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坚决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冀发〔2013〕23号)、《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2013—2017年)》(石发〔2013〕17号)、《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2015年工作方案》(石政函〔2015〕37号)和《鹿泉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2013—2017年)》(鹿发〔2013〕16号)有关内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及重点工程
(一)工作目标
1.实现空气质量持续改善,重污染天气大幅减少,优良天数持续增加。
2.PM2.5年均浓度较2014年下降6%以上。
(二)重点工程
围绕深入推进“压煤、降尘、控车、迁企、减排、增绿”六大治理措施,重点开展“燃煤总量强力压减、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升级改造、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重型卡车尾气治理、农村能源清洁利用、城区污染企业外迁、四尘深入治理、网格化精细管理、植树绿化提升”九大工程,科学治污,精准治霾,坚决打好大气污染治理攻坚战,坚定不移推动绿色崛起。
二、工作任务及分工
(一)坚决压减燃煤总量
坚决落实石家庄市委、市政府要求,科学压煤,大力推广先进的燃煤技术,提高燃煤的效率,依靠科技进步减少燃煤污染,重点开展燃煤总量强力压减工程、农村能源清洁利用工程。
1.区工信局牵头,各乡镇(区)负责,按照石家庄市要求,扎实开展燃煤总量强力压减工程,到年底,确保完成石家庄市下达煤炭削减任务。重点压减环保设施相对落后、治理标准较低、治理效果较差行业的煤炭消耗。
2.区发改局牵头,区工信局、区环保局配合,各乡镇(区)负责,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
3.区发改局牵头,各乡镇(区)负责,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完成石家庄市下达的光电等清洁能源发展任务,推进燃煤自备电站的天然气替代。
4.区工信局牵头,区质监局、区工商局、区环保局配合,各乡镇(区)负责,对煤炭交易市场开展专项检查,对向辖区销售不符合河北省《工业和民用燃料煤》地方标准(DB13/2081—2014)的煤炭及制品的单位采取严禁销售、限期整改、依法处罚等措施。
5.区质监局牵头,区工信局、区环保局、区工商局配合,各乡镇(区)负责,实施煤炭使用单位报验制度,重点用煤单位每批煤炭进货后,向区质监局报验,工信、质监、环保部门定期对重点用煤企业开展联合煤质抽检,并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区质监局负责煤炭制品生产的监管及抽检工作,区工商局负责煤炭流通的监管及抽检工作,区环保局负责煤炭使用单位的监管及抽检工作,区工信局负责煤炭经营及市场规划整治。各乡镇(区)负责实行煤炭及制品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监管,完善和加强煤质监测站检测工作,对进入辖区内的煤炭,加密监督检测频次,对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煤炭及制品的单位由质监、工商、环保三个部门依据职责依法处置,不得转移到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
6.按照省政府冀政字〔2015〕16号文件要求,按时完成燃煤锅炉治理任务:
区环保局牵头,区工信局配合,各乡镇(区)负责高效锅炉推广、锅炉节能改造和燃料结构优化,并由区工信局牵头建立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建设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体系,2017年确保完成石家庄市下达的供应数量。推进燃煤锅炉节能改造,推广高效节能锅炉,组织开展燃煤锅炉节能监察服务专项行动,到2017年,基本完成保留的燃煤锅炉节能改造提升。
区环保局牵头,各乡镇(区)负责燃煤锅炉淘汰工作,特别是已签署责任状的燃煤锅炉淘汰工作。动态更新燃煤锅炉清单,摸清纳入淘汰范围燃煤锅炉的基本情况,制定燃煤锅炉2015-2016年淘汰计划,2015年完成燃煤锅炉淘汰总任务的50%以上,2016年完成全部治理任务。各乡镇(区)按照确定的名单、方式和时限,逐台抓好落实,按时完成目标淘汰任务。除保留必要的应急和调峰燃煤锅炉外,建成区全部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禁止新建燃煤锅炉;工业园区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将燃煤锅炉治理纳入大气污染考核体系并严格考核、奖惩,对完不成目标任务的,暂停审批除民生项目以外的耗煤项目环评报告。严格环保监督管理,对查出的瞒报、违规新建、治理不达标的燃煤锅炉,责令限期整改,到期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取缔。
区环保局牵头,区园林局配合,各乡镇(区)负责全区供热采暖锅炉治理。推广高效煤粉锅炉、“微煤雾化”锅炉、生物质锅炉集中供热,拆除取缔分散供热燃煤锅炉,置换调整供热燃煤锅炉。
区环保局牵头,各乡镇(区)负责工业燃煤锅炉治理。明确2015-2017年全区燃煤工业锅炉改造目标、任务和推进措施,加快利用微煤雾化等技术改造燃煤锅炉,2015年完成计划任务的30%以上。推广锅炉节能环保新技术,在化工、建材等行业工业锅炉推广示范新型高效煤粉锅炉系统技术和燃煤烟气净化与热回收一体化技术,在食品、造纸等行业中小型工业锅炉普及应用解耦燃烧技术。实施“以大代小”锅炉更新。对热负荷相对集中的工业聚集区,建设大中型煤粉高效锅炉、“微煤雾化”高效锅炉,更新替代分散小型工业燃煤锅炉。置换调整工业燃煤锅炉,对具备条件的分散工业燃煤锅炉,加快推进煤改气、煤改电、煤改生物质、煤改新能源等。
区质监局牵头,各乡镇(区)负责,组织贯彻实施标准和加强检测,完善锅炉数据库。建立煤炭质量标准体系,实行煤炭产品质量标识,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加强煤质专项监管,健全煤炭质量检验体系。对新投入使用的锅炉及时办理使用登记,输入数据库,纳入安全监管;对拆除的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在数据库进行标注,增强锅炉数据对燃煤锅炉治理的指导性、实用性和权威性。
区统计局牵头,各乡镇(区)负责,利用锅炉削减煤炭量对相关行业煤耗进行评估。研究建立全社会煤炭消费季度试算制度,依据区环保局提供的淘汰燃煤锅炉台数、蒸吨及煤炭消费量和区农牧局秸秆能源利用推广情况,合理测算全区煤炭消费总量,指导全区煤炭削减工作。
7.区工信局牵头,区环保局配合,相关乡镇(区)负责,全面提高煤炭质量和清洁利用水平。加快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和配送网络建设,建设1-2个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建成覆盖所有乡镇(区)村的型煤配送供应网络,力争2015年8月底前,洁净型煤保供能力达到石家庄市要求,年内完成省下达的洁净型煤推广任务。
8.区农牧局牵头,区委农工委配合,各乡镇(区)负责农村采暖和生活小锅炉治理工作。推广新型清洁高效燃煤炉具,分期分批更换传统炉灶,提升热效率,到2017年,民用清洁高效燃煤炉具普及率达到80%以上。2015年,区农工委负责民用节能环保采暖炉的推广工作。实施煤炭清洁燃烧改造。对农业生产、农村生活及乡镇(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小型燃煤锅炉实施秸秆成型燃料、优质低硫散煤和洁净型煤替代改造。到2015年底,50%的乡镇(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完成清洁燃烧改造。相关乡镇(区)负责,在农村地区加快太阳能、电、气(天然气、混合气、沼气等)、地热等新能源替代农村散煤采暖示范推广步伐。
9.区园林局、区住建局牵头,各乡镇(区)负责,辖区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石家庄市要求,具备条件的两年内全部实现集中供暖,辖区住宅计量收费面积占本区集中供热面积的比例达到25%,建筑节能改造面积达到石家庄市下达要求;所有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等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绿色保障性住房建设执行相关要求)。加快热力管网建设和改造,运行15年以上的老旧集中供热管网改造全部完成。
10.区发改局牵头,区工信局配合,各乡镇(区)负责,严禁核准(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及国家要求严控的炼焦、电石、铁合金等行业新增产能项目。
11.区发改局、区工信局牵头,各乡镇(区)负责,严禁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对违规建设项目,强化问责,严厉追究违规建设主体责任。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坚决不准开工;在建的,一律停建。
(二)严格控制扬尘污染
提升管理水平,完善管控机制,遏制人为扬尘污染,切实加强工程尘、工厂(行业)尘、道路扬尘、矿山砂场扬尘“四尘”治理力度,在严管和精细上下功夫。突出抓好“四尘”深入治理工程,坚决把扬尘控制住、压下来。
12.区住建局牵头,各乡镇(区)负责,严格落实《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治理15条措施》,加强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治理。在建工地全部实行绿色施工,达到扬尘控制“六个百分之百”,即“施工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出入车辆冲洗、施工现场地面硬化、拆迁工地湿法作业、渣土运输车辆密闭六个百分之百”。继续深入治理,提标升级,开展绿色施工样板工地建设,在2015年6月底前至少建设3个以上样板工地。对各类施工工地实行防尘承诺备案制,所有工地由专人24小时看管,不达标工地一律关停。
13.区住建局牵头,各乡镇(区)负责,继续强力推进混凝土搅拌站的绿色生产达标活动,实现绿色环保,对未在规定时间内达标的企业依法予以关停。
14.区住建局牵头,各乡镇(区)负责,建设单位招标文件中要明确扬尘污染防治目标要求及其所占的评标分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要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职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费用要列入工程概算。
15.区城管局牵头,各相关乡镇(区)负责,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到2015年年底,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不低于58%。继续购买洒水、清扫、吸尘一体式新型清扫车辆,降低环卫作业过程扬尘。购置小型清扫车,提高建成区小街巷机械化清扫比例。在洒水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成区主街主路每天洒水3次以上,每3天冲洗1次。
16.区交通局牵头,各相关乡镇(区)负责,按照责任路段加强对307国道等交通主干道扬尘治理,机械化清扫率达90%以上。
17.区城管局牵头,区交警大队配合,各乡镇(区)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规范渣土运输秩序,渣土运输车辆必须证照齐全、符合标准,按照规定的时间、线路行驶,必须平槽装卸,苫盖严密,保证物料、渣土、垃圾等不露出不遗撒,并安装定位系统。对渣土车辆违法实施追溯执法,根据车辆逐车倒查施工源头,依法追溯建筑单位、施工单位责任。
18.区水务局、区国土局牵头,各乡镇(区)负责,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全面排查采砂企业,确保辖区内无采砂企业。
19.区环保局牵头,各乡镇(区)负责,督导重点企业深入开展粉尘综合治理,降低无组织排放。强化燃料、原料、产品堆场监督管理,采取入棚入仓等有效措施控制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大型堆场应建立密闭料仓与传送装置,露天堆放的应加以覆盖并建设自动喷淋装置、防风抑尘网。严格控制水泥行业原料破碎、运输、贮存、加工等环节无组织排放,确保厂界污染物浓度达到相关标准要求。对热电、化工、塑料制品、建材等行业进行烟粉尘治理,对辖区内4家企业完成料堆扬尘综合整治。
20.区农牧局牵头,区环保局配合,各乡镇(区)负责,推进农村面源污染综合治理。开展肥药控减工作,测土配方施肥推广面积达到石家庄市要求,开展农业清洁生产示范区创建,实施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三)加强机动车污染管控
要坚决淘汰黄标车,着力抓好重载车辆的尾气治理,排放不达标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要切实改善城区的交通状况,鼓励人们绿色出行。重点抓好重型卡车尾气治理工程,最大限度地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
21.区交警大队牵头,区工商局、区交通局、区质监局、区科技局配合,制定加强重型柴油车辆管理的方案,推进重型柴油车辆的尾气治理。区工商局负责,区环保局配合,严厉查处销售不符合要求重型柴油车辆的行为;区交警大队负责,对营运类重型柴油车辆加装尾气处理装置,对道路行驶的无环保合格标志、尾气排放不达标车辆依法进行严厉查处;区交警大队负责,区环保局配合,完善机动车监管平台建设,实现公安、环保联网。
22.区交警大队负责非营运黄标车淘汰工作,区交通局负责营运黄标车淘汰工作,继续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完成石家庄市下达的全年黄标车淘汰任务;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区交警大队组织做好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中央财政补贴政策的落实及补贴资金的申领发放工作。
23.区商务局牵头,年底前完成车用汽、柴油的置换和质量升级工作,全面供应国家第五阶段标准车用汽、柴油。区发改局组织落实国五车用汽柴油油源工作,区商务局做好国五车用汽柴油置换供应工作,区质监局、区工商局分别对生产、流通的油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2015年底前完成国五车用汽柴油油品供应置换工作。区环保局负责全面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低速货车执行与轻型载货车同等的节能与排放标准。
24.区商务局牵头,区环保局、区交通局配合,负责做好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区商务局负责新建加油站配套建设并稳定运行油气回收治理设施,区环保局负责安排进行油气回收监测。油罐车管理工作由区交通局负责。各乡镇(区)负责,所有新建加油站、油罐车和储油库配套建设并稳定运行油气回收治理设施。
25.区交警大队牵头,区规划局配合,各乡镇(区)负责,加紧推进建成区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实施。建成区建设应优先保障步行和自行车交通出行,各级道路均应设置步行道和自行车道,主干路、次干路及快速路辅路设置具有物理隔离设施的专用自行车道,支路进行划线隔离。居住区、公园、大型公共建筑应为自行车提供方便的停车设施。
26.区规划局牵头,区发改局、区气象局、区环保局、区园林局、区林业局配合,各乡镇(区)负责,规划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和改善大气环境的城市发展格局。划定区域性生态廊道和生态保护空间,统筹和优化城乡居民点、产业发展、生态保护等各类空间布局,严格落实城市规划确定的空间管制和绿地控制要求。
(四)强力推进企业减排
运用好节能减排倒逼机制,按照最严格排放标准,抓好重点行业的环保设施升级改造,突出抓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升级改造工程、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工程,最大限度地减少工业排放。
27.区环保局牵头,区发改局配合,各乡镇(区)负责,按照“以大带小,分类推进”的原则,2015年底前全部完成我区燃煤发电机组(含自备机组)除尘、脱硫、脱硝设施升级改造,达到超低排放限值要求,达不到要求的,坚决实施关停措施。
28.区环保局牵头,各乡镇(区)负责,制定并实施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全面加大对制药、石化等行业重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力度,基本完成建成区内制药行业的治理任务。对我区化工、医药、塑料制品、建材等行业的共计38家企业进行工业挥发有机物治理。医药、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设施稳定运行。按照环保部《关于印发<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环发〔2014〕177号),对石化行业企业实施工艺改进、生产环节和废水废液废渣系统密闭性改造、设备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罐型和装卸方式改进等措施,完成一轮泄露与修复技术改造。
29.区环保局牵头,各乡镇(区)负责,对重点排放企业的除尘、脱硫、脱硝设施运行实现在线监控,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火电、水泥等市控及以上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和1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安装烟气自动监控设施,增设烟粉尘监控因子,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30.区环保局牵头,各乡镇(区)负责,水泥、石化、化工等行业的重点企业以及燃煤锅炉、工业窑炉完成除尘、脱硫、脱硝设施建设与提标改造,按时执行国家、省新的排放标准。水泥行业完成脱硝和除尘设施提标改造,综合脱硝效率不低于60%。水泥企业、铸造企业的烧结(球团)设备机头、燃煤锅炉按规定执行烟尘(颗粒物)特别排放限值。
31.区环保局牵头,各乡镇(区)负责,加强已建成的减排设施投运率,确保除尘、脱硫脱硝设施连续稳定运行。
32.区环保局、区食药监局牵头,各乡镇(区)负责,主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全部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推动建成区餐饮经营单位(含职工食堂)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2015年8月底前完成10家单位的治理任务。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与油烟最低净化去除率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
33.区委农工委、区环保局牵头,各乡镇(区)负责,建立秸秆禁烧长效机制,全面禁止焚烧秸秆(含玉米皮),实现国家卫星遥感监测火点像素为零。
区农牧局负责秸秆综合利用新技术、新机具的推广应用,加大秸秆直接还田力度,推广秸秆成型燃料和秸秆压块炉。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负责利用青贮、氨化、微化等秸秆饲料转化技术,发展秸秆饲料加工,提高秸秆利用率。
区环保局、区农工委、区城管局牵头,各乡镇(区)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禁露天焚烧落叶、杂草、垃圾、废旧轮胎、废旧塑料等废弃物;全面取缔城区内露天炭火烧烤。
34.区环保局牵头,各乡镇(区)负责,水泥、化工、石化等重点行业的企业全部完成一轮清洁生产审核。
区工信局牵头,区环保局配合,各乡镇(区)负责,制定水泥、化工、石化等重点行业的企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方案,完成方案中40%企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
35.区发改局牵头,区环保局、区工信局、区质监局配合,各乡镇(区)负责,推进循环经济和节能环保产业、战略新兴产业发展,大力实施龙头企业培育、知名产品创建、服务体系构建、产业基地建设、重点项目推进等五大工程。加快培育循环经济示范区、示范企业。抓好园区循环化改造、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建设。
36.区环保局牵头,区工信局配合,相关乡镇(区)负责,按全省计划安排,力争全部完成水泥、电力行业省控以上企业总量IC卡系统安装工作。
(五)加快推进企业搬迁
突出抓好城区污染企业外迁工程,所有列入搬迁计划的污染企业都要加快推进搬迁步伐,坚决消除城区的重大污染源。
37.城区污染企业外迁工程。区工信局、区环保局牵头,相关乡镇(区)负责,按计划全面启动污染企业搬迁。加快双联化工公司、曲寨水泥有限公司搬迁工作。
(六)大力开展植树增绿
全区开展植树绿化提升工程,加快森林城市建设。
38.区林业局牵头,各乡镇(区)负责,全面实施生态恢复和重点生态绿化工程建设。突出抓好西山区域、黄壁庄水库周边、滹沱河沿岸等重点生态绿化工程,造林绿化面积、森林覆盖率分别达到石家庄市考核要求。
39.区园林局牵头,相关乡镇(区)负责,大力开展城区绿化建设。城区新建绿地面积、绿地率、绿化覆盖率和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到达石家庄市考核要求。集中整治城乡结合部和建成区裸露地面,全部进行绿化。
(七)全面提升环保监管
加强环保能力建设,确保治理污染有队伍、有手段、有投入。2015年作为“环保能力提升年”,全面加强环保预警监测、执法监管等能力建设,突出抓好网格化精细管理工程。
40.区环保局牵头,区气象局配合,各乡镇(区)负责,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完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各乡镇(区)监管网格划分方案于2015年底前报区大气办备案,并向社会公开。进一步明确各乡镇(区)、相关部门和单位在环境监管中的工作职责,逐一明确监管责任人,健全完善组织、监管、监督、保障、奖惩、企业自律“六大体系”,强化乡镇(区)村(社区)基层环保责任和工作力度,加大环保网格化监管运行和履职情况督导力度。开展网格化标准化建设工作。落实属地责任,深入开展全区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周边区域网格化监管和环境综合整治,充分利用环境气象预报信息,及早预防、科学治理,切实改善辖区环境质量。
41.区大气办牵头,区工信局、区环保局和各乡镇(区)配合,完善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重点企业做到“一厂一策”。按照标准化要求,加快应急能力建设。按照新修订的预案要求,在遇到重污染天气时,及时启动相应的预警应急措施,合理调整部分重点工业企业生产负荷,适当降低冬季取暖期和敏感时段的工业产品产量,探索实行重点企业“错季、错时”生产和火电企业排放绩效管理等限产减排措施。快速有序组织好应急工作,切实减轻重污染天气对群众生产生活和身体健康的影响。
42.区财政局、区环保局牵头,各乡镇(区)负责,加大财政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投入。各乡镇(区)财政、企业和社会大气污染防治年度投入值和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要高于全省平均值的80%以上。
43.区环保局牵头,各乡镇(区)负责,加强环境信息公开。逐月公布城市空气质量状况;公开项目环评与验收情况;公开各级网格职责和责任人员、环境违法问题查处情况、环境信访问题和区域安全隐患等情况;公开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与治污设施运行、污染源监测等信息。
44.区环保局牵头,区财政局、区编委办配合,2015年作为环保能力提升年,加强大气环保机构与监管能力建设,环保局要在6月底前设置独立的大气污染防治科室。建设节能减排监控平台。环境监测、监察、信息、科研、宣教等能力建设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完善自动监控及信息发布系统建设。
45.区发改局牵头,区环保局、区工信局配合,各乡镇(区)负责,试点开展第三方治理。按照“省级推动、地方主导、企业主体”的原则,以微煤雾化技术实施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升级改造为突破口,加快推进电力、水泥、制药、采矿等行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
46.区气象局牵头,各乡镇(区)配合,强化环境气象监测与数据应用能力,开展多项环境气象服务,建立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气象服务系统,提升环境事故气象应急保障能力。加快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标准化建设,加大人影作业力度,充分利用大气的自净能力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47.区公安局牵头,区安监局、区广播电视台配合,各乡镇(区)负责,严格限制烟花爆竹燃放。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科学制定禁限放方案,严管销售渠道,严控燃放区域,严厉惩处非法销售和燃放行为。加强舆论宣传,引导企业生产销售“微烟、低硫、少渣”的安全环保型烟花,倡导公众自觉减少烟花爆竹燃放。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围绕大气污染防治各项重点工作,进一步强化工作机制,区主要领导每季度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大气污染防治调度会议,听取前一阶段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汇报,并对下一阶段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对全区大气污染防治各项工作进行全面协调指导,确保各项工作按时间节点顺利开展。
(二)加大环境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区环保局牵头,区公安局、区监察局配合,严格环保执法,提升监管能力,开展“环保大检查”行动、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等专项行动,对环保违法实行“零容忍”,严厉打击和查处偷排偷放、超标排放,有环保设备不运行、故意降低指标运行等恶意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涉及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大执法办案工作力度,严查环境污染背后的“保护伞”。加快远程执法和移动执法信息系统建设,完善执法技术手段。对建成但未能充分发挥减排效益的设施所在企业加强执法力度,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累日计罚和上限惩罚的措施,倒逼企业提高减排设施投运率。
对渣土车覆盖不严、道路遗撒,建筑工地抑尘措施不到位,采砂场未按规定关闭,露天炭火烧烤等损害大气污染防治行为打击不不力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三)加强督导检查。区委、区政府督查室,区大气办各督导组,各相关区直部门要加强督导检查力度,进一步夯实已完成的工作,继续对非法、超标排污严重的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污染问题,实施挂牌督办,限期整改,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通过明察暗访、延伸督查等方式做好督导检查。
(四)加强考核评价。按照河北省和石家庄市考核办法及实施细则,建立以质量改善为目标导向的考核体系,将PM2.5年均浓度下降和重污染天数减少目标纳入乡镇(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制定2015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办法,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评价体系,增加考核权重,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真抓实干、实施方案完成情况好、大气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的予以表彰;对工作滞后、完不成治理任务的实行通报批评和媒体曝光;对损害大气污染防治行为,按照《关于对损害大气污染防治行为实行问责的暂行规定》(石字〔2013〕51号)进行处理。
(五)加强舆论宣传。继续实行大气污染有奖举报制度,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监督举报的积极性,鼓励公众监督排污企业偷排偷放、车辆“冒黑烟”、渣土运输车辆遗撒、露天焚烧等环境违法行为。积极发挥大气污染防治义务监督员等社会公众监督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加大正面典型宣传力度,同时对大气环境违纪违法问题进行连续性、大力度曝光警示。
附件:1.石家庄市鹿泉区2015年燃煤工业锅炉淘汰项目清单
2.石家庄市鹿泉区2015年燃煤非工业锅炉淘汰项目清单
3.石家庄市鹿泉区2015年工业二氧化硫治理项目清单
4.石家庄市鹿泉区2015年工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项目清单
5.石家庄市鹿泉区2015年能力建设项目(包括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建设项目)清单
6.石家庄市鹿泉区2015年建筑工地扬尘治理项目清单
7.石家庄市鹿泉区2015年工业企业料堆场扬尘治理清单
8.石家庄市2015年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