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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河口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作者: admin 时间:2023-05-06 来源:未知
摘要: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我市辖区空气环境质量,有效解决燃煤、扬尘、机动车尾气、餐饮油烟及秸秆焚烧等行为带来的大气污染问题,维护和提升城市形象,早日实现国家级生态市创建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吉政发〔2013〕3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创建国家级生态市为目标,以全面削减大气污染...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我市辖区空气环境质量,有效解决燃煤、扬尘、机动车尾气、餐饮油烟及秸秆焚烧等行为带来的大气污染问题,维护和提升城市形象,早日实现国家级生态市创建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吉政发〔2013〕3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创建国家级生态市为目标,以全面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为手段,建立统一监管、统一监测、统一协调的全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有效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和环境监管能力,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
 
  (二)工作目标
 
  1.总体目标:到2016年,市区及周边地区空气质量明显好转,重污染天数大幅度减少;到2020年,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2.具体指标:到2016年,空气质量有所改善,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优良天数逐年提高。可吸入颗粒物(PM10)下降8%以上,环境空气其他评价指标年均浓度稳定达到二级标准。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逐年下降。
 
  二、重点监控项目和污染源
 
  (一)重点监控项目
 
  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烟尘、粉尘。
 
  (二)重点监控污染源
 
  1.城市规划范围内所有产生扬尘污染的建筑、市政施工、拆迁和绿化施工工地;
 
  2.露天堆存和装卸产生扬尘的煤场、灰场、料场;
 
  3.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和渣土运输、道路保洁;
 
  4.产生大气污染的工业企业;
 
  5.产生大气污染的采暖锅炉;
 
  6.机动车辆;
 
  7.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炉灶和露天烧烤;
 
  8.露天秸秆焚烧;
 
  9.露天垃圾焚烧。
 
  三、重点任务
 
  (一)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1.优化城市空间格局。结合我市地形地貌、气象条件、城市规模等,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城市新区设立和布局,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由建设局负责,经济局、国土局、环保局、开发区配合)
 
  2.调整产业发展布局。按照城市功能区划要求,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对城市空气质量影响较大的重大建设项目原则上布局在城市主导风向下风向。加强对各类产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未进行规划环评的,不得受理具体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加强产业政策在产业转移过程中的引导和约束作用,严格控制环境敏感地区建设“两高”行业项目。(由发改局负责,建设局、经济局、国土局、环保局、开发区配合)
 
  3.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严格执行重点行业节能环保准入条件。所有新、扩、改建项目,必须全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违规建设的,要依法进行处罚。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控制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由发改局、环保局负责,国土局、建设局、经济局、供电分公司、农电局、开发区配合)
 
  4.实施企业退城入园。结合全市经济发展和城市改造升级,化解过剩产能、节能减排和企业兼并重组,有序推进位于城市主城区的重污染企业退城入园。2014年8月底前,制定实施企业搬迁及“退城入园”总体规划和年度方案;到2017年,基本完成城市主城区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改造。有序推进开发区、工业集中区产业、企业转型升级,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治理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实施分类治理。(由发改局、经济局负责,开发区、环保局配合)
 
  (二)强化能源结构调整
 
  5.加快清洁能源替代。积极有序发展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加大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制天然气供应和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推广使用。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高效利用项目。(由发改局负责,建设局、经济局、环保局、开发区配合)
 
  6.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改、扩建项目必须进行节能评估。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由发改局负责,经济局、开发区配合)
 
  7.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新建建筑要严格落实强制性节能标准,设计和施工阶段执行节能标准比率全部达到100%。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要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2014年,做好绿色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试点工作。到2015年,新建保障性住房绿色建筑标准执行率不低于20%。(由建设局、房产总公司负责,发改局配合)
 
  8.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加快全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建立科学合理的供热计量收费标准和办法,新建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实施供热计量收费。到2015年,全市供热计量收费面积达到100万平方米。(由建设局、房产总公司负责)
 
  (三)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9.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严格执行国家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准入条件,不断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坚决遏制产能过剩行业盲目扩张。到2017年,全市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下降20%左右。(由发改局负责,经济局、环保局、开发区配合)
 
  10.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质量状况,严格执行环保、能耗、安全、质量等标准,明确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按照《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的要求,采取经济、技术、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提前一年完成重点行业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到2017年,实现高耗能行业排污强度下降30%以上;30%以上的工业园区实现循环化改造。(由经济局负责,发改局、环保局配合)
 
  11.压缩过剩产能。加大环保、能耗、安全执法处罚力度,严格执行节能环保标准,落实“两高”行业过剩产能退出机制。落实财税、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支持产能过剩“两高”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坚决停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由发改局、经济局负责,环保局配合)
 
  (四)加强煤烟型污染防治
 
  12.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全市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按照全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制定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规划,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到2017年,全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250万吨以内,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低到65%以下。(由发改局负责,经济局配合)
 
  13.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新建煤矿应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也要加快建设与改造。到2017年,原煤洗选率达到70%以上。全市范围内限制销售和使用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质煤炭。(由经济局、发改局负责)
 
  14.加快发展集中供热。大力发展热电联产、区域集中供热,加快推进“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提高热电机组利用率,发展热能梯级利用技术和热、电、冷联产技术及装备,提高热能综合利用率。在集中供热范围内,除调峰锅炉外,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对现有的锅炉加快并网改造。在供热供气管网覆盖不到的区域,改用电、新能源或洁净煤,推广应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和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加快实施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步伐,到2015年,力争完成全市90%以上供热老旧管网改造任务。(由建设局负责,环保局、房产总公司、经济局配合)
 
  15.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到2015年,对全市现存的供热小锅炉实施撤并改造。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城市建成区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区域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在企业集聚区,通过建设热电联产机组或大型锅炉房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在天然气管网覆盖区内,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改造成燃气锅炉。(由建设局负责,经济局、环保局、质监局配合)
 
  16.划定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城市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并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禁燃区内禁止原煤散烧。结合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棚户区改造,通过政策补偿和实施峰谷电价、季节性电价、阶梯电价、调峰电价等措施,逐步推行以电或天然气替代煤炭。鼓励建设洁净煤配送中心,推广使用洁净煤和型煤。到2015年,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和调整工作,并向社会公开。到2017年,禁燃区面积不低于建成区面积的50%。(由环保局负责,发改局、建设局、房产总公司配合)
 
  (五)加强工业污染防治
 
  17.实施工业烟(粉)尘除尘系统提升工程。所有工业企业有组织排放烟(粉)尘不能稳定达标的,必须实施高效除尘改造。对无组织排放烟(粉)尘的,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易产生扬尘的原材料、产品必须密闭贮存和输送,装卸料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2014年底前,所有燃煤机组要实现烟(粉)尘稳定达标排放。到2015年,其他工业企业要全部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由环保局负责,发改局、建设局、经济局配合)
 
  18.加快烟气脱硫设施建设。燃煤电厂等企业要安装脱硫设施。2014年,燃煤发电机组要全部建成脱硫、脱硝设施,并实现稳定运行。到2017年,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全部建成脱硫设施。(由环保局负责,发改局、建设局、经济局配合)
 
  19.大力推进烟气脱硝设施建设。燃煤机组应实施低氮燃烧技术,并安装脱硝设施。到2015年,燃煤发电机组要全部建成脱硝设施并实现稳定运行。(由环保局负责,发改局、建设局、经济局配合)
 
  (六)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
 
  20.加强机动车污染管理。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尾气排放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对经维修和调整或采用控制技术后,仍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予以强制报废。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达标车辆的违法行为。严格执行国家同期阶段机动车排放环保标准,到2014年,低于国四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辆不得注册登记和转入落籍。2015年,完成机动车污染监管平台建设。(由公安局、环保局负责,发改局、交通局、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配合)
 
  21.加快淘汰老旧机动车。严格执行老旧机动车淘汰制度,加大老旧公交车和大型载重货车的淘汰力度。市区要划定黄标车禁行区,限制黄标车上路行驶。到2015年,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的所有营运黄标车;到2016年,基本淘汰老旧机动车。(由公安局负责,商务局、财政局、交通局配合)
 
  22.加强其他移动源监管。禁止使用超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提高低速汽车(三轮车、低速货车)节能环保要求,促进产业和产品技术升级换代。自2017年起,新生产的低速货车执行与轻型载货车同等的节能与排放标准。(由公安局负责,交通局、环保局配合)
 
  23.提升汽车燃油品质。2014年,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到2017年,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强油品、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燃气行为。(由经济局、发改局负责,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配合)
 
  24.加强城市交通管理。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提高城市公共交通能力,推进公交智能化发展。加快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加大车辆投入更新力度。实施“公交便民”工程,优化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网络布局,倡导公交车辆通行优先,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通过鼓励绿色出行、增加使用成本等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由交通局负责,公安局、建设局配合)
 
  25.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公交、环卫等公共机构和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要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采取直接上牌、财政补贴等综合措施鼓励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并在道路通行、充电价格等方面给予优惠。到2017年,全市公用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到100辆以上。(由交通局、公安局负责,发改局、财政局、建设局、机关事务管理局配合)
 
  (七)加强扬尘综合治理
 
  26.加强建筑扬尘治理。各类建筑、道路、市政等工程要实施绿色施工,工程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置围挡,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应进行地面硬化,各种堆料应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渣土运输车辆全部采取密闭措施,严查渣土车沿途洒落,在建筑工地集中区域设置运输指定通道,规定时间、路线进行运输作业。(由建设局负责,公安局、交通局、房产总公司、环保局配合)
 
  27.强化城市道路建设保洁。及时修复破损路面,有效防止扬尘污染。进一步提高城市保洁机械化作业能力和精细化清扫保洁水平,扩大机械化清扫除尘和洗扫作业面,增加重点街路、工程周边街路及重点部位高压冲洗和洒水降尘频次。(由建设局负责,交通局配合)
 
  28.推进城市绿化硬化。继续推进城市及周边道路绿化、单位及居住区绿化、立体空间绿化、绿道绿廊和公园绿地建设,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和硬化面积。到2017年,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裸露地面。(由建设局、房产总公司负责)
 
  (八)加大综合整治力度
 
  29.加快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到2015年,基本完成在用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任务。(由发改局、经济局负责,环保局、建设局、房产总公司、商务局、质监局配合)
 
  30.实施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城市建成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新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必须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后,相关部门方可办理审批手续,核发证照。严禁城区露天烧烤。(由环保局、建设局负责,商务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局配合)
 
  31.全面禁止秸秆焚烧。在全市范围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加大政策扶持和科技研发力度,落实经济政策鼓励秸秆综合利用,推广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和秸秆还田、代木、制作生物培养基等技术装备以及秸秆固化成型等能源化利用装备,加快制定生物质成型燃料环保标准。(由各乡镇〈街〉负责,环保局、发改局、公安局、林业局配合)
 
  32.禁止焚烧垃圾等固体废物。严禁露天焚烧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杂草、落叶等可燃烧产生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所有垃圾等可燃物应运到指定地点处置。加大宣传和督导工作,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群众杜绝焚烧垃圾等固体废物行为。(由建设局负责,广播电视台配合)
 
  (九)建立监测预警体系
 
  33.建立监测预警体系。加快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和会商研判,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到2017年,要建立起完善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预警体系。(由环保局、气象局负责)
 
  34.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警预报及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确定限产停产企业范围、机动车和扬尘管控、中小学校停课及可行的气象干预等应对措施,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由环保局负责,发改局、经济局、教育局、公安局、建设局、气象局配合)
 
  35.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适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有效控制污染影响,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由环保局负责,气象局、广播电视台配合)
 
  36.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加大环境监测、信息、应急、监察、科研、宣教等能力建设力度。加强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客观反映空气质量状况。2014年底前,完成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能力建设。(由环保局负责,财政局配合)
 
  37.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创新监管机制,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明确重点,加大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要依法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由监察局、环保局负责,公安局、督查指挥中心配合)
 
  38.实行环境信息公开。要规范发布形式,及时发布环境信息,提升信息公开的实效性、权威性。要主动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涉及群众利益的建设项目,应充分听取公众意见。要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由环保局负责,宣传部、广播电视台配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对全市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成立梅河口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全省的总体部署及控制目标,制定实施方案。确定年度控制指标和重点工作任务和具体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在工作中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统一行动,形成防治大气污染的强大合力。要落实企业大气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加强管理,增加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达标排放。
 
  (二)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统筹整合污染减排等专项资金,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实行以奖代补,支持工业、火力发电、汽车尾气、燃煤、建筑扬尘、秸秆等污染治理,加大生物质和清洁能源利用。各级基本建设投资要向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倾斜。对涉及民生的“煤改气”、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轻型载货车替代低速货车等,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要将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运行和监管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三)实施联防联控。建立全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由乡镇(街)和相关部门参加,协调解决重点区域内突出的环境问题,并组织实施环评会商、联合执法、信息共享、预警应急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通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研究确定阶段性工作要求、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
 
  (四)强化考核问责。将可吸入颗粒物控制目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构建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市政府与各乡镇(街)、各有关部门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书,将目标任务逐一进行分解落实,每年年初对各乡镇(街)、各部门上年度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单位,约谈有关负责人,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加大宣传力度,动员全民参与。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环境意识,切实形成关心环境、爱护环境、保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要通过网络、报刊、电视、广播等多种渠道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知识,做好重污染天气公众卫生防护宣传工作,普及公共预防和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科学方法,增强公众的卫生防护意识和能力。要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共同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附件:梅河口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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