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大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力度,进一步改善城区空气环境质量,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新余市关于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意见》和《新余市餐饮油烟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余府办发〔2015〕36号)等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对象及任务
1.整治对象:高新区营业面积400㎡以上,3个以上(含3个)基准炉头的所有大中型餐饮业单位(包括宾馆酒店、餐厅餐馆和单位食堂)。
2.目标任务:实施油烟治理,使用清洁能源,安装符合环保排放标准的油烟净化装置,规范烟囱设置,油烟排放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要求,并建立运行维护制度,确保油烟和有机废气达标排放。对无证(照)经营的饮食服务企业依法进行查处。依法整治或取缔产生油烟污染的户外占道经营餐饮摊点。
二、整治标准
(一)中大型餐饮业单位
1.加装集气罩,建设密封的油烟排放管道,不得向城市公共雨水或污水管道排放油烟废气。
2.饮食业单位所在建筑物高度小于等于15米时,油烟排放口应高出屋顶;建筑物高度大于15米时,油烟排放口高度应大于15米;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直线距离不小于10米。
3.按规定标准购置油烟净化装置,安装在油烟排风机之前,并确保正常运行。
4.设施正常使用率不低于95%。
(二)其他不达标餐饮业单位
限期进行整改,安装符合环保排放标准的油烟净化装置,规范烟囱设置,油烟达标排放。
三、时间要求
专项整治工作从2015年6月1日开始至2015年11月25日结束,分为调查摸底、集中整治和验收总结三个阶段。
(一)调查摸底阶段(6月1--6月15日)
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工作要求,组织开展对高新区的餐饮单位进行摸底调查,梳理并汇总出纳入本次油烟污染专项整治的餐饮业单位名单,建立调查摸底工作台账。
(二)集中整治阶段(6月15日—10月25日)
按照责任分工,督促列入整治名单的餐饮业单位安装油烟净化装置,使油烟废气净化率和排放浓度稳定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要求;环保、城管和市场监管等相关应职能部门认真履职,依法查处各相关餐饮业单位的违法行为。
(三)验收总结阶段(11月1日—11月25日)
各有关单位根据本次餐饮业油烟整治工作要求,分期分批组织开展餐饮业油烟专项整治验收工作,归纳总结工作成效,并建立整治工作台账。
四、责任分工
成立由高新区管委会分管副书记任组长,区环保分局局长任副组长的高新区餐饮业油烟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餐饮油烟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协调等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环保、市场监管、城市管理、财政、公安、民政等职能部门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分局),办公室主任由环保分局分管领导兼任。各成员单位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区环保分局牵头负责餐饮油烟整治工作,具体负责餐饮油烟整治工作的总体谋划、技术指导、检查督导、考核验收工作,对拒不完成油烟整治任务或油烟排放不达标的餐饮企业依法进行联合查处。
(二)区工商局负责依法查处和取缔无证或证照不全擅自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
(三)区社会发展部城管执法局负责依法拆除餐饮业单位的违章建筑以及清理占道(店外)经营餐饮和食品加工点。
(四)区公安分局负责依法处理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保障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五)区社会发展部社会事业局负责餐饮业油烟整治工作中弱势群体的社会救济工作。
(六)区财政金融部财政局负责安排市区餐饮业油烟专项整治补助资金。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有序推进餐饮业油烟污染专项整治工作。要按照各负其责的要求,全面落实工作责任。要强化沟通,密切合作,形成工作合力。根据本方案要求,成立高新区专项整治工作机构,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整治机构、整治方案和整治名单于2015年6月10日前上报至市餐饮业油烟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严格落实补助政策。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适当补助,政策支持”的原则,积极引导餐饮业单位安装油烟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治理油烟污染,以确保整治效果。对治理达标且验收合格的餐饮业单位,按照《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定义的每个基准灶头补助3500元,核发油烟治理补助资金。
(三)建立长效监管机制。餐饮业油烟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总结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成效,积极探索并建立行之有效的长效监管工作机制。
(四)加大整治宣传力度。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餐饮业油烟污染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和新闻媒体的作用,对违法排污、违法经营单位公开曝光,形成广大居民积极参与、共同治理油烟污染的良好氛围。
附件:1.高新区餐饮业油烟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高新区餐饮油烟污染整治单位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