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打赢蓝天保卫战,推动落实《“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贵州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工作方案(2018-2020年)》相关要求,推进我州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降低VOCs排放总量,切实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工作方案。
—、总体目标
到2020年,以削减活性强VOCs组分为着力点,以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物为主要控制对象,以全面实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为抓手,以强化基础能力建设和加强政策支持为保障,通过采取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全过程防控措施,全面加强VOCs污染防治,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和产业绿色转型发展。
二、治理范围
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电子信息、合成材料等重点行业以及油品储运销和建筑、汽修等面源的VOCs污染防治。
三、治理要求
(一)工业源VOCs治理
1.化工行业
加大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C26)、制药(C27)、化学纤维(C28)、橡胶和塑料制品(C29)、煤炭加工(C252)、合成氨(C2621)全面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LDAR),制药、农药(C263)、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C264)等行业逐步推广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LDAR)。
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含VOCs物料的储存、输送、投料、卸料,涉及VOCs物料的生产及含VOCs产品分装等过程应密闭操作。液体有机化学原料、中间产品、成品应密闭储存;体积较大的贮罐应采用高效密封的内(外)浮顶罐;大型贮罐应采用高效密封的浮顶罐及氮封装置。沸点低于45℃的甲类液体应采用压力储罐储存。
强化有机废气综合治理。反应、蒸馏、抽真空、固液分离、分散、研磨、干燥、投料、卸料、取样、物料中转、反应器清洗等生产全过程应进行有机废气集中收集和净化处理。单一组分的高浓度废气优先考虑采用各种回收工艺预处理;有机溶剂废气优先采用冷凝、吸附一冷凝、离子液吸收装置回收,对难以回收利用的宜采用燃烧方式进行高效处理;含有易挥发有机物料或易产生恶臭影响的废水收集系统和处理单元应密闭,恶臭废气应采用热解、吸附、生物处理等技术净化处理后迖标排放。醋化反应工艺尾气应采用直接焚烧、蓄热焚烧、催化焚烧等高效净化措施。
验收要求: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等标准排放限值和已批复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等相关要求。
2.包装印刷行业
加强书、报刊印刷(C2311)、本册印制(C2312)、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C2319)等包装印刷行业VOCs源头控制,推广环保型油墨、胶粘剂的使用。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环保型油墨、胶粘剂,禁止使用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油墨、胶粘剂。印刷过程推广使用水性油墨、紫外光固化油墨(UV油墨)、辐射固化油墨(EB油墨)、醇溶性油墨、植物基油墨(例如大豆油墨)等低VOCs低毒的原辅材料,对塑料软包装、纸制品包装等,推广使用柔印等低(无)VOCs排放的印刷工艺。在塑料软包装领域,推广应用无溶剂、水性胶等环境友好型复合技术。对转运、储存等,要采取密闭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对烘干过程,要采取循环风烘干技术,减少废气排放。对收集的废气,要建设吸附回收、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确保达标排放。新建印刷项目使用低VOCs含量油墨比例不低于80%,使用水性胶黏剂比例不低于90%。
验收要求: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等标准排放限值和已批复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等相关要求。
3.工业涂装行业
全面推进家具(C21)、金属制品(C33)、通用设备制造(C34)、专用设备制造(C35)、汽车制造(C36)、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C37)、仪器仪表制造(C40)、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C43)等行业工业涂装VOCs排放控制。
(1)家具制造行业。大力推广使用水性、紫外光固化涂料,到2020年底前,替代比例达到60;全面使用水性胶粘剂,到2020年底前,替代比例达到100。在平面板式木质家具制造领域,推广使用自动喷涂或辊涂等先进工艺技术。加强废气收集与处理,有机废气收集率不低于80,建设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2)工程机械和钢结构制造行业推广使用高固体分、粉末涂料,到2020年底前,使用比例达到30以上;试点推行水性涂料。积极采用自动喷涂、静电喷涂等先进涂装技术,限制空气喷涂使用。加强有机废气收集与治理,有机废气收集率不低于80,建设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验收要求: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等标准排放限值和已批复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等相关要求。
4.电子信息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C38)、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等行业推广低VOCs含量的原料使用,使用环保型材料,采用低溶剂含量的油墨。板面清洗工序不使用有机清洗剂,优先推广免清洗工艺。加强有机废气收集和处理,并配套建设吸附回收、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
验收要求: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等标准排放限值和已批复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等相关要求。
5.合成材料
合成树脂(C2651)、合成橡胶(C2652)、合成纤维(C2653)等行业应加强有组织工艺废气排放控制,工艺废气应优先考虑生产系统内回收利用,难以回收利用的,应采用催化燃烧、热力焚烧等方式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加强非正常工况污染控制,制定开停车、检维修、生产异常等非正常工况的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措施,非正常工况下生产装置排出的含VOCs的物料、废气和检维修前清扫气应接入回收或净化处理装置。
验收要求:严格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等标准的相关要求。
6.其他工业行业VOCs综合治理
各县(市)应结合本地产业结构特征和V0CS治理重点,因地制宜选择其他工业行业开展VOCs治理。农副食品加工(C13)、食品制造(C14)、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C15)应对发酵产物堆放场地进行全封闭设计,加强对发酵车间空气置换和统一收集处理;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C19)应重点加强鞋面拼接、成型、组底、喷漆、发泡、注塑、印刷、清洗等工序VOCs排放治理;纺织业(C17)应重点加强化纤纺丝、热定型、涂层等工序VOCs排放治理;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C20)应重点加强干燥、涂胶、热压过程VOCs排放治理。
验收要求:严格执行《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排放标准》(GB21902-2008)、《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等标准排放限值和已批复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等相关要求。
(二)油品储运销VOCs治理
以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为工作重点,深化汽油储运销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开展原油储运和成品油储运销回收治理工作。减少油品周转次数。严格按照排放标准要求,全面推进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经营单位应做好本单位相关油气回收系统的定期检查维护工作和年度检测工作,确保油气回收系统正常稳定运转。
验收要求:严格执行《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951-2007)等标准排放限值和已批复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等相关要求。
(三)面源VOCs治理
1.建筑装饰行业
推广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建筑涂料、木器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按照《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要求,严格控制装饰材料市场准入,逐步淘汰溶剂型涂料和胶粘剂。完善装修标准合同,增加环保条款,培育扶持绿色装修企业。推广鼓励开展装修监理和装修后室内空气质量检测验收。建立涂料产品政府绿色采购制度,涉及使用涂料、油漆、胶黏剂和有机溶剂的市政工程、政府投资的房屋建设和装饰修缮工程等,优先采用低VOCs含量产品。
2.汽修行业VOCs治理
大力推广使用水性、高固体分等低挥发性涂料,推广采用静电喷涂等高涂着效率的涂装工艺,喷漆、流平和烘干等工艺操作必须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产生的VOCs废气应集中收集并导入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喷枪应密闭清洗。禁止露天喷涂,全面取缔露天和敞开式汽修喷涂作业。
3.干洗、餐饮服务业VOCs治理
完成对城市干洗业废气排放的规范化整治,新开洗染店或新购洗染设备的,必须为全封闭式干洗机并增加压缩机制冷回收系统。加强干洗设备的管理,定期进行干洗机及干洗剂输送管道、阀门的检查,防止干洗剂泄漏。城市建成区餐饮企业应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确保正常使用。
验收要求:严格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故标准》(GB18483-200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等标准排放限值和已批复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等相关要求。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环保局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专班,制定实施方案,将本区域内涉及的治理任务分解落实到各有关单位和企业,明确时间节点和责任分工,全面推进VOCs治理,建设并运行VOCs控制或净化处理设施,确保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稳定达标排放。
(二)健全VOC管理体系
加强企业有组织排放VOCs自动监控监测能力建设,有条件的地区试点推进在VOCs排放重点企业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推进VOCs重点排放源厂界VOCs监测制度。结合排污许可证实施情况和全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进一步系统掌握VOCs排放与治理情况。对新建企业涉及VOCs排放的,必须进行治理。
(三)明确治理程序
各县(市)接方案后,全面排查本县(市)VOCs排放企业,确定治理企业清单报州环保局污防与生态科。分期分批下迖治理通知书,督促各企业上报治理工作方案。各企业按照“一厂一策”的原则,制定本企业VOCs治理技术方案报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由企业选择具有VOCs设计、施工能力的单位进行治理。企业治理完成后,由企业选择具有VOCs检测资质的单位(公司)出具检测报告,主动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后,向企业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备案。对于已经开展VOCs治理的企业,但不稳定达标的,必须进行整改达标排放。
(四)加强监督执法
各县(市)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要加强日常督查和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各企业治理方案实施情况和污染治理设施日常运行情况。严厉打击弄虚作假治理行为和偷排、不稳定达标排放行为。
(五)加强考核与通报
将VOCs治理工作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进行统筹推进,建立层级考核目标。对VOCs治理工作进展缓慢的县(市),采取约谈、暂停涉及VOCs排放的新、改、扩建项目环评审批措施。
(六)加强信息公开
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企业应主动公开常规性监测数据、治污设施建设等信息。加大VOCs环境管理宣传力度,鼓励、引导公众主动参与减排。组织VOCs污染治理专业机构对排放企业进行政策及技术培训,为企业提供VOCs治理系统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