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2022—2023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结合《梧州市2022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实施方案》、《梧州市秸秆禁烧三年工作方案(2020—2022年)》,为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切实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确保完成自治区下达的环境空气质量年度约束性指标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实施时间。
2022年10月1日—2023年3月31日。
(二)攻坚目标。
1.2022年,梧州市完成自治区下达的环境空气质量年度约束性指标任务,各县(市、区)完成梧州市下达的环境空气质量年度约束性指标任务。
2.2023年1—3月,梧州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全市优良天数比率不低于95.6%,PM2.5平均浓度不高于31微克/立方米,不发生重度污染天气。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具体指标以及改善目标见附件。
二、重点任务
(一)狠抓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
强化秸秆禁烧管控。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落实秸秆禁烧主体责任,明确秸秆禁烧执法部门和单位责任,落实各级秸秆禁烧监管目标责任考核和奖补制度;完善县(市、区)、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自然村四级全覆盖网格化禁烧监管体系,落实网格员管理制度,强化“定点、定时、定人、定责”管控,实行清单式责任管理;严禁秸秆禁烧区一切露天焚烧行为,强化秋收春耕等重点时节和大气扩散条件转差、污染过程等重点时段秸秆禁烧专项巡查,依法从严、从快处罚露天焚烧秸秆违法行为;科学制定限烧区秸秆有序烧除计划,在不影响环境空气质量和生产生活的情况下,开展有组织、有计划、有限度(限时段、限地块、限规模)秸秆烧除活动。加大秸秆禁烧宣传力度,通过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对露天焚烧秸秆违法行为进行曝光,营造全民禁烧秸秆氛围,在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停止炼山。优化火点监控系统,融合卫星遥感监测、视频在线监控、无人机自主巡查等多种手段,提高秸秆焚烧火点监测精准度,定期通报火点情况,攻坚期间各县(市、区)禁烧区秸秆焚烧火点数同比减少10%以上,视频在线监控火点处理率达85%以上。(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应急局、城市管理监督局、林业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因地制宜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严格落实《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梧政办发〔2022〕84号)要求,各县(市、区)根据辖区农作物品种、综合利用水平、产业现状,围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离田利用目标,优化秸秆利用产业发展布局,培育秸秆利用主体,因地制宜推广、应用秸秆资源化利用成熟模式技术。制定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规划,推广典型经验,大力推进秸秆变肥、秸秆畜禽、秸秆能源、秸秆原料等4大项目,引进建设一批综合利用企业,秸秆综合利用量维持86%以上。以县为单位统筹构建秸秆收储平台,完善收储运网络体系,重点围绕粮食主产区,建立秸秆存量台账,科学布设固定收储点,打通种植户—秸秆收运—综合利用企业的联通路径,提升秸秆离田利用能力,秸秆离田率不低于25%。(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二)强化城市面源精细化管控。
严格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控。严格按照《梧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落实烟花爆竹禁燃区的责任和监管要求,强化源头管控,加大对违法违规生产、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力度。各县(市、区)根据实际科学调整扩增烟花爆竹禁燃区范围。紧盯重点时段(春节、元宵节)和重点区域(庙宇、祠堂、城中村、河岸、禁燃区与非禁燃区交界处),加强执法管控工作,严防污染天气发生。多途径开展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宣传教育活动。(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应急局;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梧州〕、梧州临港经济区管委会)
强化扬尘精细化管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加强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水利、交通运输等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城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职能进一步加强所辖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做好工地管理及扬尘污染控制,督促各类施工工地做到周边围挡、密目安全网、物料堆放覆盖、长期裸土覆盖绿化、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及沉淀设施、渣土车辆密闭运输、拆除工程洒水降尘、土(石)方湿法作业“九个百分百”。依托建筑工地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系统,实现扬尘污染全方位管控,及时发现污染问题并依法处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牵头建立监测点3公里范围内各类工地落实“九个百分百”措施的工作清单,各城区、开发区、水利、城市管理监督、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相关数据,实时更新工地清单。城市管理监督部门要牵头做好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检查工作,进一步依法加强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特别是夜间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焚烧建筑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工作。各城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对闲置裸露土地加强监管,督促建设单位对3个月以上或预计2022年12月以后仍不能开工或恢复施工的裸露土地进行临时绿化或铺装,将扬尘管理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监督部门要加强渣土消纳场规划建设和管理,依照职能对非法消纳场所进行取缔。城市管理监督部门指导督促各城区细化重点道路清洁保湿方案,实行清单式管理,增加污染天气应对期间洒水频次,及时修缮严重破损道路,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70%以上。推进总质量12吨及以上的渣土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建设,加强渣土、砂石、水泥等散装货物运输车辆监管,实现密闭运输,杜绝“滴撒漏”。规范工业企业、铁路公路货运站、港口码头物料堆场管理,采取有效防尘措施。攻坚期间,强化扬尘防控措施,实现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同比下降,苍梧县、藤县等扬尘污染较重的县加强扬尘管控,大幅提升扬尘精细化防控水平。(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监督局、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水利局、行政审批局、公安局,市城投集团;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梧州〕、梧州临港经济区管委会)
开展餐饮行业专项治理。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为目标区域,以米粉店、烧烤店、流动夜宵摊点为重点,开展蜂窝煤清零行动。更新完善敏感区域餐饮企业问题清单,督促清单企业整改。深入开展群众反映强烈的餐饮油烟问题整治,加强油烟扰民源头控制。(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监督局、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梧州〕、梧州临港经济区管委会)
(三)工业污染深度治理。
推进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按照生态环境部等5部委《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要求,指导钢铁企业开展超低排放改造,稳步推进现有钢铁企业和新(扩、改)建钢铁项目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持续推进65蒸吨及以上燃煤和生物质锅炉的自备燃煤电厂实施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支持水泥熟料企业开展超低排放改造。(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梧州〕、梧州临港经济区管委会)
持续推进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整治。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工业炉窑为重点,推动燃料清洁化、低碳化替代或工厂余热利用、电厂热力等替代。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治理,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采取密闭、封闭或设置集气罩等措施,粉状物采取密闭、封闭等方式储存和运输。深入开展砖瓦、陶瓷等行业治理工作。(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梧州〕、梧州临港经济区管委会)
扎实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针对排查出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突出问题,指导企业制定整改方案,明确具体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人,形成并动态更新VOCs排查清单和整治台账,2022年底前完成整改。落实VOCs年产生量大于10吨的重点监管企业“一企一策”综合治理,确保企业稳定达标排放。(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梧州〕、梧州临港经济区管委会)
(四)全面开展移动源排放治理监管。
以柴油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为监管重点,持续深入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建立机动车污染防治信息共享工作机制,生态环境、公安交警、交通运输部门联动,强化排放超标车辆监管。加大抽查抽测力度,针对货运场(站)、码头、物流园区、客运站等大宗物料生产运输场的柴油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完成1次入户检查。利用机动车道路遥感监测、排放检验机构联网以及路检路查和入户监督抽测等方法,对柴油车开展全天候、全方位的排放监控。2023年3月底前依法划定高污染高排放重型柴油货车限行区域,污染过程期间,科学实施柴油货车错峰或绕行运输。持续推进排放检验和维护制度,实现排放超标车辆尾气检验与维修治理闭环管理。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监管,持续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更新调查,以施工工地、码头、物流园区等为重点,开展入户监督抽测,依法对使用不达标工程机械的行为进行处理,基本消除工程机械“冒黑烟”现象。推进船舶、港口污染防治,攻坚期间加强船舶油品抽测频次,打击使用非法油品现象;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合理安排船舶通行计划,减少船舶尾气夜间排放堆积;完成船舶尾气排放遥感监测试点建设。加快内河码头岸电设施设备建设,推进自有船舶受电设施设备改造,提高规模以上港口的港作船舶、公务船舶靠泊供应岸电能力。督促机场提高机场廊桥岸电使用率。(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梧州海事局按职责分工负责;配合单位:梧州航道养护中心、梧州船舶检验中心;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梧州〕、梧州临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港务发展集团、广西机场集团梧州机场公司)
(五)积极应对污染天气。
加强城市敏感区域大气污染源综合整治。开展1次国控站点周边3公里范围内大气污染源排查,结合网格化监测、卫星遥感监测、走航监测、便携式大气污染物快速检测、无人机巡查等测查结果,建立敏感区域大气污染源清单台账,实施敏感区域大气污染源精细化管控,攻坚期间完成污染源综合整治工作。完成行政区域内相关行业企业的绩效定级工作,及时更新辖区内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清单,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纳入城市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严格落实污染天气应急分级减排管控措施。(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梧州〕、梧州临港经济区管委会)
全力开展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及时会商研判启动应急预案,按照预警级别开展相应级别污染应急工作。完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在自治区指导下建立秋冬季梧州市—贺州市传输通道区域联防联控。污染应急期间,加强部门联合执法、交叉执法,依法查处大气污染违法行为。污染过程期间,跟踪调度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应急应对情况,每日反馈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监督局、商务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梧州〕、梧州临港经济区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放在重要位置,实时跟踪辖区环境空气质量状况,牢固树立底线思维,梳理各项任务目标,制定针对性措施,逐条逐项分析落实情况及完成情况,建立台账,挂图作战。充分发挥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统筹协调作用,逐级细化任务,分解到各级各部门,压实责任,层层抓好落实,督导应对污染天气工作,将主要任务纳入督查督办重要内容,建立定期调度机制。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积极落实相关任务要求,强化部门协同,形成攻坚合力。各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积极落实相关任务要求,强化部门协同,形成攻坚合力。
(二)严格考核问责。落实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严格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县(市、区)予以通报表扬。生态环境部门每月通报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和排名及秸秆露天焚烧情况,对攻坚任务落实不力、环境问题突出的,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将开展专项督查。对污染天气应对不力、未完成攻坚目标任务的,将采取书面通报、预警、约谈、问责等措施,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大资金投入。加大对重点治污项目和监管能力建设的资金扶持,重点加大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洁设施配备、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监测等投入。多源筹资,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对自觉履行社会责任、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实现清洁生产、更低排放水平的重点企业给予鼓励和支持。
(四)加强宣传引导。高度重视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加强舆论引导。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宣传和发布相关攻坚信息,及时回应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引导、鼓励公众自觉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的良好氛围。
四、工作要求
各牵头单位收集、整理相关责任单位工作情况,于每周四下班前将本周攻坚行动情况(周调度)、每月1日前将上月攻坚行动情况(月调度)、2023年3月31日前将攻坚行动工作总结报送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联系人:蒙诗宇、谢琪,电话:3816351,电子邮箱:wzhbdqk@163.com)。
附件:2023年1—3月梧州市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