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改善城区环境空气质量,扎实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认真落实餐饮业油烟等污染治理工作,保障餐饮业饮食卫生安全,进一步改善城区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7年)>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3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彻底整治城区餐饮业油烟等污染问题,确保城区餐饮业油烟达标排放;严厉查处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和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行为;严禁使用燃煤,积极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利用二年时间,分批实现城区内餐饮业油烟等污染物排放长期、稳定达标,最大限度地减少燃煤和油烟对城区环境的影响,促进我县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整治范围
县城建成区范围内的设有灶头的餐饮经营单位(包括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不包括不设厨房和中央空调的兑制冷热饮品、凉茶、零售烧卤熟肉食品、食品复热和不设炒炉和无煎、炒、炸、烧烤、焗等产生油烟和废气制作工序的甜品、炖品、西式糕点、中式包点等餐饮场所。
(二)整治内容
未使用清洁燃料和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经营单位。
(三)整治任务
1.列入整治范围的对象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使用清洁燃料和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保证其正常运行,确保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2.未使用清洁燃料和产生油烟污染的经营户,限期整改,限期内未整改到位的进行强制关停。
3.依法取缔不符合餐饮卫生要求或环保要求的餐饮户。
4.新建餐饮经营单位,必须使用清洁燃料和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由县环保局出具环保审核意见后方可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四)整治验收
1.餐饮经营单位使用的油烟净化设施应符合要求,最高排放浓度:每立方米应小于2mg;去除率:小型净化设施应大于60%,中型净化设施应大于75%,大型净化设施应大于85%。油烟净化设施有型式试验报告(复印件)或认证检验报告(复印件)和出厂检验报告。
2.使用天然气、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中列明的型煤、焦炭、兰炭、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等高污染燃料。
3.安装并正常运行符合要求的油烟净化设施视同达标。由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联合县环保局进行环保验收,并分别签署安装确认意见。
三、组织机构
为加强整治工作的领导,县人民政府成立城区餐饮业油烟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王智刚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申志坚 县人民政府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主任
申明理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局长
黄祥田 县环境保护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监察局、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县环保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经科局、县住建局、县城管执法局、县委宣传部、宋家塘街道办事处、大禾塘街道办事处、两市塘街道办事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申明理同志任办公室主任,王庆平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7年7月10日——7月25日)
召开专项整治动员大会,广泛动员、大力宣传,使整治工作做到家喻户晓。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7年7月26日——12月30日)
1.县城区各餐饮经营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自查整改工作。未自行整改的餐饮经营单位由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分期分批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餐饮经营业主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使用清洁燃料和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确保油烟排放达到国家《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
2.经营面积≥200m2的餐饮经营单位,必须于2017年7月30日前完成使用清洁燃料和安装油烟净化设施。
3.经营面积<200m2的餐饮经营单位,应于2017年12月30日前完成使用清洁燃料和安装油烟净化设施。
4.有门前灶的餐饮经营单位应于2017年12月30日前完成使用清洁燃料和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必须对门前灶进行改造。
(三)巩固提升阶段(2018年1月1日——6月30日)
对不按期完成整改或拒不整改的餐饮经营单位,由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联合县环保局、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制度》依法予以处理。对于治理后不正常使用清洁燃料和油烟净化设备,擅自停运、闲置、拆除清洁燃料燃烧装置和油烟净化设备的单位,由县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依法予以处理。
五、责任分工
县监察局:负责督查整治行动工作效能,依纪追究整治行动拖延、推诿、办事不力人员的行政责任。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配合环保局组织调查餐饮经营单位油烟污染情况;新增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不予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联合环保局、街道办等单位对不达标餐饮经营单位进行关闭;配合有关部门取缔无证、无照的餐饮经营户;吊销依法关闭的餐饮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对新颁发营业执照的,要告知、督促餐饮经营单位及时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后,方可营业。
县环保局:负责整治行动的技术指导工作,会同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局组织验收完成整治任务的餐饮经营单位;对新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资质的餐饮单位出具环评意见。
县教育局:向环保局、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管局报送列入整治范围的学校和托幼机构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堂名单;告知、督促学校和托幼机构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经营单位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后,方可经营;对不达标学校和托幼机构进行关闭;联合有关部门取缔无证经营学校和托幼机构。
县公安局:对干扰执法、暴力抵制城区餐饮业油烟专项整治的违法行为依法惩处,积极配合整治行动的联合执法,保障专项整治行动顺利开展。
县经科局:督促电力部门负责对停产治理或者依法关闭、取缔的经营单位停止供电。
县住建局:督促城市供水部门负责对停产治理或者依法关闭、取缔的经营单位停止供水。
县委宣传部:负责专项整治行动全过程的宣传报道工作。
宋家塘街道办事处、大禾塘街道办事处、两市塘街道办事处:组织好村(居)干部搞好整治行动等群众自治管理活动,做好辖区经营业户的动员宣传工作,根据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安排人员参与整治行动。
六、奖励措施
1.经营面积<200m2的餐饮经营单位(含单位食堂)在2017年12月30日前完成治理任务并通过环保验收的由县人民政府给予2500元的专项奖励。
2.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联合县环保局验收符合要求后,由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报县财政局,奖励资金由财政拨付。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工作关系全县大气污染治理成效,关系人民群众对蓝天白云的获得感,更是城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将餐饮油烟等污染治理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重要工作,明确一把手负责,迅速行动,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确保油烟污染治理工作有序开展。
(二)注重宣传,浓厚氛围
各部门各单位要采取多种方式,对整治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发动,积极争取市民群众、特别是经营户对油烟等污染治理工作的支持和理解,及时宣传报道工作中的典型案例和先进做法,有效引导社会舆论和营造良好工作氛围,推进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三)强化监督,严格问责
县监察局要对工作情况实行动态督查,及时了解和掌握整治工作进展,定期通报整治工作进度。对工作开展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进行严格问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餐饮环境污染治理验收奖励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