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关于2021-2022年度冬春季大气污染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切实做好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各项工作,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持续改善我县冬春季大气环境质量,巩固提升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成效,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冬春季特别管控措施,确保到2021年底,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平均达到82.0%以上,PM10、PM2.5及SO2、NO2、CO、O3等各项指标达到国家空气环境质量二级标准;2022年1-4月,城区环境空气质量持续巩固改善,PM10、PM2.5年均浓度等主要考核指标较2021年同期保持稳定,不发生人为因素引发的中度及以上污染天气。
三、重点工作任务
2021-2022年度大气污染“冬防”工作从2021年10月1日开始,至2022年4月底结束,共7个月时间。重点做好八个方面的工作。
(一)狠抓城市扬尘及生活面源污染控制
1.严治建筑施工扬尘
(1)持续开展建筑施工扬尘专项整治,督促建筑施工企业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出入口、场内道路、加工区、材料堆放区以及裸露地面围挡、冲洗、硬化、覆盖、绿化以及洒水、清扫等“六个百分之百”和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及时覆盖等防尘抑尘降尘措施,全面完成整改工作。各监管部门要同步安装扬尘智能监控终端和在线监测视频监控系统,实施建筑施工工地扬尘动态监管,强化施工全过程特别是重点施工时段扬尘管控。
(2)推行“阳光运输”,减少夜间运输,加强渣土拉运及渣土运输车辆审批和监管,公安、交通、城市执法、住建等部门要联合开展卡口检查,严厉查处渣土车不冲洗、不密闭、跑冒滴漏、遗撒、飞扬、轮胎带泥等行为,确保运输车辆遮盖密闭运输物料和按规定线路、时间行驶,严控道路运输扬尘。对不符合要求上路行驶的渣土车,一经查处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处罚并取消渣土运输资格。
(3)严格落实不利气象条件下的防控措施,各类建筑施工场地在遇到四级或四级以上大风天气及扬沙浮尘天气时一律停止室外开挖、渣土清运、土方回填等施工作业。
(4)定期对建筑施工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对未按标准及时限要求完全落实“六个百分之百”防尘抑尘措施的工地一律停工整顿,并予以重罚;对入冬前没有完工的建筑施工工地,督促企业在停工前对施工厂区现有围挡、覆盖等抑尘措施进行清查,凡老旧和破损的覆盖物一律监督施工方及时进行回收更换并用2000目以上6针防尘网无缝覆盖或用环保抑尘剂进行造壳硬化,保持场区及周边环境干净整洁。对新开工项目及跨年度项目,严格开工审批工作,要在开工前全面落实“六个百分之百”措施,防尘抑尘措施没有落实到位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
(5)加强商品砼(含沥青搅拌)企业监管。督促商品砼企业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环节中严格落实密闭、围挡、洒水、冲洗等防尘措施,砼车必须办理运输通行证和道路运输证,除浆、冲洗干净后方可出场,严格按指定线路行驶。对不落实防尘抑尘措施的商品砼企业一律停产整顿,并按照相关法律从严处罚。
2.严查裸露土地扬尘
(1)加强城区裸露土地清理整治。按照“清单式”整治要求,对城区及周边裸露土地进行全面清理,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城区内储备的裸露土地进行扬尘管控。住建局负责对尚未开工建设、但长期裸露闲置土地以及道路两侧绿化带、树坑、公共绿地、住宅小区内裸露土地逐一检查,督促相关责任单位采取围挡、无缝覆盖、喷洒环保抑尘剂等措施,控制泥土外溢造成的扬尘污染,在10月底前完成相关工作。重点排查空气自动监测站周边(市生态环境局肃北分局办公楼)1公里范围内裸露土地管理情况,对未采取措施的裸露土地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落实覆盖、固化等措施。
(2)加强对城区内及周边企业厂区、尚未交付楼院小区裸地整治,督促相关企业尽快实施绿化、环保抑尘剂造壳硬化、透水性铺装、2000目以上6针防尘网无缝覆盖等措施,尽量减少裸土地面。
(3)加强秋冬季农闲土地利用管理,大力推广保护性耕作和林间覆盖技术,抑制裸露农田扬尘,减少冬春季耕地扬尘污染。
3.综合整治道路扬尘污染
(1)加强城区道路维护,及时对城区及周边所有破损路面、市政工程开挖路面进行检查、维修,确保城区内所有破损路面及已完工的施工路面全部回填铺油,并对路缘石进行整修和重新铺设,减少车辆通行扬尘。
(2)严格道路开挖施工管理,道路开挖施工必须要严格落实审批手续及施工期间的防尘抑尘措施,完工后要督促施工企业及时彻底清除施工垃圾及堆土,及时进行回填罩面,避免扬尘污染。
(3)强化道路抑尘保洁措施。严格落实城区道路机械化清扫清洗等低尘作业方式和全天候保洁要求,按照“春秋无积水、冬天不结冰、全年保湿不起尘”的原则,对城区市政道路开展机械化(湿法)保洁作业,根据天气情况实行机械化清扫、精细化保洁、地毯式吸尘、定时段清洗、全方位洒水“五位一体”作业模式。要增加湿法清扫保洁设备,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洗、洗扫保洁及洒水降尘频次,城区主干道、次干道、环城道路每天必须实施不少于1次机械化湿式清扫,保持道路湿润清洁,不积存灰尘。推广使用无尘清扫作业工具,严禁使用“土扫帚”进行无水清扫。根据秋、冬季气象气温情况,适时开展道路洒水压尘和喷雾抑尘。认真落实雨(雪)天气后道路清淤(雪)、清扫工作要求,防止道路扬尘二次污染。
(4)积极应对大风沙尘天气。大风沙尘天气结束后,在气温允许的条件下,综合运用湿法清扫、高压冲刷、喷雾抑尘、人工擦洗等方式,组织开展从地表到空中,从平面到立面,全方位、多层次“清污消土”工作,做到地面、立面除浮尘、见底色,草坪、树木清积土、见绿色,标志、标牌扫污垢、见本色,避免二次扬尘污染。
(5)严格落实网格化管理。全面落实县、乡、社区(村)三级防控责任体系,督促乡、社区(村)加强对背街小巷、居民小区、城乡结合部道路卫生保洁和湿法保洁力度,严格控制道路及居民小区清扫保洁扬尘。
(6)加强竣工道路移交管理。对已建成的城市道路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规范化湿法除尘保洁作业,暂时不具备移交条件的,未完成移交前一律由建设单位负责或委托环卫部门开展湿法保洁工作和扬尘污染控制工作。
4.采砂(石)场堆场扬尘污染控制
加大对辖区内采砂(石)场检查、清理力度,对手续不全、污染治理设施不符合要求的采砂(石)场督促企业及时进行整治。认真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各项措施,物料堆场全部落实遮盖、喷淋环保抑尘剂以及定期洒水等抑尘措施。露天装卸及拉运作业时,装卸点及运输道路必须持续进行洒水抑尘。
5.加强餐饮油烟污染防治
加大禁燃区内餐饮场所清洁能源改造力度,督促餐饮企业尽快将燃煤炉灶改为天然气、液化气、生物质、电能等清洁能源,配套安装高效油烟净化器,减少餐饮油烟污染。加强对餐饮油烟净化设施运行保养和露天烧烤执法检查,市场监管、住建等部门要定期对城区及周边露天餐饮场所进行巡查,重点检查炉灶是否进行清洁能源改造、油烟处理设施是否运行正常,要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对违法违规烧烤、擅自停运油烟净化设施、将油烟排入下水管道、超标排放,使用高污染燃料等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6.开展禁烧垃圾、秸秆整治
(1)严格执行禁烧规定,全面落实县、乡、村三级垃圾秸秆及荒草禁烧属地责任,健全网格化监管体系,层层签订垃圾秸秆及荒草禁烧责任书,不断完善预防为主、疏堵结合、快速反应、运转高效的管理机制,加强对城区及周边焚烧垃圾落叶、农作物秸秆和荒草行为的巡查,严厉查处焚烧垃圾落叶、农作物秸秆、枯枝落叶和荒草行为,坚决遏制“污染围城”现象蔓延。
(2)集中对城区及周边生活垃圾乱堆乱放及焚烧垃圾、落叶,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开展专项整治,及时对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河道等处的垃圾进行清运填埋,防止自燃和人为点燃。要建立健全监管责任体系,通过加大巡查检查及处罚力度,坚决杜绝焚烧垃圾、树叶行为。
7.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禁燃禁放规定,对城市建成区特别是划定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的区域和场所要严防严控,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城区烟花爆竹禁燃管理。公安、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要联合开展禁燃烟花爆竹专项治理执法活动,严厉查处私自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禁止在城区禁燃禁放区范围内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天然气入户小区等容易引发安全事故的场所燃放烟花爆竹。要强化宣传教育,鼓励教育群众减少烟花爆竹燃放行为,积极推广使用环保型烟花爆竹。结合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适当扩大烟花爆竹禁燃区范围和管控时段。要紧盯国庆、元旦、春节、元宵节及婚丧嫁娶等重点监管时段执法检查。
(二)狠抓燃煤锅炉综合整治
推进工业园区集中供热,按照“一区一热源”加快园区集中供热设施及供热管网建设,通过淘汰拆并、清洁能源改造、环保达标治理等方式,完成城市建成区内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和工业园区在用燃煤锅炉综合整治任务。严格执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规定,加强对高污染燃料设施及燃料的管控。实施燃煤锅炉准入控制,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强化锅炉污染物排放环境监测和执法工作,使用单位要加大锅炉污染物排放自测频次,要开展在用锅炉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对使用时间不满半年的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对使用时间超过半年的,至少开展两次监督性监测,确保所有在用燃煤锅炉(含茶浴炉、热水炉)全部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要求。要健全完善燃煤锅炉淘汰和新建锅炉清单管理制度,规范收集整理新建锅炉审批、改造锅炉验收报告、小锅炉拆除前后对比照片等台账资料。
(三)狠抓煤炭污染治理
8.加强煤炭总量控制。严格落实年度煤炭总量控制目标,实施煤炭减量替代,降低煤炭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提高电力用煤在煤炭消费总量中的比重。
9.加强煤炭市场建设管理。不断强化煤炭交易市场及集中配送体系建设和运行监管,全面实现乡镇、行政村(社区)优质煤炭配送全覆盖。持续开展非法储(售)煤场清理整治,强化重点管控区内煤炭经营使用检查,严格落实卡口检查制度,严查劣质煤进入城区。持续对辖区内煤炭销售经营场所和周边环境进行集中整治,坚决取缔无证经营、环保设施不全以及销售不合格煤炭的销售单位。
10.加强煤质监督管理。对采暖期间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散煤,积极推广使用型煤、兰炭等洁净煤进行替代,加大洁净煤生产供应力度。强化日常执法监管,严厉打击禁燃区内销售劣质散煤、私自加工劣质型煤、私自使用劣质煤的行为,做到发现一家、查处一家、取缔一家,确保辖区内使用的煤炭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煤炭质量标准。对已完成以电代煤、以气代煤的乡镇,要创新煤炭管控机制,从煤炭销售供应端着力,逐步取消散煤销售网点,严禁散煤流入。
11.加强用煤单位煤质抽检。督促煤炭销售市场、网点、经营者及重点用煤单位严格落实煤炭质量管控主体责任,健全完善煤质台账资料,销售和使用的煤炭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煤质标准,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12.加强企业堆煤场监管。督促煤炭生产、销售单位和重点用煤单位堆煤场全部落实“三防”(防风、防尘、防渗)措施,进行封闭管理,采取洒水、喷淋、苫盖,遏制扬尘污染,加强堆煤场周边环境保洁。
(四)狠抓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
13.进一步完善重型车辆绕城方案,依法明确国三标准及以下柴油车辆禁限行区域、路段以及绕行具体路线,严格执行高排放车辆区域限行措施,严控重型高污染车辆进入城市建成区。
14.加大对限行区域车辆执法检查力度。定期在城区主要入口及限行地段开展执法检查,依法依规对进入限行区域的老旧车辆和高污染车辆进行查处,严禁除特种车辆以外的老旧车及高污染车辆进入城区行驶。
15.开展城区道路交通疏导整治。要结合各自城区道路交通实际,尽快制定完善疏导整治方案,完善城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科学设置红绿灯及时间,集中对拥堵路段进行整治,对车流量进行合理分流,最大限度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
16.加强车用油品和车用尿素质量监管。各相关部门要集中对辖区内加油站车用尿素及周边各类施工工地的施工机械油品使用情况开展督查检查,凡销售使用劣质柴、汽油、不合格车用尿素的一经发现立即进行扣押封存,并倒查来源,对非法生产、运输、销售劣质柴油、汽油、不合格车用尿素的行为要进行严厉打击,涉嫌违法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
17.加大老旧车辆淘汰整治力度。公安部门要细化措施,进一步健全完善上路查扣、源头追缴、交易监管、严格审批等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加强监管执法等方式,不断加大老旧车辆淘汰力度。
18.不断完善I/M制度和工作机制。继续推行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执法闭环模式。积极发挥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管平台作用,规范排放检验机构管理,严把检测质量关,严厉打击弄虚作假、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
19.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加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管理,探索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中监督性抽测、超标后处罚撤场管理制度。继续开展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作业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性抽测工作,抽查率达到50%以上。
20.开展机动车路检路查和集中停放地抽测检查。健全完善机动车路检路查工作和集中停放地抽测检查工作常态化机制。要在主要通行路段和物流园、货运集散地、公交场站等开展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抽测专项行动,重点检查黑烟车、尾气不达标车辆、柴油车污染控制装置、车载诊断系统(OBD)、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的尾气超标车辆以及驶入限行区域的“黄标车”和“国三柴油货车”,严厉打击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
(五)狠抓重点企业大气污染防治
21.定期对城区内供热、电力、水泥等重点涉气企业生产工况、环保设施运行及料场、堆场、渣场扬尘管控等情况进行检查,严格落实各项大气防控措施要求,严防企业偷排和擅自停用污染防治设施以及企业伪造工况和环保设施运行数据。
22.加大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短期季节性生产企业除外)自动监测设备执法检查,新建企业在投运前必须完成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调试,并与市生态环境局联网。对45米以上“高架源”和燃煤锅炉自动监测设施安装、联网及运行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查看自动监测设施是否能够反映企业真实排污状况,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等行为,发现异常情况要严肃查处。
23.开展重点涉气企业监督性监测工作,及时掌握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及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对监督性监测中发现的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在责令进行整改的同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进行处罚,并在新闻媒体进行曝光。
24.加大涉气“散乱污”及小型企业集群隐患排查与执法检查力度。要对辖区内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散乱污”及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企业集中进行排查,实行清单制、台账式、网格化管理。对列入整治清单的“散乱污”企业,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分类实施关停取缔、整合搬迁、升级改造等措施,通过分类处置、规范引导,实现不散、不乱、不污。列入关停取缔类的,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坚决予以取缔;列入整合搬迁类的,要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搬迁至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列入升级改造类的,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要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
25.加强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督促企业制定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方案,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对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应当密闭储存,运输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输送方式;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存储,并设有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措施进行抑尘。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车间不能有可见烟尘外逸;汽车、火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料场路面应实施硬化,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未落实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限期整改。
26.扎实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综合整治工作。要按照《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甘环大气发〔2021〕4号)要求,系统梳理生态环境部《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甘肃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8-2020年)》、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2020年夏秋季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的通知》和《酒泉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8-2020年)》各项任务措施,以及长期投诉的涉VOCs类恶臭、异味扰民问题,对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和问题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对未完成的重点任务、未整改到位的问题,要建立VOCs治理台账,加快推进整改。
同时,要采取企业自查和生态环境部门抽测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围绕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建筑装饰装修、汽修、家具制造、餐饮服务、干洗等重点行业开展VOCs治理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对排查和检查抽测中发现的问题,各相关部门要指导企业建立排查清单和治理台账,对能立行立改的,督促企业抓紧整改到位;对需要实施工程项目整治的,形成治理项目清单制定整改方案,明确具体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人,按月调度。对检查、抽测中发现的违法问题,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查处;典型案例向社会进行公开曝光。
27.持续开展工业窑炉治理。要把工业窑炉治理作为日常督查检查的重点任务,全面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各类工业窑炉动态管理清单,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施策”的原则,推进工业窑炉有组织排放全面达标、无组织排放有效管控、全过程精细化监管等深度治理任务。要加快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鼓励工业窑炉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由周边热电厂供热。全面推进工业窑炉污染深度治理,建设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加大不达标工业窑炉淘汰力度,加快淘汰中小型煤气发生炉,强化煤气发生炉准入管控。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取缔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
(六)有序推进冬季清洁取暖
28.按照“热电联产结合大型区域锅炉供热”和“一区一热源”要求,大力发展集中供暖,加快推进集中供热未覆盖区域、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集中供热设施,供热管网的建设和改造进度,不断提高城市集中供热覆盖率,减少民用散煤使用量。集中供热难以覆盖的区域,在确保民生取暖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清洁替代、经济适用、居民可承受的原则,综合采取各类清洁取暖方式,替代燃煤取暖。
29.大力推动城乡结合部及周边乡镇居民取暖土炕、土灶、小火炉煤改气、煤改电或洁净煤替代工程,在农村集中开展改灶、改暖等专项工作,推广采用碳晶、电热膜等采暖新技术,推行绿色生活方式,完成清洁取暖改造任务。
(七)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
30.根据气象监测情况,气象部门负责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和沙尘天气预警,相关部门依据各自工作职责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区域应急联动。
31.严格落实扬尘应急管控措施。根据预警等级,城区所有拆迁、土方作业工地一律实行紧急停工措施,及时对工地内裸地、土堆、料堆等进行遮挡覆盖,并不间断进行洒水抑尘。城区环卫部门在气象气温等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区分情况组织洒水、喷雾车辆上路进行洒水增湿作业,在沙尘、雨雪天气结束后立即组织吸尘保洁车辆上路开展清扫保洁作业。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安排专人进行督查检查,督促落实各项管控措施。
32.加大涉气企业环境监管。根据预警等级,由工信、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应急预案对城区重点涉气企业紧急实施“四限”(限负荷、限煤量、限煤质、限排放)措施,“四限”标准依据当前环境空气质量情况确定。
(八)加强监测数据质量管理
不断健全完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体系,督促第三方做好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仪器测试、运行维护、质量保证和控制、数据传输、档案管理等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客观、准确。严厉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一经发现干扰监测数据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