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计划》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确保完成《鄂尔多斯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主要任务,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特制订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把良好的生态环境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目标,坚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属地管理与区域协作相一致、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转变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着力解决以细颗粒物(PM2.5)为重点的大气污染问题,突出抓好重点企业的污染治理,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
二、工作目标
到2017年,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优良天数逐年提高。
三、主要任务
(一)深化点源污染治理
1.大气污染治理工程。内蒙古国电能源准大发电厂1号机组脱硝改造项目2014年建成投运,同时拆除旁路;内蒙古国华准格尔发电有限责任公司3号机脱硝改造项目于2014年建成投运,同时同步拆除烟气旁路通道;神华准能矸电一二期脱硫改造项目、二期脱硝改造项目于2014年建成投运;内蒙古京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台机组脱硫改造于2014年建成投运;准格尔热电厂2台机组新建脱硫脱硝项目于2014年建成投运。加大对除尘、脱硫、脱硝等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监管,确保已建成、新建投运污染防治设施正常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牵头单位:旗环保局
2.全面淘汰燃煤小锅炉。进一步扩大集中供热面积,到2017年底,薛家湾镇区淘汰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难以代替的分散小锅炉改用清洁能源。薛家湾镇区、有特殊要求和敏感地区禁止新建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工业园区禁止新建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
牵头单位:旗环保局
配合单位:旗发展和改革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
3.严格控制燃煤质量。燃煤企业要使用优质煤炭,严格控制劣质煤的使用,杜绝含硫大于0.5%、灰分大于16%劣质煤炭使用。严格管理煤炭加工、销售和使用环节,建设清洁煤炭配送中心,坚决杜绝劣质煤流入城区。
牵头单位:旗煤炭局
配合单位:旗环保局
4.到2014年底,旗内所有重点行业的重点企业完成第一轮清洁生产审核。
牵头单位:旗环保局
配合单位:旗经信局
(二)深化面源污染治理
1.加强扬尘综合整治。开展施工工地扬尘专项治理,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行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进行地面硬化;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到2015年底,渣土运输车辆全部采取密闭措施,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逐年提高城市道路机械清扫率,到2017年底,主要道路机械清扫率达到60%以上,降尘强度下降15%以上。大力开展植树造林,提高绿化面积和森林覆盖率。
牵头单位:旗城管局
配合单位:旗煤炭局、环保局、交通局、林业和草原局、园林局、环卫局、住建局
2.加强矿区污染治理。要求进矿道路必须硬化(水泥或沥青),作业区道路要确保24小时洒水作业;露采和年产60万吨以下井工煤矿工业广场必须建设高于煤堆30%的防风抑尘网(墙);年产60万吨(含60万吨)以上的井工矿必须建筒仓,且筒仓外不准堆煤,如若堆煤必须建防风抑尘网(墙);露天开采和火区治理项目要加大洒水力度,风沙天气采取停止作业等有效措施抑制扬尘,必要时在施工敏感区建设防风隔离带;工业广场和贮煤场必须及时洒水碾压,抑制煤堆发生自燃,保证无组织烟尘达标排放;煤矸石必须按环评要求处理,设置规范的排矸场,并及时碾压覆土,防止矸石自燃,达到标准后要及时绿化、恢复植被;进矿道路两侧要植树,路基边坡要种草护坡;废弃工业广场要及时平整、恢复地貌,露采及火区治理项目的永久排土场达到标高后及时绿化,恢复植被;必须编制生态恢复方案和塌陷区治理恢复方案。
牵头单位:旗环保局
配合单位:旗煤炭局、交通局、林业和草原局、园林局
3.餐饮行业治理。到2017年,旗政府所在地餐饮服务行业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装置。
责任单位:旗环保局
配合单位: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城管局、工商局
4.加强农村面源污染治理,提升农村综合面貌。提倡采用“留茬免耕、秸秆覆盖”等保护性耕作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翻耕对土壤的扰动,防治土壤侵蚀和起尘。加强对施用肥料的技术指导,合理施肥,鼓励采用长效缓释氮肥和有机肥,有效减少氨挥发。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管,推广先进养殖和污染治理技术,减少氨的排放。全面禁止秸秆焚烧,推广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工程。
责任单位:旗农牧业局
配合单位:旗环保局
(三)深化移动源污染治理
建立有效的机动车污染物减排协作机制,有效控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全面提升机动车尾气污染控制水平,实施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和环保标志管理;严格执行老旧机动车强制淘汰制度,配合上级环保部门完成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鼓励绿色出行方式,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到2014年底,全面供应国四车用柴油;2017年底,全面供应国五车用汽、柴油;从2015年开始,逐步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2017年底前,全部淘汰黄标车。到2017年底,环保标志发放率达80%以上。发展公共交通和推广新能源汽车,到2015年底,公交分担率达到5%以上,节能环保车辆比例达到50%以上。
责任单位:旗经信局、交管大队
配合单位:旗环保局、交通局
(四)加快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
1.薛家湾所有新建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配套建设油气回收治理设施。
牵头单位:旗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
配合单位:旗环保局
2.到2015年底,石化企业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完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有机化工、医药、表面涂装、塑料制品等重点行业全面开展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综合治理。
牵头单位:旗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
配合单位:旗环保局
(五)严格环境准入
严禁新上“二高一资”及产能过剩项目。其它新上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新的产业政策,采用最先进的生产工艺,按照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建设治污设施。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和总量前置审批制度。
牵头单位:旗发展和改革局
配合单位:旗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环保局
(六)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2014年提前完成淘汰旗内规模以下的电石企业。到2017年底,按照新的产业政策,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
牵头单位:旗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
(七)实施清洁能源替代
加大城市热力管网与燃气管网建设力度,加大清洁能源使用率及城市用气普及率。
牵头单位:旗住建局、发展和改革局
(八)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提前谋划储备一批科技含量高、前瞻性好、带动力强、产业链长的重大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做到传统产业新型化发展,新兴产业规模化发展,全力构建具有地区特色的现代产业体系;同时积极推进主城区内电力、石化、化工、水泥等重污染企业的搬迁和改造工作;对于暂时不能搬迁的企业,要加大治理力度,严格执行国家排放标准。
牵头单位:旗环保局
(九)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
新建高硫分、高灰分煤矿必须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要加快建设。到2017年底,原煤入洗率达到85%以上。
牵头单位:旗发展和改革局
配合单位:旗煤炭局
(十)增强科技创新能力
引进、消化、吸收烟气脱硫、脱硝、除尘与工业有机废气净化设备,以及机动车尾气、垃圾焚烧尾气净化技术与处理设备。开展大气污染物削减控制技术研究,重点研究SO2、NOx燃烧过程同步控制与治理技术,二恶英、VOC等大气污染物控制技术。
牵头单位:旗科技局
(十一)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力度
定期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检查频次,加大处罚力度,坚决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超标排放、整改措施不到位的,要对该企业实施限期整改、停产整治和关停。逐步禁止在居民区及人口密集的地方燃放烟花爆竹。
牵头单位:旗环境保护局
(十二)强化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加强环境监测、监察、应急等机构队伍建设,增加人员编制,加大资金投入,将监测能力建设及运行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到2015年底,完成PM2.5监测站建设。到2017年底,环境监测、监管和应急能力大幅提升。
牵头单位:旗环境保护局
(十三)实行环境信息公开
准旗环保局将空气质量改善的年度目标任务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状况;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
牵头单位:旗环境保护局
(十四)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到2014年底,完成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牵头单位:旗环境保护局、气象局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牵头单位要对照目标任务制定本单位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确定完成时限,落实专人,严格按照职责及分工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二)加强信息报送。各牵头单位每月底前要将本月重点项目进展情况报旗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加强监督检查。旗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不定期对各单位重点项目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形成督查报告报旗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