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城市餐饮业油烟污染的治理,防止油烟污染影响居民生活环境,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即日起对东昌府区建成区内餐饮油烟进行重点整治和长效监管防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餐饮服务单位,是指东昌府区建成区所有产生油烟的餐饮单位,包括酒店、饭店、烧烤店、烧烤摊点、流动烧烤摊贩、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餐品配送、商场中央厨房以及企事业单位食堂(含学校、医院)和产生油烟的其他场所。
二、东昌府区建成区范围:柳园办事处、古楼办事处、新区办事处、嘉明工业园区、凤凰工业园区。
三、所有餐饮服务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等有关条款的规定,安装并使用标准的油烟净化装置(油烟净化器、风机及专用烟气排放通道等)但不得影响城市容貌及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油烟净化装置必须按照相关技术要求定期进行清洁维护保养,确保油烟排放达到《山东省饮食油烟排放标准》,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四、相关部门应严格把关餐饮服务业的市场准入,禁止在住宅楼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禁止在未经审批、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五、新开办餐饮服务项目,要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依法依规到区生态环境部门履行相关环境影响评价备案手续;应配套建设油烟污染防治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油烟污染防治设施经环保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确需加设外置管道,必须征得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烟管附着墙体的建筑物业主和烟管周围20米范围内所有建筑物业主同意。已在住宅楼内和未经审批、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经营的餐饮服务单位,按照《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逐步与居民住宅楼分离。对国控站点周边500米范围内的餐饮经营主体实施有序退出,1000米范围内严禁新增餐饮经营场所。
六、餐饮服务单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油烟污染物通过专用烟道排放,不得无组织排放,不得排入城市地下管道等其他设施;新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单位边界与环境敏感目标边界水平间距不宜小于9米;油烟污染物排放口与周边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20米;放置送排风机、油烟净化设施的专用空间净高不得低于1.5米;排气筒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居民楼等环境敏感目标或人行通道。
七、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排放浓度和去除效率应符合《山东省饮食油烟排放标准》(DB37/597—2006)。油烟污染物排放口应设置永久性测试孔、采样平台及排污口标志。油烟污染物排放口的采样位置和采样点设置应按《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规定执行。
八、对排放不达标或者不及时清理油烟净化装置的要限期整改,对超标排放整改不力的要停业整改,对不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和超标排放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对达不到排故标准又不积极实施改造的餐饮服务单位,除依法予以处罚外,要采取限制经营,停业整顿等措施,情节较严重的,由政府责令关闭或取缔。
九、全面取缔非法占用道路、公共场所的露天烧烤摊点、流动烧烤摊贩。政府指定的正规夜市内的商户要全面使用气、电等清洁能源,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使用环保餐饮灶具,同时要加装并正常使用室外油烟净化装置。城区所有固定门店必须严格按照“烧烤进店、炉子进门,油烟进管”的三进原则,禁止在政府规划设置的临时餐饮经营摊区外,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新建商住楼的,对未配套建设餐饮服务专用烟道的商铺,在商铺买卖合同中明确告知买受人不得用于开设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单位。物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得将禁止从事餐饮服务业的区域和场所出租、出借给单位成者个人开设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项目,现有的违反规定的餐饮服务单位待租房合同到期后及时终止合同,不得续签。
十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违法无组织排放或者违法向城市地下管道排放油烟,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油烟,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十三、餐饮油烟污染防治举报电话0635-8245058
特此通告
2019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