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研究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业油烟噪声污染管理工作的纪要》精神,结合我区当前餐饮油烟噪声污染管理工作实际情况,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餐饮油烟噪声污染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改善民生为宗旨,以增强区域环境保护合力为主线,以各部门尽职履责、明确程序、协同配合为手段,紧扣我区“努力建设创新活力城区、幸福美丽江岸”的奋斗目标,切实有效解决我区餐饮服务业油烟噪声污染扰民问题,提升城区容貌品质,优化居民生活环境,创建“生态宜居城区”。
二、工作职责
(一)各街道办事处、百步亭社区:负责餐饮油烟噪声污染查处组织、协调工作,建立联勤联动机制。负责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联合专项整治行动。 按照全市综治网格化体系和各部门职责,由网格员负责加强对正在建设装修的餐饮经营场所的检查,开展巡查并做好相应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按照程序处理。依托社管系统(投诉办理系统)工作平台,上报网格员巡查发现的餐饮油烟噪声污染问题。在餐饮单位动工建设时及时上门了解,并宣传告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法》)81条规定,督促其进行备案,将已备案单位纳入街道网格化管理。区大数据与网格化指挥中心发现违规行为,或者接到投诉及时立案分派到办理单位。在餐饮单位刚动工建设、还未取得任何证照时,各街道办事处、百步亭社区督促建设部门、城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进行前期控管。
(二)环保部门:认真核查企业、个体、事业单位网上备案信息;对擅自降低评价等级、未依法在规定时间备案的严肃查处,并录入社会信用网;及时向工商、城管委、食药监局、网格部门通报核查信息。
负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依法审批餐饮服务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督促申办餐饮服务项目的企业、个人依法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负责抽查餐饮服务项目的备案情况,对未依法进行环评备案的餐饮服务企业,责令备案,对擅自降低环评等级的,依法处置,相关信息录入社会信用网,并及时向工商、食药监局、网格部门通报,同时纸质版送达当事人,并依法处置。对经行政许可的新建餐饮服务项目进行验收和监测,经验收合格后移交城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投诉人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的或者检测机构认为不具备检测条件的,由环保部门进行裁定,并将结果通知城管部门和投诉人。对城管部门认定的油烟污染重点控制部位、群众集中和反复投诉区域内的有固定门点的相关餐饮服务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实施监督性检测,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城管等部门按职责依法处置。
负责提供油烟污染执法相关技术支持,指导油烟污染相关环保监测检测工作;对新建餐饮服务企业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有关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餐饮服务企业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责令其备案并依法处罚。
(三)工商部门:在核发营业执照的同时,应落实“四告知、一承诺”,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81条等涉及餐饮行业建设(经营)规范的相关法律法规同步向建设者(经营者)告知,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将餐饮行业登记信息推送至环保、食药监、城管等部门;严格餐饮服务项目的注册及变更登记管理,核准餐饮服务行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及时针对相关职能部门函告的对餐饮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意见以及处理结果,依法要求违法市场主体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逾期不整改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上述所涉登记事项,工商部门在行政审批职能划转至行政审批局后,相关职能一并划转。
负责对未办理营业执照擅自经营,或者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但未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餐饮服务企业,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通知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四)食药监部门:在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时,依法审验符合环保要求的相关资料。对审验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餐饮服务企业,不予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对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餐饮服务企业,依法查处。
(五)城管部门:将餐饮服务业环保备案信息纳入日常管理。负责餐饮油烟、噪声扰民问题处理。根据相关部门反馈的违法事实查处信息,依据《大气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第二十七条严肃查处餐饮油烟扰民行为。
根据市城管部门的具体规定,负责利用“互联网+智能技术”,逐步推行大、中型餐饮服务企业油烟噪声排放实时在线监控,有效防范餐饮服务企业不正常使用或不定期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设施而造成的油烟噪声污染问题。
负责对在室内从事餐饮经营油烟噪声污染附近居民居住环境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对出店和占道从事烧烤、大排档等餐饮经营,致使排放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责令其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经营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城管部门依法责令其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函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弃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城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函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城管部门依法责令其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油烟噪声污染治理是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城区建设、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民心工程”。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履行职责,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目标绩效管理。各责任单位要认真落实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负责制,真正做到责任层层分解,任务落实到人,确保治理措施有效落实,居民诉求及时解决。
(二)规范流程,严格执法。完善对餐饮服务单位的上门询问、宣传政策、备案管理、巡查控管、案件受理、投诉处置、执法办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流程,及时、规范做好案件移交、移送工作,确保服务到位、执法严格、程序规范、分工明确。
(三)增进协作,联勤联动。建立和完善街道办事处综合协调组织,各职能部门各尽其责、积极参与的执法协作和执法联动机制,实现各部门信息共享、实时互动,强化大局意识,做到既各司其职,又协同作战。
(四)强化督办,推进实效。加强对餐饮服务业油烟噪声污染管理工作的督查,建立工作考核机制,定期对各街道和相关部门的工作实绩进行验收。同时,落实投诉回访制度,努力提高群众投诉案件处置满意率,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执法效能。
附件:工商部门“四告知,一承诺”内容
江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室
2017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