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芜湖市新设部分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芜湖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饮业,是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食品消费场所及设施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业,包括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食堂、熟食加工店,以及提供餐饮服务的宾馆、咖啡店等产生餐饮油烟的经营者。
第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餐饮业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商务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餐饮场所经营者是餐饮业环境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环保法规和标准要求,落实资金,实施污染治理工作。
第五条 餐饮场所应当安装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油烟排放浓度和去除效率应当符合《国家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的规定。
第六条 餐饮场所配套的油烟净化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油烟净化设施的,必须事先上报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 餐饮场所产生的油烟应当通过专门的内置或者结合建筑主体外墙设置的烟道高空排放,不得排入城市地下管道。油烟排放口设置应符合《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有关要求。
第八条 餐饮业户应当采取统一标识措施,对油烟排污口、污染防治设施等实施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第九条 餐饮业户应当定期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设施,确保餐饮油烟排放达标。鼓励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设施。
大型餐饮业户每月清洗维护次数不少于1次,中型餐饮业户每两个月清洗维护次数不少于1次,小型餐饮业户每季度清洗维护次数不少于1次,并及时记录油烟净化设施运转和维护情况(样表见附件1和附件2)。
餐饮业户自行或者委托专业单位定期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设施,应当如实做好台账记录,台账记录材料保存时限应当不少于1年。
第十条 各街道(中心)负责按照“环境监管网格”组织定期对餐饮场所进行检查,未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已经安装却不正常运行或经环保分局监测超标排放的餐饮业户由区城管局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芜湖市城市管理条例》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区财政按照下列标准对餐饮业户委托专业单位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设施进行补助:
小型餐饮业户每次清洗,补助清洗费用的50% ,最高不超过100元,全年不超过700元;
中型餐饮业户每次清洗,补助清洗费用的50% ,最高不超过150元,全年不超过1000元;
大型餐饮业户每次清洗,补助清洗费用的50% ,最高不超过200元,全年不超过2000元;
各餐饮单位享受补助的时间暂定为一年。
各街道(中心)负责各自辖区内餐饮业户补助的统计、实施工作,环保分局负责组织全区餐饮业户油烟净化设施运行情况的抽查、监测和监督,区城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好配合。
第十二条 餐饮业户实行红黑名单制度,餐饮业户拒绝检查受到街道(中心)书面警告的,所享受补助降低40%;因运维不及时,台账不清楚,排放超标准受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处罚的,列入黑名单,不再享受补助。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局统筹安排,每半年兑现一次。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含义:
1. 餐饮场所指城市中与食品加工经营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场所,包括食品加工处理和就餐场所。
2. 油烟指食物烹饪、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
3. 餐饮业户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就餐场所及设施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其规模按照基准灶头数划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三级。基准灶头数按照灶的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折算,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发热功率为1.67×108 J/h,对应的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为1.1 m。餐饮业户规模划分具体见表1。


4. 环境敏感区指包括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功能的区域、饮用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等。
5. 油烟去除效率指油烟经净化设施处理后,被去除的油烟与净化之前的油烟的质量的百分比。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环保弋江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试行。
附件1:餐饮油烟净化设施运转情况登记表
附件2:餐饮油烟净化设施保养维护情况登记表
附件3:餐饮业净化设施运维补助申请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