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切实规范全县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定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定西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定食药监〔2017〕56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全县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治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协作、分工负责,业主治理、公众参与,动态调度、长效监管”“谁主管、谁负责”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工作原则。
二、工作目标
(一)确保油烟排放达标。对使用高污染能源、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等污染环境的餐饮服务单位开展重点整治。通过广泛动员、部门协作、齐抓共管等强有力的措施,督促引导中型以上餐饮服务单位安装与其排烟量相匹配且经国家环保认证的高效油烟净化处理装置;同步使用清洁能源,通过专用烟气排放管道排放油烟;建立油烟净化排放设施定期清洁保养台账和技术维护制度,设施正常运行率不低于95%,油烟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标准。小型餐饮服务单位分类管理,原则上基本使用天然气、液化气等洁净能源,通过油烟净化专用烟气排放管道排放油烟。通过上述分类治理措施的落实,有效解决影响我县环境污染治理工作中的餐饮油烟污染治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坚决取缔违法经营。对在居民住宅楼已开业经营但未达到环评要求的餐饮服务单位限期改造、转行经营或停业;坚决依法取缔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单位;对油烟污染严重、群众投诉强烈的餐饮服务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取缔。
(三)积极探索建立第三方治理体系。各相关部门要共同探索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市场化运作模式,培育和形成一批餐饮油烟治理服务公司,建立第三方治理政府引导推动机制,实现餐饮油烟污染高效治理和常态管理。
三、整治对象、任务和阶段
(一)整治对象
1.现有饮食服务经营单位: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和专用排放管道的餐饮企业、机关单位食堂及从事餐饮服务业的个体工商户;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和专用排放管道,但有投诉的餐饮企业、机关单位食堂、学校食堂及个体工商户;产生油烟污染的“两无”(食品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经营户。
2.新开设餐饮服务经营单位:所有新开办的餐饮服务经营单位、机关食堂及从事餐饮服务业的个体工商户都必须按照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落实油烟净化设施设备并经验收合格后,才能营业和投入使用。
3.进行分类整治:年内所有城市建成区内的餐饮服务项目一律使用天然气、液化气、电、甲醇等清洁能源,禁止散烧燃煤。
(二)整治任务
1.列入整治范围的对象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保证其正常运行,确保外排油烟达标排放。
2.列入整治范围的对象必须设置不影响周围居民生活环境及县容的规范排气烟道。
3.产生油烟污染的“两无”经营户,依法补办环评审批手续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
4.不符合餐饮经营要求或环评认为不适合继续经营餐饮的,依法取缔。
(三)整治阶段
1.调查阶段(2017年6月15日至6月20日)。对本辖区内餐饮服务业单位进行摸底调查,建立餐饮业台账,掌握污染防治设施安装、运行情况和排污管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情况,制定相应整治措施。
2.整治阶段(2017年6月20日至2017年9月30日)。全面开展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对不符合整治要求的餐饮服务经营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时限及要求;对辖区内限期整改对象加强日常检查,督促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加快整改进度;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完成整改后,及时组织验收。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责令停业。
3.验收阶段(2017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对下达限期整改的餐饮服务经营单位进行集中验收,并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总结,完善管理台账,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四、任务要求
(一)严格控制新、改、扩建餐饮服务经营单位油烟污染
1.新、改、扩、建的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应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建设。
2.新、改、扩建的餐饮服务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要求,建设符合标准要求的高效油烟净化等污染防治设施,经过有资质监测部门监测合格后,通过环保部门验收;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运营。
(二)加强现有餐饮服务经营单位油烟污染整治
1.要求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但不能达标排放的餐饮服务经营单位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责令停业。
2.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服务经营单位限期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逾期未安装的,依法责令停业。
3.对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餐饮服务经营单位,依法实施取缔。
4.督促引导餐饮单位使用燃气、甲醇、电等清洁能源,杜绝使用燃煤等污染大气环境的燃料。
(三)整治标准
1.所有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必须安装与本单位排烟量相匹配的,经国家认可的单位检测合格的油烟净化设施,处理后的油烟需通过烟气排放管道达标排放,营业期间必须保证油烟净化设施正常运行。
2.在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建筑物内有预设专用烟气排放管道的,油烟需通过预设管道的排放,无预设专用烟气排放管道的,需按标准安装专用烟气排放通道。
3.所有餐营服务经营单位油烟污染防治等环保设施必须建立清洁保养台账,根据技术要求定期进行清洁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行。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成立漳县餐饮业油烟污染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组成如下:
组 长:赵满胜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李路明 县食药监局局长
姚军强 县环保局局长
成 员:高新红 县食药局副局长
汪 涛 县环保局副局长
包建雄 县安监局副局长
王晓军 县工商局副局长
孟 凡 县综合执法局副局长
杨玉平 县住建局副局长
李峥嵘 县教体局副局长、教研室主任
杨天明 县食药稽查局副局长
石 磊 武阳镇镇长
汪启龙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专职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食药监局,由高新红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汪启龙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根据各自工作职责,主动配合和提供相关材料,切实保障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加强督导检查。每季对油烟治理工作进行督查,及时解决油烟治理工作的实际问题,加快治理进度,确保我县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工作高质高效完成。
(三)加强监管处罚。要加强对餐饮场所油烟防治设施运行、油烟排放情况的日常巡查,对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或擅自拆除、闲置油烟净化设施的,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从严从重进行处罚。
(四)加强信息报送。要按照目标任务,狠抓落实,督促相关单位开展治理工作,并将治理工作的计划、进度、存在问题每月15日汇总上报。
(五)加强宣传引导。邀请新闻记者参加集中检查、联合检查等执法检查活动,对违法行为曝光并跟踪报道。通过广泛宣传,扩大声势和影响,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自律,严格落实油烟治理各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