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餐饮服务企业(门店)和食品小作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区第五次党代会精神,加快建立平凉中心城区餐饮服务业油烟(油水)和噪声污染防治长效常态管理机制,切实改善我区空气环境质量。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治理意义
加强平凉中心城区餐饮服务业油烟(油水)和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推行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污染治理模式(第三方治理)是我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的有效举措,是巩固提升我区生态环保突出问题整改成果、建立餐饮服务业油烟(油水)和噪声污染长效监管机制的有效途径,是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建设绿色、开放、兴业、安宁、幸福新平凉和宜居宜业宜游宜养美丽崆峒的必然要求。
二、治理范围
平凉中心城区范围内所有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单位和食品小作坊,包括各类饭店、快餐店、小吃店、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单位食堂及其他提供餐饮服务的企业(门店)。
三、治理要求
1.所有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单位和食品小作坊应按规范设置集气罩、排风管道、排风机、油烟净化器和油水分离器,油烟集气罩罩口投影面应大于灶头面,严禁安装非标和假冒伪劣设施,对操作时产生的油烟进行净化处理后(油烟排放浓度≤1.0mg/ m3、非甲烷总烃≤10mg/ m3)方可排放外环境。排放口应保持无肉眼可见的油烟和无明显的气味,不得面对居民住宅区和主干道,不得产生油烟、噪音扰民现象。
2.各餐饮服务单位和食品小作坊在操作时必须开启油烟净化器,先于排风机启动,后于排风机停止,不得不开启设备就进行生产操作。
3.生产操作时产生的含油污水必须经油水分离器或隔油设施处理后排放;未纳入污水管网的,需配套收集桶或者建设防渗漏收集池贮存污水;收集贮存的污水应及时清运并依法处置,严禁将污水直接倒入雨水管网或利用渗坑、渗井、私设暗管等方式排放。
4.餐饮服务单位应选用低噪声设备,产生噪声的设备应远离环境敏感目标;设在室外的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排放应符合《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排放标准》。
5.餐饮服务单位应对产生的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及可回收垃圾分类存放。餐厨垃圾及餐厨废弃油脂应与有资质的收运处理单位签订协议,定期清运。
6.油烟净化设施及油烟管道应根据设备特性要求定期清洗保养维护,确保正常运行使用,原则上每三个月应清洗不少于一次,存在投诉的每两个月应清洗不少于一次,鼓励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规范化清洗维护。同时,应建立油烟净化设施、油烟管道清洗维护台账,并留存维护影像资料。
7.餐饮服务单位不得使用原(散)煤、重油、木材、秸秆、锯末等高污染燃料,应当使用天然气、液化气、电等清洁能源。
8.规模以上餐饮服务单位、重点监管区域内烧烤店、紧邻居民区或距离居民区较近(投诉集中)的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安装油烟在线监测设施。
四、法律依据
1.《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2.《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辖区各餐饮服务企业(门店)和食品小作坊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规政策要求和行业规范标准从事餐饮服务,做好餐饮油烟(油水)和噪声污染防治,自觉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监管执法,切实做到合法经营、诚信经营。
特此告知,请遵照执行!
平凉市崆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崆峒分局
平凉市崆峒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平凉市崆峒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