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广大人民群众:
随着我县经济快速发展,环境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经济发展在给人们提供优越物质文明和精神享受的同时,也给自然环境造成了巨大压力。
近几年,我县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方针政策、措施,加大了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力度,不断提高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形成了人人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全新局面。为进一步激发参与环境保护热情,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踊跃举报。
一、环境违法行为举报方式
(一)可根据公告向灵寿县人民政府、大气办、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灵寿县分局进行举报。
(二)人民政府举报电话82521475,主管县长举报电话18032946240,大气办举报电话82521881,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灵寿县分局举报电话12369或82526102。
如果您身边有环境违法问题线索,请通过以上方式告知我们,我们会在第一时间进行调查,并对您的来电来信来访严格保密。
二、重点环境违法行为
(一)各类异味源,易产生异味的行业、单位、场所;
(二)“散乱污”企业违法生产、违法排污的;
(三)露天焚烧秸秆、杂草、垃圾污染环境的;
(四)建筑工地未达到“六个百分百”和“两个全覆盖”要求,产生扬尘污染的;
(五)砂石料场、渣场或易产生扬尘的堆场扬尘污染的;
(六)无照经营加油站;加油站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或回收装置不正常使用;
(七)餐饮行业未安装油烟净化装置,或油烟净化装置不正常使用;
(八)露天烧烤;室内烧烤未安装油烟净化装置,或油烟净化装置不正常使用;
(九)禁燃区范围内燃烧散煤;
(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十一)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十二)不正常使用在线监控设施,或者弄虚作假的;
(十三)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非法设置排污口或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十四)非法转移危险废物或者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
(十五)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未依法执行“三同时”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十六)涉气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十七)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十八)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十九)建设国家和省明令禁止的重污染项目的;
(二十)企业批建不符的;
(二十一)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灵寿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