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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餐饮油烟污染治理的公告

作者: admin 时间:2023-03-29 来源:未知
摘要:各餐饮服务单位: 为全面提升人居环境,助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饮食油烟排放标准》等法律法规,全面规范我县餐饮服务行业油烟污染净化设施使用、维护,现公告如下: 01规范安装净化设施 1.厨房的灶头、蒸箱、烤炉(箱)等加工设施上方应设置集气罩,油烟气与蒸汽的排风管道宜分别设置;2.放置 油烟净化设备 的专用空间净高不宜低于1.5米,设备需要维护的一侧,与障碍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米;3.净化设施安装位置应当远离周边居民住宅楼,净化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距离不...

各餐饮服务单位:
 
  为全面提升人居环境,助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饮食油烟排放标准》等法律法规,全面规范我县餐饮服务行业油烟污染净化设施使用、维护,现公告如下:
 
  01规范安装净化设施
 
  1.厨房的灶头、蒸箱、烤炉(箱)等加工设施上方应设置集气罩,油烟气与蒸汽的排风管道宜分别设置;2.放置油烟净化设备的专用空间净高不宜低于1.5米,设备需要维护的一侧,与障碍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米;3.净化设施安装位置应当远离周边居民住宅楼,净化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距离不应小于20米。
 
  02维护油烟净化设施
 
  餐饮服务单位的净化设施应定期维护保养。原则上,净化设施至少每月清洗、维护或更换滤料1次,净化设施使用说明另有规定的按其要求执行。清洗后净化设施箱内应当保持清洁,无块状油污;净化器滤芯及过滤网无油污基本见材料本色。餐饮服务单位应记录日常运行、清洗维护或更换滤料等情况,记录簿应至少保留一年备查。
 
  03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各餐饮服务单位要高度重视、及时整改。违反法律规定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联合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予以从严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以上五万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下一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建档管理,强化检查验收。重点检查是否安装合格油烟净化器,是否按要求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设施,营业期间是否保证油烟净化器正常运行和油烟排放,噪声扰民等内容。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现场反馈,开具《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督促相关负责人按要求及时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将依法处罚,并将处罚信息录入信用平台。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宁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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