头,各乡镇(区)负责,实施农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探索建立农业清洁生产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
 
  19.区农牧局牵头,各乡镇(区)负责,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完成秸秆青贮17.6万吨。
 
  20.区城管局、区环保局牵头,主城区严禁露天焚烧落叶、杂草、垃圾、废旧轮胎、废旧塑料等废弃物,严禁露天炭火烧烤。
 
  21.区水务局、区国土局牵头,区公安局、区交通局配合,相关乡镇(区)负责,全区域严禁非法采砂,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
 
  (三)加强机动车污染管控。
 
  22.区商务局牵头,严格车用汽、柴油流通渠道监管,监督所有成品油经营企业油品进、销、存和出入库管理,建设覆盖仓储、批发、零售各环节,油料来源可追溯、去向能查明、违法受追究的监管机制,同时停止销售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区市场监管局、区质监局牵头,建立市场监管、商务、质监、公安协调联动机制,依法查处生产、流通、销售质量不合格、标准不达标的车用汽、柴油和普通柴油违法销售给机动车行为。
 
  23.区交通局牵头,大力发展公共交通,进一步优化线路布局、提升服务质量,积极引导市民乘坐公共交通出行。
 
  24.区交警大队牵头,严禁超标排放车辆登记、转入,强化报废车监管,严格执行邻近1年报废车严禁变性、转出、过户规定,建设报废车辆和二手车监管体系,加强邻近报废营运车交售监管。
 
  25.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区交通局牵头,区环保局、区质监局等配合。建立燃油施工机械作业报备制度,健全多部门联合检查、抽查的工作机制,对未进行报备或使用排放不达标燃油施工机械的工地,一律予以严厉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改。
 
  26.区交警大队负责,进一步加强交通疏导。重点区域和拥堵道路制定切实可行的疏导方案,并实行常态化疏导。研究制定重点区域大货车、农用运输车禁行方案,减少尾气排放对空气质量的影响。对黄标车淘汰工作进行一次回头看,确保我区所有黄标车彻底淘汰完毕。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全区范围内禁止黄标车上路行驶。
 
  27.区工信局牵头,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交通局、区城管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国网石家庄市鹿泉区供电公司配合,优先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新增或更换党政机关公务车、机要通信车、执法执勤车、环卫车、邮政车、城市公交车、城乡公交车(含农村客运车)、城市物流配送车、出租车等9种公共服务领域车辆,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50%。完善充电配套设施建设。
 
  28.区交警大队、区交通局牵头,区规划局、区园林局、区城管局配合,加紧推进建成区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建成区建设应优先保障步行和自行车交通出行,建成区道路应设置步行道和自行车道,主干路、次干路及快速路辅路设置具有物理隔离设施的专用自行车道,支路进行划线隔离。居住区、公园、大型公共建筑应为自行车提供方便的停车设施,提倡发展建设城市绿道。
 
  (四)强力推进企业减排。
 
  29.区环保局牵头,区工信局配合,全面实施重点行业达标升级。严格执行河北省《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209-2015),依法关停排放不达标燃煤电厂或发电机组。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火电、水泥等行业及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统一要求。水泥等行业新建、改建执行国家特别排放限值(地方标准严于国家特别排放限值的执行地方标准)。开展燃煤锅炉脱硫除尘达标排放环保改造和燃煤供暖设施达标排放治理,提高水泥企业脱硝效率。提高工业企业原料破碎、运输、加工等环节除尘器配置率,要安装高效除尘器,有效控制无组织排放。
 
  30.区环保局牵头,火电、水泥、有色金属冶炼等省控及以上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和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安装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增设烟粉尘监控因子)和视频监控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加强涉气国控源在线监测与数据公开,全区涉气国控源完成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在线监测设备安装,实时公开监测数据。
 
  31.区环保局负责,深入开展工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特别是加强制药行业VOCS排放整治。严格执行河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深入开展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达标整治,重点行业安装VOCS排放在线监测设施,并与区环保局平台联网。加强工业企业原料使用、生产过程环境管理,建立VOCS排放管理台账,提高装备水平,严格控制跑冒滴漏和有机原料、中间产品及成品VOCS无组织散逸。鼓励生产和销售低挥发性溶剂,表面涂装行业大力推行水性涂料,逐步实施水性涂料替代油性涂料。完成2家重点行业VOCS治理项目,医药、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完成率达到80%。
 
  32.区发改局牵头,区环保局配合,推进循环经济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完成上级下达的节能环保产业重点项目建设。
 
  33.区工信局牵头,区环保局配合,对重点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推进工业领域煤炭清洁高效利用。
 
  34.区市场监管局、区环保局牵头,建成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达标排放。实施动态管理,确保全覆盖。
 
  (五)大力开展植树增绿。
 
  35.区林业局牵头,有关乡镇(区)负责,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实施重点工程建设,全面推进宜林荒山荒地绿化和沙化土地治理,加快绿美廊道重点是高速公路、国省干道绿化,新增造林绿化面积6.6万亩(人工造林1.6万亩,封山育林5万亩)。
 
  36.区园林局牵头,全年新建绿地10.05万平方米,开展大规模园林绿化建设,绿地率达到36.88%,绿化覆盖率达到43.27%,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4平方米。
 
  37.区规划局牵头,区发改局、区林业局、区园林局配合,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强化城市规划确定的空间管制和绿地控制要求。
 
  (六)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
 
  38.区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区政府相关部门配合,各乡镇(区)负责,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联动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督导检查,以网格化监管为基础,加大落实力度,确保各项应急减排措施按照标准落实到位。建立区域空气重污染预警会商和应急联动长效机制。
 
  39.区气象局负责,提升气象服务保障能力。加强污染物扩散和二次污染气象条件监测分析,开展未来7天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组织开展全区域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能作业必作业。
 
  40.区工信局、区环保局牵头,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所有工业企业按照京津冀地区协同措施和响应级别标准,一企一策,统一实施应急停限产措施。冬季供暖期(11月15日起至次年3月15日期间),水泥企业熟料生产工序实施错峰生产(停产)。对不按要求落实重污染天气限产限排措施和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高架源企业,实施停产整改。
 
  (七)全面提升环境监管。
 
  41.区环保局牵头,区公安局、区住建局、区水务局、国网石家庄市鹿泉区供电公司配合,各乡镇(区)负责,加强专项执法检查。继续开展“利剑斩污”专项行动、零点行动和整治破坏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专项行动,严厉查处大气污染类案件和自动监控设施造假等违法犯罪行为。开展“土小企业”夜查专项行动,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断水、断电、清原料、清设备、清产品的“两断三清”措施,坚决予以取缔。加强对工业园区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小企业、小锅炉的污染整治和执法检查。加强重点行业和燃煤锅炉达标排放执法检查,对高架源和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重点企业,采暖期等敏感时段实行驻厂监管,确保达标排放。
 
  42.区环保局牵头,建立大气污染防治综合数字平台和覆盖全区的智能化环境执法监控平台,完善远程执法和移动执法信息系统,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完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
 
  43.区环保局牵头,完善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适时公布重点企业在线监测数据,提高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
 
  44.区环保局牵头,深入开展大气污染源综合解析。充分利用污染源解析结果,细化完善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清单,建立动态更新机制。提升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完善空气自动监控及信息发布系统。
 
  45.区环保局牵头,区司法局等各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加强《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和释义,提高社会各界认知,增强全社会环境法制意识。各职能部门负责,坚持“谁执法谁普法”,在职能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开展贯彻实施《条例》专题培训,提高依法履职、依法治污能力水平,增强企业知法懂法守法意识。
 
  46.区安监局、区公安局、区供销社牵头,各乡镇(区)负责,加强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安全管理,严管销售渠道,严控燃放区域,严厉惩处非法销售和燃放行为。加强舆论宣传,引导企业生产销售“微烟、低硫、少渣”的安全环保型烟花,倡导公众自觉减少烟花爆竹燃放。如遇三级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全面实行禁放。引导公民采取文明低碳方式举办婚庆、庆典和祭祀活动,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和祭祀烧纸产生的污染。
 
  47.区财政局、区发改局牵头,强化财政资金引导和价格机制调节作用,加大对涉及民生的煤改气、高效清洁燃烧炉具购置补贴资金、散煤替代和清洁能源利用等项目的政策支持力度,对工业企业产能压减、行业退出、升级改造、集中整治等项目给予引导性资金扶持。发挥资本市场融资功能,多渠道引导企业、社会资金投入大气污染防治。
 
  48.区金融办牵头、区环保局配合,落实上级关于金融机构加强信贷结构调整,加大对绿色环保企业和节能减排项目的支持力度,增强对环境违法违规企业信贷约束的相关规定。完善征信系统建设,按月采集录入环保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信息。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有关部门、各乡镇(区)要进一步调整充实环保所力量,为环保所提供坚强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主要领导要亲临一线,亲自指挥,定期协调调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主管领导要具体抓,抓具体,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各项政策措施的真正落实。要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及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着力提高基层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二)加强督导检查。各乡镇(区)和大气污染防治涉及的区政府有关部门,每周不少于2次,由主管领导带队,分别对所管辖的区域和分管的行业进行督导检查,尤其是加大对夜间偷排偷放等不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区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每半月对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区)督导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提出改进措施,向区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报告。区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要对各部门督导检查情况进行巡查,对于不履职、不尽责,或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要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依规依纪进行严肃问责。
 
  (三)加强考核评价。强化对各乡镇(区)及相关部门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对各乡镇(区)及相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每年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对真抓实干、实施方案完成情况好、大气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的予以表彰;对责任不清、工作滞后、完不成治理任务的要及时追究主管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并在媒体公布。
 
  (四)加强舆论宣传。实行大气污染有奖举报制度,充分发挥老党员、离退休人员、先进积极分子的作用,鼓励公众积极举报大气污染违法行为。对经核实的举报线索,按标准兑现奖励,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监督举报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媒体优势,宣传先进典型,结合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整体工作安排,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断增强全社会大气污染防治意识,形成全民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的浓厚氛围。
 
  附件:1.石家庄市鹿泉区2016年燃煤锅炉淘汰实施方案
 
  2.石家庄市鹿泉区城市区域“煤改气”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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