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餐饮企业:
为有效治理餐饮油烟污染,进一步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提升城市空气质量,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餐饮服务业油烟治理相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县城区范围内所有排放油烟的餐饮企业,包括餐饮店、烧烤店、早餐(点)店、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食堂等,自本通告发布起10日内,提供第三方油烟检测排放达到国家《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_2001)的证明;还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设备的,必须安装具有国家环保认证的油烟净化设施设备并提供第三方油烟检测排放达到国家《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_2001)的证明。未提供检测证明的,我局将请第三方有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凡检测为未达标排放的,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顶格处罚或予以关停。
二、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企业,包括餐饮店、烧烤店、早餐(点)店、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食堂等,未按餐饮规模、经营种类安装具有国家环保认证的油烟净化设施或油烟排放达不到国家《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_2001)的,不得投入运营。
三、餐饮企业在营业过程中必须保证油烟净化设施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油烟净化设施,所产生的油烟污染物应通过集排气系统收集,经油烟净化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应对集排气系统和油烟净化设施定期维护保养,做好清洗、维修台账备查。餐饮油烟不得私挖地沟或通过下水道排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四、对有逾期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私挖地沟或通过下水道排放、超标排放油烟等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特此通告
西充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