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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鹿泉区大气污染控制示范区创建工作方案

作者: admin 时间:2023-08-16 来源:未知
摘要: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加快落实石家庄市委、市政府《关于着力改善生态环境的实施意见》(石发〔2015〕17号),改善省会大气环境,结合我区实际,围绕创建石家庄市鹿泉区大气污染控制示范区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鹿泉区大气污染控制示范区坚持绿化硬化全覆盖、粉尘治理全覆盖、排放治理全覆盖、环境卫生无死角四项刚性原则,对所有污染源进行综合治理;所有施工工地实现绿色施工;所有道路深度保洁;所有裸露地面、料堆实现软硬覆盖、绿化;冬季采暖燃煤锅炉使用低硫煤或改烧清洁能源、饮食炉灶改用天然气、液化气或电等...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加快落实石家庄市委、市政府《关于着力改善生态环境的实施意见》(石发〔2015〕17号),改善省会大气环境,结合我区实际,围绕创建石家庄市鹿泉区大气污染控制示范区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鹿泉区大气污染控制示范区坚持“绿化硬化全覆盖、粉尘治理全覆盖、排放治理全覆盖、环境卫生无死角”四项刚性原则,对所有污染源进行综合治理;所有施工工地实现绿色施工;所有道路深度保洁;所有裸露地面、料堆实现软硬覆盖、绿化;冬季采暖燃煤锅炉使用低硫煤或改烧清洁能源、饮食炉灶改用天然气、液化气或电等清洁能源,企事业单位、学校食堂、餐饮饭店安装油烟净化器,开展庭院深度保洁及建筑物楼顶立体绿化试点工作。
 
  二、示范区范围
 
  鹿泉区大气污染控制示范区面积约8平方公里,南至307国道,北至石井村公路,东至翠屏大街,西至观景大街。
 
  三、任务目标
 
  (一)建设施工扬尘污染防治
 
  根据《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第140号令)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扬尘污染防治目标要求及其所占的评标分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职责;应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并于工程开工之日起15日内足额支付施工单位。
 
  1.新(改、扩)建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在醒目位置设置环境保护牌,标明扬尘防治措施、责任人及环保监督电话等。
 
  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设置稳固整齐的围挡,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其中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临主干道围挡高度不低于3.0米。
 
  3.建筑工程主体外侧使用符合规定的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密目式安全网应保持整齐、牢固、无破损,严禁从空中抛撒废弃物。
 
  4.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或工期1年以上的单位工程,施工现场的道路、作业场地内,采用混凝土硬化;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下或工期在1年以内的单位工程,施工现场可采用铺碎石等方式硬化。
 
  5.遇有四级以上大风天气预报或市政府发布空气质量预警时,不得进行施工作业,同时覆网防尘。
 
  6.施工场地食堂使用清洁燃料,并配备油烟净化器装置,生活垃圾采用封闭式容器,日产日清;建筑垃圾集中、分类堆放,严密遮盖,及时清运;施工现场禁止熔融沥青、焚烧垃圾。
 
  7.合理设置出入口,并采用混凝土硬化;设置洗车设施,保持出场车辆清洁;合理设置排水系统和沉淀池,保持排水通畅,污水未经处理不得排入城市管网。
 
  8.进出工地车辆,采用密闭车斗,物料不遗撒外漏。若无密闭车斗,物料、垃圾、渣土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辆槽帮上沿,车斗应用苫布遮盖严实。苫布边缘至少要遮住槽帮上沿以下15厘米,保证物料、渣土、垃圾不遗撒外漏。
 
  9.施工工地出口至公共铺装道路间的行车道路,采用水泥混凝土、沥青混凝土进行硬化,并辅以洒水、喷洒抑尘剂等措施。
 
  10.土方开挖、装卸、回填作业过程中,必须辅以持续加压洒水或喷淋措施,确保潮湿不起尘。
 
  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并设专人负责,清扫前必须洒水,避免扬尘污染。
 
  12.工地内未硬化的部分,应采取覆盖、绿化、喷洒等措施。确保潮湿不起尘。
 
  13.施工工地围墙内及墙外3米的保洁由施工单位负责。对于扬尘影响范围大的施工,可视情况扩大施工单位的保洁责任区。
 
  该项由区住建局督导,有关乡镇落实,区城管局、园林局、食药监局、交警大队配合。
 
  (二)拆迁施工扬尘污染防治
 
  1.拆迁单位在施工前,必须设置环境保护牌,标明扬尘防治措施、责任人及环保监督电话等。
 
  2.拆迁工地周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5米的围挡。
 
  3.机械拆除必须辅以持续加压洒水或喷淋措施,以抑制扬尘飞散。
 
  4.需爆破作业的拆除工程,在确保作业安全的条件下必须采取预拆非承重墙、清理部分致尘构件与积尘、在建筑物内部洒水、在不同高度设置塑料盛水袋、起爆前后喷水降尘等措施。
 
  5.整理破碎构件、翻渣和清运建筑垃圾时,必须采取洒水或喷淋措施。
 
  6.拆除施工中的土方作业、建筑垃圾管理与运输、工地保洁等要采取建筑扬尘污染防治中规定的相关防尘措施。
 
  7.拆除工程完成后,垃圾渣土在拆除后3日内清运完毕,拆除场地应在5日内设置硬质围挡,当年不能开工建设的,采取临时绿化等措施防止扬尘,场地标明临时绿化标牌。
 
  8.风力达四级以上时,停止拆除作业。
 
  该项由区住建局牵头,有关乡镇落实。
 
  (三)交通道路扬尘治理
 
  1.对破损道路及时修补,新破损路面需在一个月内修复。防止因路面颠簸造成的物料抛洒和地面扬尘污染。
 
  2.道路两侧和中间分隔带进行乔、灌、花、草相结合的立体绿化。路肩及道路中间分隔带绿化时,其内土面要低于路侧围砌,减少风蚀和水蚀。
 
  3.运输煤焦、砂石、土方、垃圾、渣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须使用封闭货箱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封盖严密,按照规定线路和时间行驶,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因物料遗撒或泄漏而产生扬尘。
 
  4.加强城市道路的吸扫和冲刷,实施高效清洁的清扫作业方式。采取吸尘、洒水、清扫一体化作业方式,对于市政道路定期保洁,主干道307国道、北斗路、翠屏大街、观景大街每天洒水2次以上,每周冲洗1次,其它街道每天洒水1次。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四级及以上大风天气停止人工清扫作业。
 
  5.及时清运道路两侧积土。
 
  6.及时清理回填植树挖坑产生的多余积土。
 
  该项由区城管局、交通局负责、有关乡镇配合。
 
  (四)裸露地面扬尘防治
 
  1.对控制区裸露地面应全部绿化或硬化,对长期未能开发建设的裸地,按照《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在实施绿化工程时,应采取围挡等降尘措施;四级以上大风天气,禁止土地平整、换土、原土过筛等作业;土地平整后,一周内要进行建植工作;土地整理工作已结束,未进行建植工程期间,要每天洒水一至两次,如遇四级以上大风天气必须及时洒水防尘或加以覆盖。
 
  3.植树树穴所出穴坑土,要加以整理或拍实;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建植,穴坑土要加以覆盖,确保不扬尘。种植完成后,树坑应覆盖卵石、木块、挡板、树皮,或者覆盖塑胶网等。
 
  4.学校裸露操场应改为塑胶跑道,操场中央铺设人工草坪或硬化,操场周围采取绿化、硬化措施。
 
  5.对厂区裸地、单位及家庭庭院、居住小区等不进行绿化处理的裸地,应实施生态型硬化、透水性铺装等措施。
 
  6.绿化产生的垃圾日产日清。
 
  该项由区园林局、城管局牵头,区教育局、有关乡镇落实。
 
  (五)堆场扬尘防治
 
  1.所有煤堆、料堆、灰堆,应采用仓库、储藏罐、防风抑尘墙和整体覆盖等防尘措施。
 
  2.物料输运和少量的搅拌、粉碎、筛分等作业活动应在密闭条件下进行。
 
  3.堆场露天装卸作业时,应采取洒水或喷淋稳定剂等抑尘措施。
 
  4.临时性废弃物堆、物料堆、散货堆场,应设置高于废弃物堆的围挡、防风网、挡风屏等;长期存在的废弃物堆,可构筑围墙或挖坑填埋。
 
  5.对于露天堆场的坡面、场坪、路面及货运堆场,采取覆绿、铺装、硬化、定期喷洒抑尘剂或稳定剂等措施。
 
  6.对于长期堆放的废弃物(电厂灰、工业粉尘、废渣、矿渣等),可在堆场表面及四周种植植物,减少风蚀起尘。
 
  该项由区环保局督导,有关乡镇落实,区城管局、住建局配合。
 
  (六)燃煤、油烟污染治理
 
  1.区环保局负责,加强对示范区内企业的日常监管,保证除尘、脱硫设施稳定达标运行,杜绝冒黑烟现象。
 
  2.区食药监局负责,示范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施工场地食堂改烧清洁能源,并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室内烧烤的必须加装油烟净化装置
 
  3.区环保局负责,拆除示范区内所有分散燃煤锅炉及其他燃煤设施,不能拆除的改烧天然气、电、轻质柴油等清洁能源。
 
  4.区工信局、农牧局负责,获鹿镇、石井乡、白鹿泉乡示范区内七街、北薛庄、石井、土门村使用的优质低硫煤、环保采暖炉具。
 
  5.区城管局负责,禁止露天烧烤,取缔鹿泉一中周围的临时露天烧烤、煎炸等小摊。
 
  (七)垃圾清除
 
  区城管局牵头,有关乡镇(区)负责,集中对示范区内村庄、主次干道、公共场所、背街小巷等部位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进行全面清除,不留死角。
 
  (八)庭院保洁
 
  1.区城管局督导,有关乡镇具体实施,动员辖区各单位、学校、企业、庭院深入开展环境卫生保洁,对示范区内所有楼房楼顶进行彻底清刷,对玻璃幕墙、瓷砖等可冲刷的楼体全部进行清洗。
 
  2.区教育局负责,对示范区内学校操场进行硬化或绿化。
 
  3.区园林局负责,对示范区内在建公园进行整治,设置围挡,平整地面,严密覆盖建筑垃圾和物料。同时,要制定优惠政策措施,推广屋顶绿化工作。
 
  (九)其他方面的治理
 
  1.获鹿镇负责搬迁、取缔鹿泉一中周围的养殖户,区城管局负责,对观景大街进行限高,禁止大型车辆通行。
 
  2.为保证鹿泉一中空气质量自动站的正常运行,及时为污染控制提供依据,成立空气质量自动站应急维护队,由区大气办、环保局、供电局、网通公司、鹿泉一中组成,大气办负责协调督导,环保局负责数据的整理及故障的上报,供电局负责保证电力供应,网通公司保证网络畅通,鹿泉一中负责校园内的环境整治,区城管局、获鹿镇、石井乡负责监测点位周围道路洒水、清扫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组织机构
 
  区大气办负责大气污染控制示范区创建工作的具体组织、调度、检查和考核工作。按照网格化管理规定,区政府部门、所属乡镇政府(村委会)、分包责任人分级履责,区环保、住建、城管、交警、园林、教育、食药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加强协调督导,确保治理措施落实到位。对新发现的污染源要及时上报,纳入监管范围。
 
  (二)强化督导检查
 
  建立定期与不定期督查制度,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对示范区创建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每月至少检查4次,对发现的问题,书面通知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到期复查,同一问题连续两次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直报区政府领导。相关部门及乡镇要明确一名主管领导和联络员,每月5日前将工作开展及问题整改情况报送区大气办汇总整理。大气办将及时编发工作通报,连同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一并通报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和区政协领导。
 
  (三)加大宣传力度
 
  组织区电视台、报社,采取专栏、专题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大气污染控制示范区创建工作,全方位、大力度、多视角地宣传报道工作推进情况,及时报道先进经验,公开曝光落后典型,跟踪报道整改进度。努力营造全民参与的浓厚氛围。
 
  (四)严格监督考核
 
  区大气办按照方案要求,将各项任务列为各单位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工作落实到位、效果较好的单位给予奖励。对不认真执行上述各项措施的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媒体曝光以及相应的经济处罚,相关监管人员由区监察部门予以问责。对问题较多且整改不到位的,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其领导行政责任。对不执行上述各项措施的排污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高限处罚,并暂停审批新建项目,停发排污许可证;情节严重的追究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附件:鹿泉区鹿泉一中示范区污染源整治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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