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加强对餐饮业油烟排放控制和管理,根据宿迁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导则。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导则规定了餐饮油烟浓度排放限值及监测要求、餐饮油烟净化设施去除效率,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要求。
本标准导则适用于市区现有及新建餐饮单位的餐饮油烟排放管理。
本标准导则不适用于居民家庭餐饮油烟排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导则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4554——19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483-2001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导则。
3.1 餐饮单位
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餐饮单位。
3.2 现有和新建餐饮单位
现有餐饮单位指本标准导则实施之日前已建成营运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餐饮服务单位。新建餐饮单位指本标准导则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餐饮服务单位。
3.3 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73 K,压力为101325 Pa时的状态。本标准导则规定的餐饮油烟浓度值及排风量值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4 餐饮油烟
指食物烹饪、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统称为餐饮油烟。
3.5 餐饮油烟净化设施
对餐饮油烟进行净化处理的各种设备及其组合。
3.6 餐饮油烟去除效率
指经餐饮油烟净化设施处理后,被去除的餐饮油烟质量对净化前的餐饮油烟质量之比值,以百分率计。
3.7无组织排放
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
4 餐饮油烟净化设施安装要求
4.1排放油烟的餐饮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
4.2 排气筒出口段的长度至少应有4.5倍直径(或当量直径)的平直管段。
4.3 排气筒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
4.4 排烟系统应做到密封完好,禁止人为稀释排气筒中污染物浓度。
5 餐饮油烟排放控制要求
5.1 新建餐饮单位自2017年11月1日起,现有餐饮单位自2018年3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餐饮油烟浓度排放限值。

5.2 产生餐饮油烟的餐饮单位应按规范设置集气罩、排风管道和排风机,并安装使用经环境保护产品认证的油烟净化设备。
5.3 餐饮油烟净化设施应与排风机联动,其额定处理风量不应小于实际处理风量。
5.4 餐饮油烟净化设施应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相应情况并保留台账备查。
6 餐饮油烟监测要求
参照《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18483-2001)等相关规定执行。
7 实施与监督
7.1 本标准导则由宿迁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监督实施;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负责监测,并出具监测报告。
7.2 在任何情况下,餐饮单位应遵守本标准导则规定的餐饮油烟排放控制要求。各区城管部门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发现疑似不达标排放现象由有资质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