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达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增加一款修改为:“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安装空调外机、排风扇、防盗网、雨棚、遮阳帐篷等各类附属设施,应当规范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保持安全、整洁。
临街安装空调器的,空调室外机的冷却水应当引入室内或者下水道,不得随意排放。
本条例施行前没有规范设置的附属设施,应当逐步改造。”
二、将《达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修改为:“禁止擅自在建(构)筑物的顶部搭建雨棚、遮阳蓬帐等建(构)筑物。
禁止擅自在临街建(构)筑物设置外置式防护栏(网)。
禁止擅自在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搭接室外楼梯。”
三、将《达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修改为:“禁止擅自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广场、城市桥梁、人行天桥、绿地、河道范围内等公共场地搭建设施、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兜售物品、生产加工、营销宣传、摆酒设宴等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开展棋牌等娱乐活动。”
四、将《达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临街和广场周边的商场、商店、餐馆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物品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不得向街面倾倒、排放污水及其他废弃物。”
五、将《达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鼓励商业服务窗口单位、宾馆饭店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附设的内部厕所在工作(营业)时间免费对外开放。”
六、将《达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节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七、将《达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和停放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容整洁。
施工及运输车辆经除泥、冲洗后方能驶出工地,不得带泥上路。”
八、将《达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餐厨垃圾应当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处置,鼓励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推进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宾馆、饭店、餐馆、食堂等集中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餐厨垃圾进行产生登记,交由取得处置经营服务许可的企业进行收集、运输、处置;处置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对餐厨垃圾进行集中处置和资源化利用。”
九、将《达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设置外置式防护栏(网)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十、将《达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改为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附属设施设置不规范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空调冷却水直接排放至建筑外墙面和室外地面上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物品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的;向街面倾倒、排放污水及其他废弃物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刻画、涂写或者擅自张贴、悬挂宣传品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非指定场所抛撒、焚烧祭祀用品的;
(七)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饲养宠物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
十一、将《达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擅自搭建设施、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兜售物品、生产加工、营销宣传、摆酒设宴等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或者占用城市道路开展棋牌等娱乐活动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十二、将《达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三、将《达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十四、将《达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将《达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将餐厨垃圾交由未取得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六、将《达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十七、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