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德宏州春夏季大气污染持续加重,严重影响全年环境空气质量。根据环境监测数据分析,2018年—2020年的3—5月,德宏州出现轻度及以上污染天数分别占全年超标天数的72.1 %、 90.5 %、 90 %。为持续巩固《云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和《德宏州打赢蓝天保卫战(2018—2020年)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攻坚成效,确保“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实现2021年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结合《云南省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春夏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工作的通知》(云污防字〔2021〕6号)工作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全国、全省、全州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标本兼治,深入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为建设美丽德宏提供有力保障。
(二)目标任务。通过3个月努力,进一步减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协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进一步减少污染天数,巩固提高全州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增强德宏人民的幸福感。
(三)实施期限。2021年3月1日起—2021年5月31日止。
二、主要任务
(一)防火禁烧专项行动。
1、暂停实施森林防火计划烧除。为了避免森林防火计划烧除对环境空气质量造成影响,2021年3—5月,全州暂停实施森林防火计划烧除,采取其它清除措施,更加科学环保地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州级牵头单位:州林草局、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2、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各县(市)要因地制宜大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强化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实施“定点、定时、定人、定责”管控,责任到乡镇、村委、农户。争取大气污染防治项目资金,运用高清视频监控和红外报警系统等手段密切监测各地秸秆禁烧情况,不断建立完善网格化监管体系,严防因秸秆、落叶、垃圾露天焚烧造成区域性污染。(州级牵头单位:州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3、强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监管。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有关要求,芒市、瑞丽市对照已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强化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工作管控,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州级牵头单位:州工信科技局;责任单位:芒市、瑞丽市人民政府)
(二)烟花爆竹禁燃限放专项行动。
严格按照《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的通知》(德政办函〔2019〕2号),依法做好禁限放区域优化划定、禁放区禁止销售、限放区零售点布点和燃放管控工作,落实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区域的责任和监管要求,强化生产、运输、销售等源头管控,对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州级牵头单位:州公安局、州应急管理局、州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城市扬尘综合治理专项行动。
建立健全城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网格化管理机制,建立施工工地动态管理清单,督促建筑施工工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要求,切实做到“六个百分之百”。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工地,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对超过3个月的裸露地面要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加强道路、渣土运输车辆扬尘防治,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在建公路、铁路项目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加大对城市渣土运输车辆的准入及日常监管,入城车辆必须落实物料密闭措施,查处不覆盖篷布、“带泥上路”、遗漏遗撒等违法违规行为。大力推进道路清扫冲洗机械化作业,其中:芒市机械化清扫率应保持在75%以上,其他县市达到60%以上。(州级牵头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德宏公路局、州铁建办;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专项行动。结合《德宏州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德宏州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德环发〔2019〕206号)要求,开展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汽车维修4S店等6个重点行业(领域)现场监察,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综合治理,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源头控制,鼓励挥发性有机物源头原料替代和技术改造。(州级牵头单位:州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五)餐饮油烟整治专项行动。推进餐饮油烟净化装置安装工作,持续开展用餐高峰、夜间烧烤期间多部门联合执法行动,对餐饮门店油烟净化器安装情况、油烟净化达标情况、设备使用和清洗情况进行重点督查,发现餐饮油烟门店存在油烟净化未正常使用等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同时对空气质量监测点周边等重点区域餐饮门店加大检查频次。(州级牵头单位:州市场监管局、州公安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六)污染天气应对专项行动。
芒市、瑞丽市应加快制定印发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县市密切关注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对重点区域实施差异化管控。
1、一旦发现《环境空气质量日报》显示已出现1天轻度及以上污染天气,或《环境空气质量预报》显示有可能出现1天轻度及以上污染天气,应立即采取错峰建设、限产限排、降雨增湿等措施。(州级牵头单位:州生态环境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气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错峰建设:建成区内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已全面落实“六个百分之百”的建筑施工工地除外)。同时每天10点到17点,停止建筑施工室外喷涂、市政道路划线、栏杆喷涂等使用有机溶剂的作业;对汽车维修行业(4S店),停止喷涂、晾置、烤漆等经营活动。
限产限排。结合《水泥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本)要求和污染在线监控系统数据分析,对烟气综合脱硝率未达到60%的水泥企业进行限产50%以上,废气排放未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的水泥企业一律停产。同时加大对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内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的综合治理力度。对挥发性有机物年产生量大于10吨的企业,未达到综合治理相关要求的,严格限产50%。
降雨增湿。加快制定并适时启动州、县级《大气污染防治应急人工增雨实施方案》,充分利用合适的气象条件,适时采取人工降雨。在城市重点区域、主要道路增加洒水、雾炮车喷雾频次,每小时不低于2次,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洒水频次,最大限度减轻环境空气污染。
2、当《环境空气质量日报》显示已连续出现2天轻度及以上污染天气,或《环境空气质量预报》显示有可能连续出现2天轻度及以上污染天气,应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采取停建、停产、停运等三停措施,即:一是停止城市建成区内建筑工地施工建设;二是停止城市建成区内企业(单位)燃煤设施生产使用;三是停止城市建成区内货运车辆运输通行。(州级牵头单位:州应急管理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公安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七)大气污染物违法排污检查专项行动。以水泥、制糖、硅冶炼等行业为重点,视情况组织开展联合执法、交叉执法,督促企业正常运行治污设施,确保在线监测及中控系统数据真实有效,企业各项减排措施真正发挥环境效益。(州级牵头单位:州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原则,切实履行好地方政府大气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地方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作用,细化分解攻坚任务,对工作措施不到位、责任落实不彻底的部门进行约谈、问责等,扎实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完成2021年度环境空气质量约束性指标任务。
(二)强化部门联动。
州级和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全力2021年春夏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工作取得实效。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州直牵头部门需确定1名工作联系人,于2021年3月10日前将联络员信息报至州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加强信息公开。
各市要及时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状况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督促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物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污染天气应对、环境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
(四)认真总结成效。
攻坚期间,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分别在2021年3月31日、4月30日前将本月攻坚行动情况报送州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1年5月25日前,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州直牵头部门分别报送攻坚行动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