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选址要求:
(一)选址禁区
1、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2、产生油烟的餐饮单位选址应符合城镇规划、丽水市中心城区餐饮业空间布局专项规划、饮食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同时与周边自然和人文环境相协调。应优先选择规划有内置烟道的餐饮功能场所。
(二)具体要求
①注: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场所。
二、豁免情况:
下列餐饮场所的,无需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一)不含灶头的面包糕点店、茶室;
(二)不涉及土建的且使用清洁能源无油烟产生的面食店(包括包子店、馄饨店、面条店)、粥店、冷热饮店;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的餐饮场所。
三、环保手续办理:
2017年1月全面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制度,饮食服务项目经营者需于正式投入运营前,到所在地环保部门网站或浙江政务服务网完成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的备案工作。
具体操作:点击网页http://118.178.118.100:8900
/REG/a/login进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备案系统(莲都区),在线填报办理备案手续。
四、项目运行要求:
经营者应使用天然气、煤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经营过程中的油烟净化与排放、噪声及振动、排水与隔油以及固体废物控制应符合《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554-2010)要求。
(1)油烟排放:
厨房的炉灶、蒸箱、烤炉(箱)等加工设施上方应设置集气罩,油烟气与热蒸汽的排风管道宜分别设置。油烟集气气罩罩口投影面积大于灶台面,罩口下沿离地高度为1.8-1.9米,罩口面风速≥0.6m/s。
项目单位应按照《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554-20
10)的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油烟净化装置放置不宜安装在吊顶内,位置在排风机之前。
经营过程中要确保餐饮油烟治理设施正常运转,定期维护清洗,并保存记录,油烟排放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的要求。油烟排放禁止不经过专用烟道的无规则排放,不得经公共雨水或者污水管道排放。
饮食业产生特殊气味(异味)时,参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臭气浓度指标执行。
(2)噪声排放:
经营者应选用低噪声设施,并采取减振措施,安装空调器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安装产生的噪声,经营活动运行空调器不得扰民,经营活动不得播放高噪声设备扰民。排放的噪声应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
08),振动应符合《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198
8)。
(3)废水排放:
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在本市公共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系统服务范围内的,其废水应当经隔油、残渣过滤等措施处理达到纳管标准后方可纳管排放,油水分离器技术规范应当符合《餐饮废水隔油器》(CJ/T 295-2008)的要求,并保持油水分离器的完好与正常使用。
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在本市公共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系统服务范围外的,其废水应当经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要求后方可排放。经营者禁止向下水道排放废弃食用油脂、餐厨及厨余垃圾。
(4)固体废物排放:
经营者应设置专门的餐厨废弃油脂收集容器及餐厨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完好和正常使用,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分开收集,不得将
餐厨废弃油脂混入餐厨垃圾等其他生活垃圾或者裸露存放,餐厨废弃油脂及餐厨垃圾应由符合要求的处置单位进行处理。
五、备案完成条件
1、建设项目选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餐饮油烟管理暂行办法》、《丽水市中心城区餐饮业空间布局专项规划》相关规定;
2、已按照环保相关法律法规、《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要求,落实污水、废气、噪声、固废等污染物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有关油烟污染防治设施落实及管理符合《浙江省餐饮油烟管理暂行办法》、《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等的要求。
3、建设单位没有违反承诺,在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时没有弄虚作假,致使备案内容失实的;
4、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生产前,注册真实信息,登录登记表网上备案系统,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填报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备案编号和备案回执,用户需打印登记表,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备案完成。
5.未按以上有关要求备案的餐饮单位,可能会受到周边环境制约并产生投诉等纠纷,受到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