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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曲县2022年臭氧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作者: admin 时间:2023-05-28 来源:未知
摘要:为加强夏季大气污染管控,强化臭氧削峰,全面巩固提升我县环境空气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以持续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以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协同减排为着力点,突出重点区域和重点时段,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的污染管控,坚持源头削减、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相结合,确保夏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取得成效。 二、主要目标 2022年6-9月,全县臭氧平均浓度力争同比降低5%,因臭氧超标导致的污染天数力争同比平均...

  为加强夏季大气污染管控,强化臭氧削峰,全面巩固提升我县环境空气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以持续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以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协同减排为着力点,突出重点区域和重点时段,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的污染管控,坚持源头削减、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相结合,确保夏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取得成效。
 
  二、主要目标
 
  2022年6-9月,全县臭氧平均浓度力争同比降低5%,因臭氧超标导致的污染天数力争同比平均减少5天以上。2022年6-9月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见附件1。
 
  三、工作重点
 
  (一)重点区域
 
  县城建成区及涉VOCs、NOX排放量较大的工业园区和企业集群(同一乡镇及毗邻乡镇交界处同行业超过10家)。
 
  (二)重点时段
 
  6-9月为臭氧污染防治攻坚期,每日10时-17时为臭氧污染高发时段,要特别关注预测次日O3-8h≥160μg/m3;前日夜间静稳,预测次日晴天且温度≥25℃;前日出现臭氧污染,当日晴天且9时湿度≤70%;当日10时前臭氧实时浓度≥90μg/m3等易发臭氧污染的情况。
 
  (三)重点行业
 
  VOCS重点行业:包括但不限于焦化、化工、工业涂装、汽修、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等。
 
  NOX重点行业:包括但不限于钢铁、水泥熟料、火电、焦化等。
 
  (四)重点企业
 
  VOCS重点企业:VOCS年产生量大于10吨的企业。
 
  NOX重点企业:NOX年排放量大于100吨的企业。
 
  (五)重点污染物
 
  烯烃、芳香烃等高活性VOCs;NOX。
 
  四、主要任务
 
  (一)强化工业源管控
 
  1.重点行业企业常态化错时错峰生产。2022年6-9月每日(阴雨天除外,下同)8时-17时,12个行业企业间歇式涉VOCs工序(见附件2)停止生产。水泥熟料企业按照《山西省2022-2023年水泥行业错峰生产指导意见》要求执行错峰生产。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达到A、B级的企业,全面使用施工状态下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溶剂型涂料除外)或VOCs质量占比小于10%的原辅料的企业,在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凭相关证明经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初审、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复核,并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6月底前统一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见附件3),豁免错时生产。(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河曲分局、县发改科商局<工信>;责任单位:各有关企业)
 
  2.有组织排放治理提质增效。全面排查重点行业企业有组织排放治理情况,对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旁路直排的,无法稳定达标排放的采用单一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喷淋吸收、生物法等低效挥发性有机物治污设施(恶臭异味治理除外)的企业,采用脱硫脱硝一体化、氧化法脱硝等低效治理工艺的燃煤锅炉和工业炉窑,无法稳定达标排放的燃气锅炉和生物质锅炉,督促于2022年6月底前实施治理设施安装、更换或升级改造。对于未按时完成整治或整治后仍无法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责令停产整改,期间(6-9月,下同)完成整改的,经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并报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复核认定完成整改后,方可恢复生产,复产后严格执行错时错峰生产调控措施。指导监督火电行业企业加大脱硝负荷,火电行业企业将NOX排放浓度控制在35毫克/立方米以下;督促使用活性炭处理工艺的企业,于2022年6月底前足量储备活性炭,根据空气质量形势预测,指导企业及时更换活性炭并做好台账记录(见附件4)。(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河曲分局;责任单位:各有关企业)
 
  3.严管无组织逸散。全面排查重点行业企业物料储存、装卸、转移输送、工艺过程、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等无组织排放控制情况(见附件5)。督促化工以及载有气态、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大于等于2000个的工业企业,于2022年6月底前完成一轮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规范开展泄漏检测、修复、质量控制、记录管理等工作,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备;鼓励密封点数量少于2000个的化工企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未开展的须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供有资质检测单位出具的不足2000个密封点的证明材料。2022年7-9月,进行县级自查、市级检查、省级抽查的方式对相关企业LDAR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规定时间、频次、标准开展LDAR工作的,无法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责令停产整改,期间完成整改的,按第2条相关要求执行。(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河曲分局;责任单位:各有关企业)
 
  4.加强企业非正常工况废气排放管控。引导化工行业企业合理安排检维修计划,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不在2022年7-9月安排全厂开停车、装置整体停工检修和储罐清洗作业等;确实无法调整的,应提前向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检维修计划,加强启停机期间以及清洗、退料、吹扫、放空、晾干等环节的排放管控。企业检维修期间,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监管,必要时实施驻厂监管。(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河曲分局;责任单位:各有关企业)
 
  (二)强化移动源管控
 
  5.加大移动源排放监管力度。2022年6-9月,开展常态化路检路查,严厉打击超标排放、不按规定路线行驶、擅自拆除天然气货车三元催化器、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造假、屏蔽车载诊断系统(OBD)功能等行为,路检路查车辆比例不得低于当地柴油和天然气货车保有量的20%。清理辖区内未编码登记在用机械,严厉查处场内作业机械、车辆超标和冒黑烟问题,实现重点场所全覆盖。(责任单位:县城建交通局、市生态环境局河曲分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市场监管局)
 
  6.强化油品储运销监管。2022年6-9月,市场监管部门要持续组织开展严厉打击黑加油站(点、车)及销售劣质油品等违法行为。商务部门要督促油品销售单位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避开每日10时-17时进行装卸油作业,鼓励加油站出台优惠政策,引导公众避开高温时段加油。对油(气)罐车、加油站油气回收和落实错时作业情况开展“全覆盖”专项检查,发现问题督促力行整改,无法立即完成整改的,每日6时-20时停止油品装卸和运输作业,直至完成整改,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核认定完成整改后,方可恢复正常错时作业。(牵头单位:县发改科商局<商务>、县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河曲分局;责任单位:中石油河曲分公司、中石化河曲分公司及各油品销售单位和加油站)
 
  (三)强化生活源管控
 
  7.开展餐饮油烟综合治理。2022年6月底前,市场监管部门督促县城建成区范围内餐饮服务单位和食品加工单位、非经营性职工食堂对油烟净化设施开展一次清洗维护,6-9月,持续开展餐饮油烟专项整治行动,督促相关单位每30天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一次清洗,并做好台账记录;监督指导未安装、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油烟超标排放的餐饮服务单位进行整治,未按时完成整治或整治后仍无法达标排放的餐饮服务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责令停业整治,期间完成整治的,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核认定完成整改后,方可恢复营业。持续开展露天烧烤整治,城建部门持续开展餐饮油烟及露天烧烤专项整治行动,督促相关单位每30天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一次清洗,并做好台账记录;加大“露天烧烤”问题高发区域和群众反复投诉问题点位的执法力度,严禁在政府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引导其他区域露天烧烤商户入市入场规范经营。(牵头单位:县城建交通局、县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河曲分局;责任单位:西口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8.开展汽修行业专项整治。2022年6-9月,除使用RTO、RCO、CO等高效处理设施的汽修厂外,每日8时-17时,汽修厂停止调漆、喷烤漆、烘干/晾干作业。组织对汽修行业开展专项检查,整治汽修行业“散乱污”,对未严格落实错时作业、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喷涂作业、喷涂废气处理设施简陋低效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责令停业整治,期间完成整治的,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核认定完成整改后,方可恢复生产,复产后严格执行错时作业。(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河曲分局、县城建交通局;责任单位:各汽修企业)
 
  9.强化干洗行业废气治理。2022年6月底前,督促建成区从事干洗服务的企业和干洗店淘汰开启式干洗机,全面使用配备溶剂回收制冷系统、不直接外排废气的全封闭式干洗机。2022年6-9月,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未按时淘汰开启式干洗机,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责令每日10时-18时停止干洗作业,直至完成整改,期间完成整改的,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核认定完成整改后,方可恢复正常营业。(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河曲分局、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干洗行业企业)
 
  (四)全面提升支撑能力
 
  10.完善监测监控预警体系。强化污染源在线监控,2022年5月底前,将辖区内涉VOCs、NOX排放重点单位名录报送省生态环境厅,8月底前,完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严格落实《2022年山西省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继续开展环境空气非甲烷总烃(NMHC)及VOCs组分监测。强化空气质量预报,分析研判污染形势,及时发布臭氧污染预警,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缓解臭氧污染程度。(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河曲分局、县气象局;责任单位:各有关单位)
 
  11.制定臭氧污染分级应急管控方案。结合空气质量改善需要和臭氧污染成因分析,制定夏季臭氧污染分级应急管控方案,发生臭氧污染时,根据污染级别,相应加大重点区域机动车通行疏解力度,加密高温时段洒水频次,削减涉VOCS市政施工作业,加大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并编制工业企业管控清单(见附件6),于2022年6月底前报市生态环境局河曲分局备案。(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河曲分局;责任单位: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城建交通局)
 
  12.开展重点领域专项执法。2022年6-9月,配合省、市生态环境部门对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开展点穴式“走航-执法”联动执法,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监督落实上级部门移交问题的整改工作。开展联合执法,重点加大对涉VOCs、NOx排放工业企业及餐饮、汽修等行业,以及柴油(气)货车、油品储运销环节污染防治措施的检查力度,建立执法监管台账(见附件7),每周跟踪问题整改进展并报送市生态环境局河曲分局。(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县发改科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城建交通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西口镇人民政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联动。充分发挥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作用,压实各级责任,强化工作落实。各部门要密切协同,加强部门联动,强化重点区域联防联控,全面落实河曲县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将夏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作为当前巩固提升全县环境空气质量的主要抓手,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合力推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落实。
 
  (二)加强科技支撑和监测监控。配合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走航监测,围绕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时段,筛查识别挥发性有机物及空气质量六参数高值区,实施溯源排查,并建立完善“巡查发现问题、移交转办整改、跟踪检查督办、查验评估销号”的闭环工作机制,对现场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应同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要求排污单位限期整改。鼓励对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安装用电监控系统、视频监控设施。加快推进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自动监控设施建设。
 
  (三)加强区域联防联控。各乡(镇)、各部门既要履行好各自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全面完成夏季臭氧削峰任务,又要树立“一盘棋”思想,强化区域协同意识,统一治污步调,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强化部门联动,加强政策统筹,形成夏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合力。
 
  (四)加强帮扶指导。生态环境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培训工作,了解掌握挥发性有机物管理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重点行业主要排放环节、排放特征、现场执法检查要点等。要持续开展“送政策、送技术、送方案”活动,通过现场指导、专项培训、新媒体信息推送、发放实用手册、技术交流等多种方式,指导企业精准开展治理。
 
  (五)细化考核评估。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分析本地臭氧污染成因,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制定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臭氧污染防治方案和配套政策措施,2022年7月10日前报县环委办备案。县环委办将对各乡(镇)、各有关部门重点工作进度及空气质量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每月通报,对工作进展缓慢、臭氧超标严重影响优良天气的地区开展督察问责,并计入当地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任务。2022年10月10日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将臭氧污染治理攻坚行动工作总结报县环委办,并推荐1个工业园区和2-5家企业作为治理典型,经市生态环境局综合评估后,向社会公布,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附件:1.河曲县2022年6-9月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2.涉VOCs错时生产工序
 
  3.重点工业企业错时生产豁免清单
 
  4.重点工业企业治理工艺提效升级及活性炭更换清单
 
  5.企业现场检查表
 
  6.臭氧攻坚重点工业企业分级管控清单
 
  7.执法监管记录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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