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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城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作者: admin 时间:2023-03-30 来源:未知
摘要: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减少城区油烟污染,进一步提升城区空气质量,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我市城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餐饮服务业是指从事饮食烹饪加工和消费服务经营活动为主的行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范围指城区范围内所有产生油烟的室内外餐饮经营、服务场所,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各类酒店、饭店、餐饮门店、摊点等。 第四条城区街道负责对餐饮服务项目经营场所选...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减少城区油烟污染,进一步提升城区空气质量,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我市城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餐饮服务业是指从事饮食烹饪加工和消费服务经营活动为主的行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范围指城区范围内所有产生油烟的室内外餐饮经营、服务场所,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各类酒店、饭店、餐饮门店、摊点等。
 
  第四条城区街道负责对餐饮服务项目经营场所选址、证照办理、油烟净化设施安装、使用和清洗记录等情况进行巡查,依法引导不符合经营场所选址条件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限期调整业态,规范经营;负责对餐饮服务、露天烧烤等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对所属辖区餐饮业餐饮油烟污染属地管理职责,建立餐饮服务单位台账和餐饮油烟污染巡查发现制度。负责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标准排放油烟的处罚;负责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处罚。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油烟污染防治工作的舆论宣传,城区餐饮油烟防治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工作;负责协调各街道开展联合治理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依法对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督办、检查、考核。指导油烟污染相关环保监测工作,在投诉人对监测结果有异议时,进行调查鉴定,并将结果通报有关部门和投诉人。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不予许可。对上述区域已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清理登记。配合城市管理部门开展联合整治活动,对违法违规食品经营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监管,对预(销)售新建商住楼未配套建设餐饮服务专用烟道的商铺,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铺买卖合同中明确告知买受人不得用于从事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对在居民住宅楼内、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从事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并报送相关执法部门查处。
 
  市财政局负责完善资金投入机制,拓宽资金渠道。加强资金统筹,建立油烟治理专项资金,保障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市教育局负责对城区教育系统内的食堂进行全面排查,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检测,建立工作台账,明确治理标准。对不符合要求或排放不达标的,督促其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
 
  市卫健委负责对所有医疗卫生单位的食堂进行全面排查,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检测,建立工作台账,明确治理标准。对不符合要求或排放不达标的,督促其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
 
  市经信局负责指导属地加强企业食堂的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工作,对不符合要求或排放不达标的,督促其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
 
  市商务局负责指导督促大型商超内餐饮服务单位做好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工作,对不符合要求或排放不达标的,督促其安装烟净化设施或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
 
  市公安局负责对干扰执法、暴力抵制油烟污染治理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惩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加强规划审批,严格区分住宅项目与商业、办公及公共服务配套项目等,合理布局住宅与公共服务设施。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单位事故应急演练,参与餐饮服务单位事故调查处理。
 
  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导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对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及时反馈办理结果,对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餐饮服务业经营场所选址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餐饮服务业经营场所选址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功能、饮食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与周边市容环境相协调,不得在城区内露天烧烤食品。
 
  (二)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三)新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场所边界与环境敏感目标边界水平间距不宜小于9米。
 
  第七条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第八条餐饮服务业经营场所油烟排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设置专用烟道,不得经城市公共雨水或污水管道排放,并遵循以下规定:
 
  (一)经油烟净化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距离不得小于20米;经油烟净化和除异味处理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距离不得小于10米。
 
  (二)餐饮服务业经营场所所在建筑物高度小于等于15米时,油烟排放口应高出屋顶;建筑物高度大于15米时,油烟排放口高度应大于15米。
 
  第九条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按规定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第十条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办法实施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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