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大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力度,进一步改善城区空气环境质量,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和《新余市关于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意见》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整治对象及任务
1.对城区管辖范围内营业面积400平方米以上(含400平方米)、3个以上(含3个)基准炉头的所有中大型餐饮业单位(包括宾馆酒店、餐厅餐馆和单位食堂)实施油烟治理,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安装符合环保排放标准的油烟净化装置,规范烟囱设置,油烟排放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要求,并建立运行维护制度,确保油烟和有机废气达标排放。
2.对无证(照)经营的饮食服务企业依法进行查处。依法整治产生油烟污染的户外占道经营餐饮摊点。
3.其他油烟不能达标排放的餐饮业单位,依法责令限期整改。
二、整治标准
(一)中大型餐饮业单位。
1.加装集气罩,建设密封的油烟排放管道,不得向城市公共雨水或污水管道排放油烟废气。
2.饮食业单位所在建筑物高度小于等于15米时,油烟排放口应高出屋顶;建筑物高度大于15米时,油烟排放口高度应大于15米;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直线距离不小于10米。
3.按规定标准购置油烟净化装置,安装在油烟排风机之前,并确保正常运行。
4.设施正常使用率不低于95%。
(二)其他不达标餐饮业单位。
要求限期整改,安装符合环保排放标准的油烟净化装置,规范烟囱设置,确保油烟达标排放。
三、时间要求
专项整治工作从2015年6月1日开始至2015年11月10日结束,分为调查摸底、集中整治和验收总结三个阶段。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5年6月1日—6月15日)。
区环保局根据工作要求,对所管辖的餐饮单位组织开展摸底调查,建立工作台账,制定配套的工作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5年6月15日—10月31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责任分工,各办事处等单位督促列入整治名单的餐饮业单位安装油烟净化装置,使油烟废气净化率和排放浓度稳定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要求;环保、城管和市场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履职,依法查处各相关餐饮业单位的违法行为。
(三)验收总结阶段(2015年11月1日—11月10日)。
各有关单位根据本次餐饮业油烟整治工作要求,分期分批组织开展餐饮业油烟专项整治验收工作,归纳总结工作成效,并建立整治工作台账。
四、责任分工
成立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的区餐饮业油烟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负责餐饮油烟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协调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具体负责餐饮油烟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日常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等工作。各成员单位主要工作职责:
(一)区环保局牵头负责餐饮油烟整治工作,具体负责餐饮油烟整治工作的总体谋划、技术指导、检查督导、考核验收工作,对拒不完成油烟整治任务或油烟排放不达标的餐饮企业依法进行查处。具体负责对所监管的机关和学校事业单位食堂实施油烟污染专项整治工作。
(二)城北办、城南办、仙来办、新亚新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油烟污染专项整治工作。
(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查处和取缔无证或证照不全擅自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
(四)城管渝水分局负责拆除餐饮业单位的违章建筑以及清理占道(店外)经营餐饮和食品加工行为。
(五)渝水公安分局负责依法处理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保障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六)区民政局负责餐饮业油烟整治工作中弱势群体的社会救济工作。
(七)区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餐饮业油烟专项整治补助资金。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有序推进餐饮业油烟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全面落实工作责任,强化沟通合作,形成工作合力。各责任单位要根据本方案要求,成立专项整治工作机构,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于2015年6月15日前报至区餐饮业油烟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严格落实补助政策。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适当补助,政策支持”的原则,积极引导餐饮业单位安装油烟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治理油烟污染。对治理达标且验收合格的餐饮业单位,按每个基准灶头补助3500元核发油烟治理补助资金,同时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治理总投资的40%。
(三)建立长效监管机制。餐饮业油烟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总结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成效,积极探索并建立行之有效的长效监管工作机制。
(四)加大整治宣传力度。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餐饮业油烟污染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和新闻媒体的作用,对违法排污、违法经营单位公开曝光,形成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共同治理油烟污染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